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办、食药监总局就《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答问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8 11:51:52 166 人看过

国务院法制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人就《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修订后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法制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的负责人31日就条例修订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问修订条例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现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自2000年4月1日施行以来,对规范监管行为、保障医疗器械安全、促进产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包括分类管理制度不够完善;对企业在生产经营方面的要求过于原则,责任不够具体;监管上存在重产品审批、轻过程监管等现象,需要从制度上加大对过程监管的力度;法律责任过于笼统,对近些年出现的一些违法行为,打击查处依据不够明确。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有必要对现行条例作全面修订。

问:这次主要从哪些方面对条例进行了修改?

答:主要从五个方面对条例作了补充、完善。一是完善分类管理。明确分类原则,强调动态调整,提高分类的科学性;完善分类监管措施,重点监管高风险产品。二是适当减少事前许可。现行条例规定了16项行政许可,修订草案不仅没有增设新的许可,而且结合历次行政许可清理,共减掉了7项许可。三是加大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责任,包括加大企业在产品质量方面的控制责任,建立经营和使用环节的进货查验及销售记录制度,增设使用单位的医疗器械安全管理义务等。四是强化日常监管,规范监管行为。增设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制度、已注册医疗器械的再评价制度等,健全管理制度,充实监管手段;规定监管部门应当对企业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等事项进行重点检查,强化日常监管职责;规范延续注册、抽检等监管行为。五是完善法律责任。细化处罚,增强可操作性;调整处罚幅度,增加处罚种类,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问:条例在完善分类管理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第一,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从低到高分为一、二、三类;规定产品分类目录要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情况和对产品风险变化的分析、评价及时调整;制定、调整分类目录,要充分听取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行业组织的意见,并参考国际医疗器械分类实践。第二,对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第二类医疗器械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第三类医疗器械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实施产品注册管理;放开第一类医疗器械的经营,对第二类医疗器械的经营实行备案管理,对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经营实行许可管理。

问:在加大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责任方面,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是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第一责任人,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是直接操作者,也是确保用械安全的关键。此次修订,条例加大了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责任:加大生产经营企业在产品质量方面的控制责任。要求企业针对所生产的医疗器械,建立健全包括产品设计开发、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等方面的质量管理体系,保持体系有效运行并定期提交自查报告。第二,建立经营和使用环节的进货查验及销售记录制度。要求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查验供货者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并予以记录;第二类医疗器械批发企业及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销售记录。此外,增设使用单位的医疗器械安全管理义务。要求使用单位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确保按照产品说明书、技术操作规范等要求使用医疗器械;要设置与在用医疗器械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场所,按规定开展大型医疗器械的维护保养工作等。

问:此次修订,条例在补充监管手段、规范监管行为方面增加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针对医疗器械监管中存在的重审批轻监管现象以及监管效率不高、监管手段不足等问题,条例强化了日常监管,增加了监管手段,规范了监管行为。具体包括:一是健全管理制度,充实监管手段。增设了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制度、已注册医疗器械的再评价制度、医疗器械召回制度等多项管理制度。二是强化日常监管职责。规定监管部门应当对企业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等事项进行重点检查;对在产、在售、在用医疗器械进行抽检并发布质量公告;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增加监督检查频次。三是规范延续注册、抽检等监管行为。除三种不予延续注册的法定情形外均应准予延续注册;抽检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委托检验的应当支付相关费用。

