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还有效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2 09:25:03 356 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有效。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筑许可

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二节从业资格

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发包

第三节承包

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

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筑许可

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第二节从业资格

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第十七条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十八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第二节发包

第十九条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第二十条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第二十一条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三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五条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三节承包

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七条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条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七条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三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四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五十条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第五十一条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五十二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五十三条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五十五条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七条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五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条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第六十五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六条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收回所发的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一条本法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除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八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第八十四条军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第八十五条本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03日 08:2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建筑工程安全相关文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8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二、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
    2023-12-03
    106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
    2023-05-05
    278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让要彩礼吗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让要彩礼吗(一)现行《民法典》并未规定不许要彩礼,只是规定了任何人不得借婚姻索取财物。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二)彩礼收取后需要将彩礼返还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二、女方返还彩礼的数额是多少处理涉及彩礼返还的案件时,就应当返还的范围而言,要根据已给付的彩礼的使用情况,是否在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必要的消耗,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存续期
    2023-04-12
    352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猎杀野猪违法吗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猎杀野猪违法吗?猎杀野猪属于犯法,野猪是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的野生动物之一。野猪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对捕杀野猪的嫌疑人进行逮捕的条件是什么?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有
    2023-04-16
    412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没有行贿未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没有行贿未遂?行贿罪是否存在未遂问题,理论上有三种不同的观点:1、否定说。认为行贿罪不存在未遂问题。即只要行贿人实施了给付财物的行为,不管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收受,都应认定为既遂。因为,行贿罪在客观方面所要求的客观行为即给予财物的行为已经完成。2、肯定说。认为行贿罪有未遂问题。理由是行贿罪既然是一种故意犯罪,刑法总则对故意犯罪规定的构成犯罪预备、未遂或者中止的一般原则,同样也应当适用于行贿罪。3、区别说。认为行贿罪未遂实际上存在着两种情况,一是行为虽然是行贿罪未遂,但行贿数额可以确定的行贿罪未遂,这种情况应按行贿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二是行为人着手实施行贿行为,但行贿数额无法具体确定的行贿罪未遂,此种情况就无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行贿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对于行贿罪的量刑标准如下:1、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023-04-16
    141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心得体会
    国旗是国家的象征。国旗由红、黄两种颜色构成。其中,红色为主色调;象征着革命,象征着新中国的诞生是由革命先烈用鲜血换来的;黄色则象征着中华民族是黄色人种。国旗的图案由5颗金黄色的星组成。这5颗中有一颗大星、4颗小星,大星代表中国共产党,4颗小星则代表全国人民,即建国之初的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在5颗星中,颗小星环拱于大4星之右,并各有一个角正对大星的中心点,象征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国人民大团结。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国旗法规定,举行升旗仪式时,在国旗升起的过程中,参加者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致敬,并可以奏国歌或者唱国歌。全日制中学小学,除假期外,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在建筑物上或在室外悬挂国旗,一般应日出升旗,日落降旗。升降国旗时,要立正脱帽行注目礼,升国旗一定要升至杆顶。如今,极少部分的人能在国旗升起来时,肃立致敬、行注目礼,直到国旗升至
    2023-04-27
    352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该房屋买卖合同只要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就是有效合同,但需要经过变更登记才可取得所有权。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注意事项有:1、查验房屋产权证明、身份证;2、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3、一定要将开
    2023-08-09
    118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期间计算
    第二百条【期间计算单位】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第二百零一条【期间起算】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第二百零二条【期间结束】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第二百零三条【期间结束日顺延和末日结束点】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第二百零四条【期间的法定或约定】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孩子抚养费该怎么计算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针对抚养费的相关规定,孩子抚养费应当遵循以下的规则计算:1、给孩子的抚养费应当包括基本生活的费用,吃饭、交通以及住
    2023-08-17
    448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管理局
    发证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局发[1996]388号文部直属事业单位,各外贸中心、部直属总行:现将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规范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通知》(国资发〔1996〕5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关于规范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通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为认真贯彻落实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通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有股权管理,维护国有股权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国有股权管理审批程序(一)国有资产占用单位发起设立或者国有资产占用单位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境内上市公司的内资股(A股),国有股权由地方有关单位持有的,由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逐级审核国有股权管理情况,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并将审批文件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国有股权由中央有关单位持有的,由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国家
    2023-05-07
    302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行为多久失效
    侵权行为一般情形下三年之后就会失效。权利人必须在三年内行使权利,否则权利消失。三年后不会失效的情形有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行为多久失效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022-06-15
    314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立国之本
    本文介绍了国家制度的概念以及我国的国家性质。国家制度指的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而我国的国家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这意味着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的国家政权。我国宪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了这一国家性质。国家制度即国体,它指的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我国国家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民主专政是指我国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的国家政权。宪法第一条就规定了我国的国家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人 民 民 主 专 政 的 含 义 是 什 么 ?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反映了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人民民主专政的最本质的特征是人民当家作主,核心是人民民主,基础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性。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在我国
    2023-09-06
    132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缓刑和死缓
    缓刑和死缓是两种不同的刑罚宣告方式。缓刑是指对被认定为犯罪、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在经过法定程序并确认构成犯罪后,先行宣告有罪,但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死缓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缓刑的目的是让犯罪分子有改造的时间,死缓的目的是让犯罪分子有劳动改造的时间,以观后效。缓刑,全称为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被认定为犯罪、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在经过法定程序并确认构成犯罪后,先行宣告有罪,但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死缓,全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 缓 刑 、 死 缓 的 适 用 条 件缓刑和死缓是两种刑罚的执行方式,其适用条件也有所不同。缓刑的适用条件包括被判无罪、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有悔
    2023-09-08
    433人看过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1988年6月28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基础教育,提高全省人民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义务教育分为两个阶段,初等教育阶段的学制年限为六年或五年,初级中等教育(含初级中等职业技术教育)阶段的学制年限为三年或四年。第三条本省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是:城市的市区和县城所在镇,1990年实现初等义务教育,1993年实现初级中等义务教育。农村分为下列三类地区实现义务教育:经济条件和教育基础较好的乡(镇),1993年实现初等义务教育,1996年实现初级中等义务教育。经济条件和教育基础一般的乡(镇),1996年实现初等义务教育,2000年实现初级中等义务教育。经济
    2023-05-03
    491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例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精神卫生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治疗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精神障碍患者的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但是,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全社会应当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新闻报道和文学艺术作品等不得含有歧视、侮辱精神障碍患者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号)——精神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
    2023-07-21
    106人看过
换一批
#工程建设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建筑工程安全是指在进行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确保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以及建筑物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具体而言,建筑工程安全包括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和培训、安全设施和设备的配置、安全检查和整改等方面。... 更多>

