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承包合同交底内容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8 20:32:45 424 人看过

1.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名称。

2.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负责人的姓名、住所等信息。这是承包合同必须的条款,如果无法明确当事人就无法确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发生纠纷时也难以解决。

3.承包项目的内容以及发包方的具体要求。这也是承包合同必须具备的,如果没有此项承包合同无法成立。

4.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承包期限直接关系到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履行时间,涉及当事人的利益。

5.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双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6.承包方迟延履行所应承担的责任。包括承包方因素造成的延期开工和延期完工。

7.发包方因素造成的延期开工导致承包方无法按时完工的责任。

8.验收方式和标准以及付款方式。

9.双方约定的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内容。

一、土地流转合同一方违约怎么办

土地流转合同一方违约可以按照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来追究相对应的违约责任,土地承包合同如果一方违约,且属于根本违约,单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根本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合同的主要义务,而使另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难以实现。根本违约的判断标准:第一,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违反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合同中有约定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按照约定标准赔偿。否则,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承包合同转包后,因发包方的原因,致使转包合同不能履行,给转包后的承包方造成损失的,转包后的承包方起诉承包方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发包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根据其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二、造成发包方违约的行为

(1)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承包方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第1项的规定,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这就是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基本内容。

(2)发包方非法变更、解除合同。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认真履行,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和第27条的规定,家庭承包的,在承包期内,非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并经过法定程序,发包方不得收回和调整承包地,这是该法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的核心内容。同时发包方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

(3)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在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条件下,以市场的方式配置农用地资源,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的一个好办法。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必须是在尊重农民的意愿的基础上,由承包方自愿进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0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34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承包方在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时,除以转让方式流转须经发包方同意外,其他流转的方式,发包方一律无权干涉。

(4)发包方未依合同约定交付承包标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依合同约定的时间或条件将标的物交付给承包方经营使用,否则,即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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