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刑事责任的根据分析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16:25:50 361 人看过

产品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

产品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是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有关产品犯罪的构成条件。我们说任何一种犯罪在刑事法律上都设定其构成条件,当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刑法设定的条件,就可以认定其行为构成犯罪。产品刑事责任是随着产品犯罪构成条件而产生的,当生产者、销售者不按照产品质量法规规定的义务去生产产品,销售产品,或者采用积极的方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只要符合刑事法律设定的条件,就构成产品犯罪,形成产品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没有产品犯罪的规定,但是,它确定了两种同产品质量相联系的犯罪行为,即假冒商标罪和制造、贩卖假药罪。1993年2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按照假冒注册商标犯罪行为的不同特征对这类犯罪作了重要的修改和补充,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对产品犯罪行为的重视。1993年7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第一次从产品刑事责任的角度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假药、伪劣食品、伪劣医疗器械、伪劣农药、化肥、种子等9种不同的产品犯罪行为,为打击产品犯罪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

然而,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虽然在9个罪名中涉及15个方面的产品犯罪行为,但其范围并不能概括产品刑事责任,15种犯罪行为不可能穷尽生产销售过程有可能出现的缺陷产品,也就是说,在生产、销售过程中的任何一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和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不合格产品,都有可能对生产秩序、流通秩序和消费秩序造成损害,对他人的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损害,这种损害如果不用刑事立法的方法给予保护,缺陷产品就不可能有效地被禁止。

如前所述,西方国家的产品责任法规定的是严格责任,只要产品不能提供人们有权期望的安全,就是存在缺陷的产品,对于缺陷产品除承担民事责任外,情节严重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这种现象被罗伯特·考特和托马斯·尤伦称作无犯意的犯.如英国消费者保护法第10条(6)项规定,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产品,对行为人判处6个月以下的监禁,或处不超过标准等级第五档规定的罚金,或者并处。因此,笔者认为要想有效地打击伪劣产品犯罪,就应当在刑事立法上完善有关产品犯罪的规定,增加缺陷产品构成犯罪的罪名。如果仅仅把生产、销售过程中十几种伪劣商品规定为犯罪,或者把生产者、销售者的犯罪行为囿于在产品中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范围之内,并不能有效地保护生产秩序、流通秩序的运行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产品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

产品刑事责任的根据是产品刑事责任的主体基于何种理由承担刑事责任,以及国家为什么追究产品责任人刑事责任的问题。这一问题不仅说明产品刑事责任的事实特征,而且还说明产品刑事责任的法律特征。

1、产品缺陷是产品责任人负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

产品缺陷是指产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质量安全标准,存在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性。产品缺陷是确认产品责任的前提条件,也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一般来说,衡量产品是否存有缺陷,或者说是否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应当从两个方面来把握,其一是产品是否达到了国家规定的产品安全和产品质量标准,其二是消费者使用产品造成的损害和损失是不是由于产品缺陷因素造成的。根据上述两个标准,如果查明某种产品存有缺陷,且这种缺陷是在产品离开生产者、经营者的控制之前就已存在,不管这种缺陷是由于设计造成的还是由于制造产品时产生的,对生产者和经营者来说,就产生了法律规定的消除缺陷的义务,如果产品责任的主体用积极的作为手段消除产品存在的不合理的危险因素,履行了因生产缺陷产品而产生的义务,就排除了产品刑事责任。如果产品责任的主体,对产品缺陷不闻不问,或明知产品有缺陷而大量生产,危害经济秩序,或者明知产品有缺陷,而不履行义务,不消除产品的危险因素,造成了消费者人身和财产方面的重大损害,对产品责任人来说,就可能构成作为形式或不作为形式的犯罪,形成产品刑事责任。

2、产品损害是产品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

产品损害是指因产品缺陷造成国家产品质量管理秩序有序状态的破坏;或者造成消费者生命、健康权利和财产损害。产品损害是产品刑事责任的实质条件,只有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生产和销售缺陷产品的行为造成了实际损害,而且这种损害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才能负刑事责任。

因产品损害而招致的刑事责任主要表现在两大方面。其一就是产品宏观质量管理秩序的损害。产品质量法作为调整经济运作秩序中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相互关系的规范,一方面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就是保障生产秩序和流通秩序的规范化,以形成产品质量管理的有序状态。产品刑事责任制裁的就是对产品质量管理秩序有序状态的破坏行为。把侵害产品宏观管理秩序的行为作为生产者刑事责任的条件之一,目的在于限制缺陷产品的出现,防止损害的发生,使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不能期待用违反经济管理法规的方法而获取利益,如果生产者、销售者的生产、销售行为超越经济管理法规的约束范围,生产、销售缺陷产品,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其二是有形损害,即对消费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及财产的损害。作为对消费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损害主要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缺陷产品过程中,由缺陷产品致多人重伤或死亡。如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电热器,造成消费者使用时触电身亡等。财产损失是指由于使用缺陷产品而造成的财产灭失或损毁,它不是致害产品本身的损失,而是指由致害产品的损害而造成的其它损失

然,产品损害作为产品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并不是说任何产品损害都能招致刑事责任,因为现实生活中产品损害的原因并不是单一的,有时是因产品缺陷而造成的,有时是因使用者的误用而发生的,即便是损害事实是由缺陷产品造成的,还有损害量的大小。产品刑事责任所要求的产品损害是由缺陷产品造成,并且损害的程度在量上已突破产品责任法规所规定的范围时,才构成刑事责任。这就是说,产品刑事责任,重在要求产品责任人履行产品责任法所设定的义务,如果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不履行产品责任法规中所设定的义务,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保障人体健康、财产安全的产品,虽没有造成有形损害,也可能招致刑事责任。因此,笔者认为产品刑事责任所要求的损害,重点在于对宏观管理秩序的侵害,而不是对财产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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