问:条例完善了对医疗器械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针对现行条例法律责任规定得过于笼统、对部分违法行为的打击查处缺乏有效依据的情况,条例全面细化了法律责任,对应各章设定的义务,按照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分条分项设定法律责任。条例还增加了处罚种类,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经营医疗器械的行为规定了最高货值金额20倍的罚款、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等处罚,予以重处;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一律撤销机构资质、10年内不受理资质认定申请;对受到开除处分的直接责任人员,规定10年内不得从事医疗器械检验工作。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20日 11:4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作者相关文章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遵循什么的原则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遵循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科学监管、社会共治的原则。一、中国宪法法律的基本原则都有哪些中国宪法法律的基本原则是:1、党的领导原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2、人民主权原则,主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3、人权保护原则,人权是人作为人享有和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4、法治原则是根据法律治理国家、管理社会、规范行为;5、民主集中制原则是集中全党和全国人民的集体智慧,实现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的基本原则和主要途径。二、北京司法局司法鉴定业务条件,到底是什么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要全程监督管理鉴定过程,加强司法鉴定规范监管,严格落实回避制度,强化司法鉴定质量监管和复核监管,杜绝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司法鉴定违法违规行为通报工作机制,对于司法鉴定违法违规行为必须及时处置,严肃查处,维持良好的司法鉴定秩序。同时要健全执业信息公开制度,司法行政部门应将人民法
    2023-06-26
    244人看过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文号:国药监械[2002]400号发布日期:2002-11-7执行日期:2002-11-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为了在我国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医疗器械上市后监管体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定于2002年12月1日至2003年11月30日,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工作的组织管理及职责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司负责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试点的总体规划和检查指导。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负责本次试点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所在地区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试点的规划和检查。各试点地区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负责所在地区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资料收集、基层培训和其它组织工作。二、试点工作的总体安排(一)试点时间:2002年12月1日至2003年
    2023-06-08
    261人看过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文号:国食药监人[2011]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2010年8月29日,作为中越建交60周年暨中越友好年系列活动的中越青年大联欢活动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圆满结束。?此次中越青年大联欢活动共有3000名越南青年和国内17个省区市56个民族的2.9万名青年参加,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范围涉及柳州、桂林、北海、钦州、防城港、百色、崇左、南宁等8个市。为圆满完成保障任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团结拼搏、迎难而上,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深入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顿,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加强督导检查,及时有效排除安全隐患,对上述8个市的29个接待宾馆饭店和其他活动场馆实行全程监管,确保了中越青年大联欢活动的顺利进行。现对
    2023-06-07
    264人看过
  • 药监局:将严打违法药品医疗器械等虚假广告
    7月27号,记者在呼伦贝尔市召开的全国医药、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测管理培训班上了解到,今年下半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出重拳打击违法虚假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上半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移送工商管理部门处理违法药品广告33039个、违法医疗器械广告1731个、违法保健食品广告9324个、撤销或回收因严重篡改审批内容进行违法宣传的25个药品广告、3个医疗器械广告、25个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采取暂停销售的行政强制措施436次。针对严重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屡禁不止的问题,下半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各省局要严把广告审批源头关,从严审查公众人物代言广告,确保审查批准的广告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规审批广告的要严肃追究责任。要切实加大对违法药品广告的监测力度,重点加强对都市类报刊、地市级电视频道、信息网站等媒体的监测,加大对公众人物代言的、含有低俗淫秽内
    2023-06-07
    264人看过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关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产品范围列入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的医疗器械及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中的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或经分类界定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的,均应按26号公告的规定进行产品备案。二、关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形式审查中应注意的问题26号公告明确规定了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资料的要求、备案操作规范等内容,承担备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备案资料形式审查的要求和备案操作规范的程序进行形式审查。在形式审查中对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及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的使用,应注意以下问题:(一)关于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的品名举例、产品描述和预期用途等相关内容1.实施备案的医疗器械,应首先根据其产品描述和预期用途的实际情况,通过与目录中产品描述和预期用途的内容综合判定产品的归属类别,包括所属子目录、一级及二级类别。2.根据所属类别,应直接使用目录中品名举例所列举的名称,预期用途的基本内容应与目录中
    2023-06-06
    343人看过
  • 食药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中的合作关系
    市场监督管理局包含食药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工商局、质检局、食药局合并而成;市场监督管理局涵盖了这三个部门的职能,行使市场监督管理职能,具体包括了登记注册(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有些地方下放了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安全监管、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商标广告监管、标准计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等。食药局行政处罚条例规定的程序是怎样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是指为了规范食品药品管理部门规范执法,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那么食药局行政处罚条例规定的程序是怎样的呢根据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一般程序为案件调查,手机证据,撰写调查报告,对报告进行合议,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作出行政处罚。第五章处罚决定第一节一般程序第三十五条承办人提交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3名以上有关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合议。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
    2023-07-13
    370人看过
  • 关于医疗器械监督执法中实施《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器械监督执法中实施《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的通知国药管械[2000]3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是国务院颁发的行政法规,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医疗器械行政监督职权的法律依据。《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8号)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有关执法程序的规章,目的是保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职权。各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关在贯彻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行使医疗器械行政处罚时,应当执行《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的有关规定,严格依法行政。同时,为了更有利于及时、有效的行使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职权,我局根据医疗器械行政监督的需要,制定了《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的补充执法文书,现将补充的执法文书格式(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在医疗器械监督执法时,认真贯彻实施。特此通知附件:《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补充
    2023-06-06
    353人看过
  • 食药总局就《食药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监管信息公开拟纳入考核
