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发烧在医院抢救不及时死亡一定要赔偿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22 15:40:39 84 人看过

一、抢救不及时致死医疗责任如何划分

如果因为医疗机构存在过错,致使患者在抢救过程中死亡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被侵权人死亡时请求权主体如何确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被侵权人死亡时请求权主体为死者的近亲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三、关于临时工是否属于工伤赔偿的范围:

1、虽然劳动者系临时工,并与公司签订了《临时工协议书》,但依据劳动法规定,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后,正式工与临时工的区别实质上已消失,劳动者应享有与正式员工同等待遇,与正式员工同工同酬。

2、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职工,其在因公出差途中发生人身伤害符合工伤的情形,应当享有要求单位给予工伤待遇的权利。

3、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劳动保险、也没有及时为其申报工伤,故本来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者的工伤待遇就应当由用人单位自身负担。

临时工,作为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用工形式,是相对于正式工(固定工)而言的,1989年国务院发布《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规定》中,明确“临时工”系指用于临时性、季节性生产岗位,签订、在用人单位使用期限不超过1年的人员。临时工在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上、享有的劳动保障权益上、政府部门对其实行的管理方式上,都不同于固定工、合同工。但1995年《劳动法》开始实施后,全面建立通过订立劳动合同来确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制度,“临时工”作为一种用工形式已经不存在。

劳动部办公厅在《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38号)中明确指出:“《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

2001年10月,国务院在清理行政法规时,即宣布《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失效,理由是“调整对象已消失”。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和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用工,都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各种保险。在临时性工作岗位的用工,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可订立短期劳动合同。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存在。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也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相关的福利待遇,但在上可以有所区别。

关于临时工的工伤死亡赔偿

用人单位的所有劳动者,不论是企业干部、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负伤,均应由用人单位给予,予以医疗抢救,临时工也不例外。临时工也属于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范围,在工作中受伤理应享受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除在停工留薪期内按月支付原工资外,还应该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当临时工死亡时,工伤死亡赔偿为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

