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政策,符合条件的还将在征收结束时给予奖励。有关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一)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2)因房屋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四)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三)因房屋征收造成的生产经营损失补偿。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办法。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房,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住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九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确定。
对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鉴定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征求意见。二是房屋拆迁补偿金的支付方式有哪些?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是基于不同的法律依据,由专业评估机构进行专业评估,得出补偿金额。介绍了三种法定评估依据:(1)市场评估价格。
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格。是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择适当的估价方法,在估价时点对房地产进行客观、合理的价格或价值估算和确定的活动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变动因素的基础上。(2)商品房成交均价。
商品房成交均价是指有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测算并公布的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成交均价。(3)重置价格。
重置价格是指估价机构根据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施工工艺,重建与估价对象具有相同功能用途的新建筑物所确定的正常价格。
以上三种价格是拆迁补偿的法律依据,但用途不同,适用情况不同。
2。产权置换也称为产权置换。根据评价方法的不同,有两种替代方法。价值本位产权置换是指按照法定程序对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等价置换,置换后的新房价值由被拆迁房屋的产权置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是指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不结算安置区内差价的异地产权交换。产权置换可以分为两种形式:(1)搬迁。异地安置是指开发商的项目不涉及住宅或者该地块的容积率使其无法回迁安置,只能选择在其他地块新建安置房,然后通过产权的增减,尝试用等价物替代产权。(2)重新安置。安置是指开发商可以通过产权置换比例完成安置。
附件:目前,我国各大城市都规定了拆迁补偿的人均最低面积。比如,上海的人均最低面积是22平方米,所以有必要进行拆迁安置。顾名思义,这种补偿既意味着货币补偿,也意味着产权置换。
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等诸多客观因素,房价、地价不合理地居高不下,造成许多问题,仅靠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无法解决,于是出现了货币补偿与产权置换相结合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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