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南澳县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8 14:41:00 160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可以提出申请:

(1)动物符合: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临床检查健康;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乳用、种用动物和宠物,还应当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健康标准;

(2)动物产品符合: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符合农业部规定的相关屠宰检疫规程要求;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3)动物、动物产品相应符合:《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家禽产地检疫规程》、《马属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家禽屠宰检疫规程》、《牛屠宰检疫规程》、《羊屠宰检疫规程》、《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犬产地检疫规程》、《猫产地检疫规程》、《兔产地检疫规程》等相应检疫规程的要求。

二、办理材料

规范填写,内容真实。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南澳县动物防疫监督所动物检疫申报点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配合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组织实地考察,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动物检疫现场巡查记录表》。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区动物防疫监督所动物检疫申报点领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汕头市潮南区动物防疫监督所将采取留验、隔离、补检等方式对被许可人进行动物的养殖、运输及动物产品经营等环节监督检查。

6.办理流程图

本行政许可窗口办理流程图见图1。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汕头市南澳县中兴路文化广场北侧行政服务中心县农林局窗口

五、办理时限

1(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南澳县农业局南澳县林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一条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七条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年)

第四十二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年)

第四十七条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应当报经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

第四条动物检疫的范围、对象和规程由农业部制定、调整并公布。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五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官方兽医按照《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2015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2015年)

第四十一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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