根据上文的介绍,我们可以知道,临时工遭受工伤时享受与正式工同等的工伤待遇。此时,要是用人单位为其购买了工伤保险的,则费用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承担,否则的话就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1日 10:5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临时工相关文章
  • 工伤死亡一定要在48小时内死亡吗
    所谓“视同工伤”指的是原本理论上和逻辑上不属于工伤的情形,通过法律法规的限定性规定而视同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并非都属于工伤,还需要同时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的条件。当然前提是劳动关系,包括劳动合同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一、陪客户喝酒死亡算不算工伤不算。原因在于:1、喝酒并非正常的工作范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为工伤。本案中,陈某是为了洽谈业务的需要,并接受公司经理安排陪客户吃饭、喝酒,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工作的需要而喝酒,似乎符合工伤认定的标准。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在认定工伤时不能无限制地扩大“工作原因”的范围,且喝酒也并非开展工作、洽谈业务的必然要求,不能将喝酒视为正常的工作范围。2、醉酒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即便职工遭受伤
    2023-03-14
    69人看过
  • 临时工因病死亡单位赔偿吗
    一、临时工因病死亡单位赔偿吗如果不是在工作岗位,没有补偿。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临时工死亡赔偿规定关于临时工是否属于工伤赔偿的范围:1、虽然劳动者系临时工,并与公司签订了《临时工协议书》,但依据劳动法规定,在实行劳
    2023-04-04
    297人看过
  • 抢救器材不到位而死亡医院赔偿近八万
    2005年11月初,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使一起医患双方纠缠三年的纠纷终于有了结果。2002年10月2日上午10时,柴某陪同妻子梅某到青海省心血管病专科医院就诊,医院诊断出梅某所患疾病为风湿性心脏病,需住院治疗。在治疗过程中梅某身体出现明显反应,柴某多次将这个情况报告给医生,医生在最初的治疗方案上想了其他办法,但梅某的病情还是没有得到缓解。10月6日下午3时许,梅某的病情变化加剧,几名医生开始抢救,却因医院拿钥匙的人没有上班,找不到抢救器械,柴某只能给妻子梅某做人工呼吸,梅某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妻子死亡后,柴某和医院均向有关部门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由于鉴定部门鉴定、检验条件不足,一直没有结果。2004年,柴某起诉到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法院认为患者在住院治疗过程中出现不适反应,医院未能严密观察患者病情,致使病情变化加剧,而在抢救过程中,医院的抢救器材不到位,
    2023-06-13
    66人看过
  • 上班时间突发疾病医院抢救家属在48小时内放弃治疗死亡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这里的“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指的是抢救能否起到改变死亡结果的效果,而不局限于抢救是否短期暂时延缓死亡的时间,具体情况的认定视医疗机构结论确定。关于“48小时”的起算时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函256号“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实践中,由于用人单位往往是发病的第一发现者,在抢救时往往为了自身利益而故意拖延至48小时,以延缓死亡的时间。于是如何界定“48小时”就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因此,对“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工伤认定的界定标准主要有三个
    2023-04-22
    215人看过
  • 临时工在工作时间自身原因死亡的如何赔偿
    如果是工作中突发疾病、或者因工死亡的,属于工伤。向人社局提供劳动关系证明、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后的赔偿主要包括:1、死者近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赔偿金。2、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滨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与计算方法是什么?工伤死亡赔偿是指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法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赔偿的标准包括: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
    2023-06-19
    426人看过
  • 产妇被医院宣布死亡1小时后呼救医疗事故死亡赔偿金额
    日前,安徽农民工唐某某从含山平安医院拿到妻子的死亡赔偿金。7月,唐某某的妻子裴某某即将临产,两人从打工的上海回老家,妻子住进含山县平安医院。剖腹产手术中,裴某某大出血,医院没有足够血浆,家属几次要求转院遭拒。医生没有征得家属同意,将裴某某子宫切除后,宣布其因抢救无效死亡。一小时后,裴某某突然发出呼救声。唐某某四处磕头下跪哀求医生救人,但大夫们纷纷躲避,最终致产妇死亡。把老婆送进鬼门关7月12日,在上海打工的唐某某扶着妻子裴某某回安徽含山老家。在老家等妻子临产的几天,唐某某看到电视上播出含山县平安医院打出的广告。电视上产妇的笑容和孩子嘹亮的啼哭,让唐某某决心送妻子在平安医院就诊。7月28日一早,裴某某腹部阵痛,唐某某便带妻子到平安医院。两人一到医院就有些失望,医院外表破旧、内部杂乱,与广告上宣传的相差甚远。唐某某决定带妻子去别的医院,医院院长说:你们如果不放心,我们从巢湖市请权威妇产科专家为
    2023-04-26
    460人看过
  • 抢救不及时致死医疗责任如何划分
    一、抢救不及时致死医疗责任如何划分如果因为医疗机构存在过错,致使患者在抢救过程中死亡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二、被侵
    2023-04-18
    457人看过
  • 女工突发脑淤血死亡,抢救超48小时不能认定为工伤
    44岁的戴某某在殡仪馆的停尸间里已经躺了一个多月。2010年3月11日,她的丈夫,拉着横幅,堵住了她生前工作的工厂大门,为其索要赔偿费。然而,在戴某某抢救期间,丈夫曾欲拔下她的呼吸管,以造成她的死亡属于工伤事故,而拿到高额赔偿。44岁女工突然晕倒在岗位上戴某某的丈夫李某某回忆称,2月6日下午5时15分左右,他急匆匆地赶到妻子的单位——位于东城的东莞高富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富达),15分钟前,他突然接到富达厂电话,说妻子在工作中晕倒了,而且昏迷不醒。李某某说,他到富达的时候,看见医护人员正在抢救妻子,他过去用手摸了摸妻子的鼻子,发现妻子已经没有呼吸,只是心脏还在跳动。随后,戴某某被送往医院抢救,但于2月11日凌晨死亡。关于死亡原因,李某某说,妻子在富达做清洁工,以前富达有3位清洁工,但在妻子死亡之前一个多月,就只有两位清洁工在上班。两个人做三个人的活,是妻子太累了,而引发脑溢血的。亲属曾
    2023-06-29
    402人看过
  • 工伤抢救48小时后死亡,怎么认定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一、属于工伤死亡的情形有哪些工伤死亡的情形:因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中毒直接导致死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工伤旧伤复发或职业病旧病复发死亡;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享受伤残补助金期间死亡的;工伤或职业病停工留薪期间死亡;其他。二、工伤死亡认定条件有哪些工伤死亡认定条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工伤或职业病停工留薪期间死亡;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享受伤残补助金期间死亡;工伤旧伤复发或职业病旧病复发死亡;因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中毒直接导致死亡;其他。三、上班路上猝死算工伤吗上班路上猝死一般不算工伤。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023-03-23
    388人看过
  • 抢救不当致人死亡医疗事故怎么赔偿?
    一、抢救不当致人死亡医疗事故怎么赔偿?(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
    2023-06-16
    269人看过
  • 两岁女童呕吐发烧住院2小时死亡
    祁阳籍2岁女童呕吐发烧入院治疗,在治疗过程中不幸死亡。女童家属与医院发生纠纷,经过祁东县归阳司法所人员的耐心调解,这起跨区域重大纠纷在三天内得以成功化解。1月30日(正月初五)17时许,永州市祁阳县未满2岁的小女孩石某因呕吐、发烧等症状入住祁东县某医院诊治,2小时后,石某在治疗过程中不幸死亡。死者家属认为:一个活生生的生命转眼间就死在医院里,完全是医院不负责任的结果,要求医院交出主治医生,并提出高额赔偿。22时许,祁东县归阳镇司法所长谢芳盛和派出所民警接报后赶赴医院,调查情况,安抚死者亲属。通过耐心劝慰,群情激愤的场面初步得到控制。但善后协商却遇到了诸多问题:一是死者生前一直是由姨母带着,亲戚在现场相互埋怨、指责,乱成一团;二是石某死因不明,且亲属方拒绝进行司法鉴定,咬定是医院治疗不当致死。而院方则要求进行司法鉴定。双方协商到凌晨5时,也未达成协议。1月31日上午,谢所长再次组织纠纷当事双
    2023-06-05
    326人看过
  • 员工在非工作时间死亡工厂需要赔偿吗?
    员工在非工作时间死亡工厂是否需要赔偿,需要看什么原因造成意外死亡。如果是因为造成意外死亡原因是认定为工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有关法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工地上工人死了谁赔偿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
    2023-03-20
    464人看过
  • 临时工死亡的工伤赔偿如何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于2003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部长郑斯林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一条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三条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
    2023-07-02
    199人看过
  • "工伤认定标准: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
    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工伤认定标准:1、死者是否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突发疾病;2、是否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后死亡。48小时的开始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始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开始时间;3、抢救无效死亡后,48小时内是硬指标,如超过48小时内,患者的疾病不是突发性疾病,按规定不能视为工伤。48小时抢救无效是否可申请工伤认定第三人王某华与张某梅系夫妻关系。2007年9月14日上午8时左右,张某梅在原告东台市海澜服饰有限公司包装车间工作台边,因病突然昏倒,后被送往东台市人民医院抢救,东台市人民医院入院诊断张某梅为:蛛网膜下腔出血、继发性脑室出血、左侧大脑动脉瘤破裂可能。张某梅被安排住院经抢治疗。2007年9月15日20时左右,医院经过诊断确定张某梅没有继续存活的可能,在此情况下第三人王某华经与亲属协商决定放弃抢救,2007年9月15日22时10分左右,张某梅救死亡。第三人王某华于2007年10月24日向
    2023-07-13
    309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关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临时工
    词条

