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其他单位财物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改制,需到国土局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交纳土地出让金,将公司占有的几快土地由划拨变为出让性质。犯罪嫌疑人丁某当时任重庆市沙坪坝区**局资产地籍科副科长,具体经办该项业务。2004年初,丁某接到重庆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交来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资料后,经过初审,符合出让条件,然后测算出土地出让金为293万元。随后丁某将审验材料逐级报批后,于2004年6月将材料上报市**局土。在办理过程中,丁某利用职务之便,要求该公司委托重庆**房地产中介公司(丁与沙坪坝区**局土地登记中心的工作人员张某合办)代办该业务,并对重庆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许诺可以将土地出让金从293万元优惠至250万元(按照有关规定土地出让金是不能上下浮动的,丁某的真实目的是为了让重庆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觉得有利可图,以便从该公司骗取现金)。在具体经办程中丁某伙同沙坪坝区**局土地登记中心的工作人员张犁(另案处理)采取开“头大尾小”[①]的发票,私刻**局公章和偷盖**局公章,伪造土地出让合同、**证等手段,骗取重庆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用于交纳土地出让金的资金,共计250余万元,丁某将其中的210万用于偿还赌债、私人债务以及个人生活消费,另外40万元由张某获得。
二、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
本文认为丁某的行为涉嫌构成诈骗罪。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伪造的土地出让合同、**证取得重庆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信任,骗取其250万元资金,并将其中的210万元用于个人偿还赌债、私人债务及生活消费,其行为涉嫌构成和诈骗罪,。
丁某明知自己客观上没有偿还能力,却仍然将重庆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210万元用于偿还赌债、私人债务以及个人消费,因而我们可以认定丁在主观上对这笔钱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另外,丁某出具虚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为了防止事情败露而伪造土地抵押专用章等客观行为也印证了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客观上,丁某采取隐瞒事实真相,私刻印章,出具虚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手段,骗取重庆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为办理划拨土地转变为出让土地而支付的费用250万元,表现在:
(一)丁对重庆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诺,若由中介公司来代理土地出让事项,则出让金可以从293万元优惠至250万元,但事实上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土地出让金是不能上下浮动的,因而丁某对重庆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隐瞒了土地出让金是不能上下浮动这一客观真相,使被害单位产生了错觉,信以为真,将财物自愿地交给了丁某。
(二)丁某故意编造客观上不存在的虚假情况,骗取了被害单位重庆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信任,即隐瞒事实真相,私刻印章,出具虚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私自打印了**证,偷盖市**局公章,重庆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也正是看到了盖有市**局公章的**证,才对丁某产生极大的信任,从而自愿将250万元钱交给了他而不是按规定交给市**局,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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