    食药总局今天就《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建立并公布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清单,及时更新并接受社会监督。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抽查考核制度,将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工作目标责任体系,作为综合抽查考核的重要参考。征求意见稿提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成立抽查考核小组,定期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抽查考核,抽查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追责情形,具体而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未按时限履行食品
    2023-12-14
    195人看过
  • 药监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关系?
    市场监督管理局和药监局是包含的关系。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工商局、质监局、药监局、物价局等几个部门合并而成的,负责处理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知识产权保护、食品安全监管、价格监督检查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和推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各所属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指导和监督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部署,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编制权责清单,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制修订情况及时调整。
    2024-04-28
    192人看过
  • 国家药品监督局发出对医疗器械广告进行检查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5月6日以国药管械[1999122号发出《关于对医疗器械广告进行检查的通知》《通知》指出:《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和《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标准》颁实施以来,各地医药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在严格规范市场医疗器械广告,协助查处违法广告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明显的成效。但是,在医疗器械广告管理方面,仍然存在着与医疗器械广告规定不符的问题,少数医疗器械广告存在着超范围宣传、贬低同类产品的问题,有的甚至出现了医生、患者或医疗机构的形象等违反广告审查标准的问题;不有一些报纸、刊物发布未经审批的虚假的医疗器械广告,误导、欺骗消费者;另外,省、市之间还存在掌握广告审查标准不统一、不一致等问题。为了认真总结《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实施工作中的成绩和问题,提高广告审查水平,加强广告监督的力度,我局拟对《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和总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
    2023-04-24
    378人看过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督查督办办法的通知
    食药监稽〔2014〕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保证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依法办理,规范督办工作,提高案件查处工作效率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督办办法》。现予印发,请各地遵照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4年7月10日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督办办法第一条为保证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依法办理,规范督办工作,建立职责明确、协调统一、运转有序的工作机制,提高案件查处工作效率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重大食品药品安
    2023-06-01
    447人看过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食药监药化监〔2014〕1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发布,将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现将实施要求通知如下:一、自2014年10月1日起,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履行全部药品委托生产审批职责,总局不再受理药品委托生产申请。自2014年10月1日起受理的药品委托生产申请,其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照《规定》执行。之前受理的,按原有规定审批。总局批准的药品委托生产,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委托生产的,由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批。对于《规定》新增加的不得委托生产的药品,已经批准的,在《药品委托生产批件》有效期内可继续生产,有效期届满应停止委托生产,并不得再审批。二、委托生产是对现有药品生产的补充,是解决市场供应不足,满足临床用药需求的暂时性措施。只
    2023-06-13
    478人看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变更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文号:工商广字[1999]第38号发布日期:1999-2-1执行日期:1999-2-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医药管理局或相应的医药管理部门:国务院政府机构改革后,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设置,原国家医药管理局的医疗器械监督职能划归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了适应机构和职能的变化,保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工作正常进行,现就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国家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由国家医药管理局变更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级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在省级政府机构改革完成之前,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或相应的医药管理部门。
    2023-04-24
    127人看过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合并后的特点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合并后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由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督局合并成而成的。2013年3月2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改名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验能力建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文号:国食药监食[2011]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为深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全面履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充分发挥食品检验机构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中的技术支撑作用,不断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现提出以下意见:一、精心编制机构建设规划“十二五”是全面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验能力建设的关键时期。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从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大力践行科学监管理念,全面履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确保
    2023-08-04
    428人看过
换一批
#著作权法
北京
律师推荐
    #著作权法 知识导航
    展开
    #作者
    词条

    作者包括自然人作者和法人及非法人单位作者。自然人作者是创作作品的公民。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是法人和非法人单位作者。两人以上合作创作作品的创作者是合作作者。... 更多>

    #作者
    相关咨询
    • 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61条)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9-2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一)生产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二)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三)生产超出生产范围或者与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载明生产产品不一致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四)在未经许可的生产场地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五)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终止后,受托方继续生产受托产品的。
    • 医疗器械监督条例第276号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3-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76号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已经1999年12月2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2000年1月4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的单位或
    • 食品监督局查到医疗器械有什么后果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1-3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经营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二)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
    • 第18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是指什么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9-10
      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在有资质的临床试验机构进行,并向临床试验提出者所在地省、自治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接受临床试验备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通报临床试验机构所在地的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 第五十四条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9-23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的抽查检验。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抽查检验结论及时发布医疗器械质量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