    #建筑工程安全
    相关咨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59条规定原文内容?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9-14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区别吗?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6-08
      二者均为我国林业管理上最重要的法律法规。但有区别,主要是: 1、《森林法》是全国人大通过的,属于法律;《森林法实施条例》是国务院发布的,属于行政法规; 2、《森林法》是上位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是下位法。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相抵触,否则抵触的部分无效; 3、《森林法》是《森林法实施条例》的纲,《森林法实施条例》是《森林法》的具体化和细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3-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民事案件的再审申请不予受理:1.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2.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3.假若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但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4.上级人民法院对经终审法院年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诉法规定我国的副校长有实权吗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5-06
      作为曾经当过4年副校长的律师首先佩服你的法制观念强,作为中学校长难得!做为一个校长,有这样的想法,很有远见,实在难得!心底里佩服! 1、聘请懂教育的律师担任你们中学的法律顾问,有针对性的开展一些普法教育,如讲座等等; 2、可以和检察院,法院的退休的老法官老检察官联系,让他们做你学校的法制副校长,讲讲一些关于犯罪的故事,或许有很大的效果。和律师同时做不冲突; 3、学校可以适时地围绕预防犯罪开展系列活
    •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台后,老《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废了吗吗?
      香港在线咨询 2022-10-05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出台后,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没有作废了的。劳动法里的合同部分作废了,按新法优于旧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自动废止,但劳动法里的劳动基准法部分,以及前面的相关解释还是有效的。《劳动合同法》只是对原《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部分重新立法,并没有涵盖全部《劳动法》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