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否可以使用被扣留的车辆
不能使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根据这一规定,公安机关扣留车辆后,应当将车辆停放在指定的地点,并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使用被扣留的车辆,包括公安机关等执法部门的人员也不能使用。如果因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损坏的,公安机关还应当修复或赔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是根据法律规定对交通违法行为人或者交通事故进行处理所采取的一种行政性强制措施,其目的是为了保证法律的执行和维护交通安全秩序,因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能使用被扣留的车辆。
二、交通事故后车辆扣留时间是多久
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由于交警需要收集证据,所以必须进行车辆扣留收集证据。
那么一般扣留时间是多少呢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二十三天,第二种是六十三天。
这种情况一般前三天都是一样的,指的是造承交通死亡的前三天的委托日,在这三天公安部门需要委托有资格来进行鉴定的相关部门来鉴定,并且是在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后的三天之内就要开始立刻进行。
扣留之后公安机关应当联系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和确定其日期,一般情况下,不超过二十天,如果因为某种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日期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所以这两种情况就是以上说的扣留日二十三天,以及六十三天。
一切检验完后则需要通知车主来取车,在结果确定后的五日内通知车主来取扣留的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所扣留的物品等一切证据。
如果十日后未曾来领取的或者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车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另外一种情况就是对于肇事者逃逸导致车辆无主的情况或者是事件结束后经过警方通知让其来取车辆但是一个月后还是没有来领取车辆的,最后警方只有给出通告让你来领取车辆如果三个月后还是不见当事人来处理的对于这种情况,将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所以超过时间不去取车的后果很严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否可以使用被扣留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不能够使用扣留的车辆,如果发现车辆扣留期间被使用,那可以依法去举报使用车辆的人。
-
车辆被交通管理部门扣留
307人看过
-
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459人看过
-
未办理机动车交强险公安机关可扣留车辆吗
449人看过
-
山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保管事故车辆不得超过30日
289人看过
-
公安机关的治安处罚权是否可以交由其他部门行使
386人看过
-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公路征费、路政管理车辆是否按特种车辆管理的复函
356人看过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机动车吗以及扣留车辆的时间是多久?河北在线咨询 2022-04-07《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第2款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能否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福建在线咨询 2023-06-12可以,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哪些情形可以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甘肃在线咨询 2023-05-26交通警察可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主要情形有: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2、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3、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4、驾驶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5、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 6、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 7、以欺骗、贿赂等不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行什么制度四川在线咨询 2022-03-1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
-
对于交通事故中的扣留、被暂扣车辆、驾驶证,公安机关是否应当保管青海在线咨询 2022-01-07《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四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自动解除。 根据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