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税务登记扣缴义务人登记指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10 12:20:17 57 人看过

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

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后,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后,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规定,对临时发生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

1.适用范围

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适用于代扣代缴税款义务人和代收代缴税款义务人。

(1)代扣代缴。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负责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扣代缴。即支付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列支的款项中依法直接扣缴税款,其目的是在于对零星分散、不易控管的税源实行源泉控管。

地税管理的代扣代缴税款义务人主要有:

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②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③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

④印花税。运费结算付方应缴纳的印花税,应由运费结算收方或其代理方实行代扣汇总缴纳。运费结算凭证由交通运输管理机关或其指定的单位填开或审核的,当地税务机关应委托凭证填开或审核单位,对运费结算双方应缴纳的印花税,实行代扣汇总缴纳。凡是在上海、**证券登记公司集中托管的股票,在办理法人协议转让和个人继承、赠与等非交易转让时,其证券交易印花税统一由上海、**证券登记公司代扣代缴。

(2)代收代缴。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收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负责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收代缴。即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在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依法收取税款。这种方式一般是指税收网络覆盖不到或者难以控管的领域。

地税管理的代收代缴税款义务人主要有:

①资源税。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②印花税。股份制试点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因购买、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办理股权交割手续的单位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责任,并代征代缴印花税税款。

③车船税。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2.时限要求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由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3.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①《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已办理税务登记的);②《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未办理税务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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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2月08日 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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