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城市绿化工程建设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7:34:13 68 人看过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驻包部队: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工程建设和管理,巩固我市城市绿化美化成果,更好地贯彻实施《包头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建设局、计委、规土局、建管局、房管局等部门提出的《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工程建设和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工程建设和管理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工程建设的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绿化成果,更好地贯彻执行《包头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现将城市绿化工程建设和管理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各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启用市、区(县)级绿化审批专用绿色图章和绿沦工程验收专用章,对市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绿化工程进行审查批准和竣工验收。

二、凡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和住宅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按照《包头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同时进行配套的绿化工程建设。

三、机关、团体、宾馆、医院、公共文化设施、企事业单位、部队等新、改建工程项目绿化用地占建设总用地面积不低于35%;大中专院校不低于30%、中小学不低于20%;新建、改建居住区绿化用地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旧城改造不低于25%;已建成的居住区要有计划地进行绿化建设,使绿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20%;城市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

四、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开工前,持工程立项批准有关文件和工程设计总平面图及绿化工程方案向城市绿沦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同时按项目总投资2-3%的比例安排绿化建设资金,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核批准,并将绿化资金存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专用帐户后,规划部门和建管部门方可办理工程建设规划施工许可手续,并将规划和施工许可手续复印件送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存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绿化建设资金按工程进度划拨付使用,绿化工程竣工后,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绿化工程专项验收合格后,市建管部门方可办理总体工程竣工验收。否则,供暖、供水、供气部门不予办理供暖、供水、供气使用手续,房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和房屋交易手续。未达到配套绿地标准的或未按审定设计方案施工的,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非达标部门的实际造价和环境效益的损失缴纳绿化补偿费(每平方米不低于200元)。

六、因生产、建房需要移植、砍伐(修剪)树木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核发树木砍伐(移植)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砍伐或者移植。

七、因建设或其它原因需要占用绿地或改变绿地性质的,需提供有关文件并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八、建筑工程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或者占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其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定,其余建筑项目的配套绿地由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审定。一次砍伐树木3棵以下,由所在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审批;一次砍伐树木4棵以上,12棵以下,由市城市绿沦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超过以上权限,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九、承担绿化工程设计与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资质证书,方可进行园林绿沦工程的设计与施工。

十、建筑工程配套绿化工程完成后,必须有专门机构负责维护管理。

十一、各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城监队伍应当发挥专业执法作用,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及个人,按《包头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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