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方面如何处理特大事故?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9-02 00:40:06 162 人看过

该段内容描述了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措施。如果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则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如果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则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会受到罚款的处罚。如果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则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国务院或其授权的部门负责组织特别重大事故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直 接 负 责 人 员 处 罚 款 , 如 何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的规定,如果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那么他们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如果他们的行为与职工个人行为无关,那么就不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直接负责人员处罚款后,仍然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况是:如果他们的行为与职工个人行为有关。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如果他们的行为与职工个人行为无关,就不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直接负责人员处罚款后,仍然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况是:如果他们的行为与职工个人行为有关。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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