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事法院受理的案件有哪些?
1。共有10起海事侵权纠纷案件。主要包括: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件、船舶触碰海上、公海水域和港口建筑物和设施的赔偿案件、船舶排放和有害物质或污水泄漏造成的水污染或对其他船舶和货物造成损害的赔偿案件,海上运输或者海上、公海、港口作业中人身伤亡事故赔偿案件。我国海事案件共有14种。主要包括:水上运输合同纠纷、水上旅客和行李运输合同纠纷、海员劳动合同纠纷、海上救助救助合同纠纷、海上保险合同纠纷等。另外还有11起海事案件。主要包括:海上和海上作业重大责任事故案件、港口作业纠纷案件、共同海损纠纷案件、海洋开发利用纠纷案件、船舶所有权、占有权、抵押权或海事优先受偿权纠纷案件,涉及海事和内河管理局的行政案件、海事欺诈案件等。海事执行案件有5种。主要包括:海事、内河主管部门依法申请执行的案件,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当事人根据《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公约》的规定向中国海事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或地区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案件,以及当事人根据中外签订的司法协助协议向中国海事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或地区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案件,或协助执行外国法院根据互惠原则判决的案件
5。海事请求保全案件有两种。即诉讼前申请扣押船舶和诉讼前申请扣押船上货物或船用燃料的案件。海事法院的区域管辖权是什么
海事诉讼的特殊区域管辖权是指以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海事事实发生地为标准,考虑被告住所而确定的管辖权。除共同海损、救助报酬等个别类型的案件外,海事诉讼特别区域管辖的案件大多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海事案件具有诸多涉外因素的特点,覆盖面广、专业性强、技术性强、诉讼对象流动性强,决定了只有对大多数海事案件适用特别区域管辖权,才能更科学、更高效地解决海事纠纷,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鉴于此,《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条第2款对海事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辖权作出了比《民事诉讼法》更为详细的规定。总之,海事法院是一种特殊法院。目前,中国有十个此类法院,位于沿海重点城市。海事法院的案件种类繁多,包括海事侵权纠纷、海事合同纠纷、海事索赔保全和执行等。如果您有任何相关问题,欢迎您在线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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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将来的判决难以执...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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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司法部海事法院受理范围福建在线咨询 2022-05-04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84年和1989年,先后就海事法院收案范围作出过规定。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又根据民事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行政诉讼法以及我国参加和批准的有关国际公约,参照国际习惯作法,在总结我国海事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于2001年9月11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对海事法院的收案范围重新作了调整和规定,分为四大类共计63种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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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是什么?应如何确定受案范围的问题上海在线咨询 2022-02-15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就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因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具体包括:(1)财产关系案件这里所说的财产关系,指的是不具有纵向行政隶属关系的财产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所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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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案件受理的范围是哪些?浙江在线咨询 2022-08-04民事诉讼范围主要有以下: 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案件,财产关系案件,是指因财产权利发生纠纷而引起的诉讼争议。如买卖、租赁、合同、侵犯财产权、借贷、离婚案件、侵犯肖像权和名誉权等案件。 2、商法调整的商事法律关系发生的案件。如票据纠纷案件、股东权益案件、企业法人破产案件、海事海商案件等。 3、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属于民事性质的诉讼。如因环境污染引起的赔偿纠纷案件,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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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是什么?哪些案件不能受理民事诉讼福建在线咨询 2022-02-15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就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因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具体包括: (1)财产关系案件。这里所说的财产关系,指的是不具有纵向行政隶属关系的财产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所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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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破产案件受案范围贵州在线咨询 2022-08-19法院破产案件受案范围很广,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受案范围又不一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依据企业的登记机关的地位,分配各级法院的管辖权,即县、县级市或区的登记机关登记的企业,其破产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登记机关登记的企业,其破产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 裁定管辖也适用于级别管辖: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破产案件,也可把本院审理的破产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