    临时工,是非长期性的员工,有的临时工属于派遣性质的劳务工,签订的是劳务合同,有些是因用人单位某项目的需要,临时招聘的员工。不论是哪一种性质的临时工,基本都需要签订合同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临时工的性质虽然不同于正式员工,但是对合理劳动的... 更多>

    #临时工
    相关咨询
    • 医疗---小孩发烧,医院延误抢救时间导致死亡。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25
      到法院起诉,要求医院承担医疗过错责任,委托律师能争取到自己的合法权益的。
    • 医院抢救不及时致急诊病人死亡,医院是否有过错?
      四川在线咨询 2022-10-30
      如有医院抢救不及时的证据,医院当然有过错。
    • 在夜间工作时,突发晕倒,经XX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湖南在线咨询 2022-11-01
      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你所说的情况应视同工伤,享受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 医院抢救不及时属于医疗事故吗
      广西在线咨询 2021-12-28
      医院抢救不及时属于医疗事故。如果医院在抢救过程中是有重大失误的,导致患者死亡,医院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
    • 幼儿在医院抢救死亡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4-23
      关于孩子在医院抢救死亡的解答:1、你可以向法院起诉医院; 2、起诉时你必须有在医院接受治疗的证明,如病历、住院档案,小孩的死亡证明书等; 3、医疗事故是被告医院举证的,要证明不是医疗事故,或小孩的死亡与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应由医疗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医疗事故鉴定可由医疗来申请; 4、你目前必须尽快把医院的所有病历档案复制回来,以防医院进行对此进行变造、伪造; 5、相关证据收集齐后,向医院所在地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