医生不给出院是否侵犯了病人的权益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2-27 16:48:09 54 人看过

一、医生不给出院是否侵犯了病人的权益

医生不给出院是侵犯了病人的权益,医生强制不让出院违反了限制人身自由相关法律。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二、医生和患者产生医疗事故赔偿纠纷的解决方法

医疗事故赔偿争议解决途径有:

1.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2.当事人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

3.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医生的权利和义务涵盖哪些方面

医生的权利如下:

1.医疗诊治权: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检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等的权利。(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无关或者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2.设备使用权:有获得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3.科学研究权:医师有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

4.继续教育权:有参加专业培训,接受医学继续教育的权利;

5.人身安全权:在执业活动中,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

6.经济待遇权:有获得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的权利;

7.民主管理权:对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2.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3.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4.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5.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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