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14】141号》之规定:
(一)由黔东南州航务管理处核发的《船舶营业运输证》
(二)《船舶营业运输证》变更、遗失或者损毁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船舶营运证申请表》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原件1份),电子版1份
申请人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第10号,第八条: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交通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填写本规定所规定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2
在水运主流媒体刊物上登的遗失声明或损毁证明?
原件(原件1份),电子版1份
申请人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14】141号》之规定:(一)由黔东南州航务管理处核发的《船舶营业运输证》(二)《船舶营业运输证》变更、遗失或者损毁
三、办理流程
1
收件
2
受理
3
审查
4
决定
5
制证
6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6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收件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尹炬扬
<!--<i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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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5-8692116-->
5-->
1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及有关要求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尹炬扬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5-8239972-->
无-->
1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及有关要求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舒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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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5-8064116-->
5个工作日
根据申请材料清单逐步审核材料的合法性,全部材料符合法定要求,出具同意审查意见,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提出整改通知
符合条件的,同意申请;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将其材料退政务大厅,并以书面形式一次性说明。
决定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韦干宇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5-8692116-->
1个工作日
符合条件的,同意申请;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将其材料退政务大厅,并以书面形式一次性说明。
1、申请事项符合国家审批的相关规定,准予行政许可。2、不符合国家审批的相关规定,不予行政许可。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尹炬扬
-->
1个工作日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制证或草拟批复文件
资料[下载]
-->
发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尹炬扬
-->
1个工作日
发放证照或批复文件
?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资料[下载]
-->
四、办理地点
贵州省凯里市博南路5号5栋(凯里市行政中心东昇荷香居)黔东南州政务大厅州交通局窗口
五、办理时限
6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黔东南州航务管理处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应当随船携带《船舶营业运输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或者涂改。《船舶营业运输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向原配发机关申请补发。
2
法定依据
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14】141号》[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船舶营业运输证》记载事项变更或者遗失、灭失、损毁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申请变更、换发、补发《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换发、变更《船舶营业运输证》,应当交验原《船舶营业运输证》或者《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证明文件。不能提交的,应当说明理由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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