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是如何进行工伤保险赔偿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2-17 10:05:49 365 人看过

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

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又称浙江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浙江省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主要参考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

规章:《浙江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若干问题的通知》

具体赔偿项目、标准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1款、第2款、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按照各统筹地区规定标准支付(原则上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5%确定)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浙江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若干问题的通知》第8条;

4、备注:浙江省社会保险实施市级统筹。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按照各统筹地区规定标准支付(原则上参照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

2、要求: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浙江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若干问题的通知》第8条。

4、备注:浙江省社会保险实施市级统筹。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要求: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按照各统筹地区规定标准支付。

2、要求: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持工伤认定结论、医疗诊断证明书和有关病历资料向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配置确认。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六)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七)护理费

1、标准: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要求: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

(八)生活护理费

1、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2、要求: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浙江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若干问题的通知》第9条。

4、备注:生活护理费自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发布次月起调整。

(九)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浙江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若干问题的通知》第4条,第9条。

4、备注: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享受的伤残津贴的调整办法,参照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未参加工伤保险且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可以按月享受工伤待遇,也可以要求一次性领取工伤待遇。

(十)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标准:

(1)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经伤残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伤残为30个月、六级伤残为25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为30个月、六级伤残为25个月。

2、要求: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浙江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若干问题的通知》第5条。

4、备注: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满一周年递减20%;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且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十一)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1)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2)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0个月;八级伤残为7个月;九级伤残为4个月;十级伤残为2个月;获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0个月;八级伤残为7个月;九级伤残为4个月;十级伤残为2个月。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浙江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若干问题的通知》第5条。

4、备注: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满一周年递减20%;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且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十二)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

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不满18周岁的,计算到18周岁;其他供养亲属计算20周年,但55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备注:职工因工死亡时未参加工伤保险且其供养亲属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其供养亲属可以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也可以要求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3)供养亲属范围:

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5)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就业或参军的;

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死亡的。

(6)确定是否符合被供养资格时间

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7)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标准: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3年的上年度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565元。)24565元*20倍=491300元。

要求: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

(十三)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41条。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n(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n(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6日 19:2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浙江省工伤赔偿计算新公式
    2016年浙江省工伤赔偿计算新公式:一、医疗费医疗费=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康复性治疗费=医疗费=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人数×天数×70%三、交通食宿费交通食宿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职工因公出差交通费标准×往返次数+职工因公出差住宿费标准×天数+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费标准×天数四、辅助器具费辅助器具费=配置标准×器具数量五、停工留薪期工资1、计算公式:停工留薪工资=本人工资X元*停工留薪月数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六、护理费计算公式:(一)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60元/天,住院期间至出院后定残前(二)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1、护理
    2023-06-04
    121人看过
  • 【十级伤残赔偿】浙江省、福建省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一、1级至4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1级至4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在中国全国各地都是统一的赔偿标准,具体如下: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
    2023-06-05
    320人看过
  • 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的调整情况
    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发生时全省职工上一年度的年平均工资,按以下标准计算缴纳:一级伤残16倍,二级伤残14倍,三级伤残12次,四级伤残10次。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前的工资福利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按规定支付。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月申领一次工伤保险待遇的,待遇金额为一次性待遇总额扣除一次性伤残津贴和伤残津贴后的余额。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5级工伤赔偿标准与计算方法浙江省五级工伤赔偿项目: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费用+其他合理费用。具体计算:1、伤残补助金:十八个月本人工资;2、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70%;3、工伤医疗补助金:三十个月本人工资;4、伤残就业补助金:三十个月本人工资;5、其他费用:根据实际确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
    2023-07-01
    140人看过
  • 浙江省进浙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我省开放、统一、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加强对省外施工承包商进浙承担工程施工任务的管理,根据《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来我省承接建设工程业务的外省、市、自治区施工承包商和注册地不在我省的部属施工承包商。第三条县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同)负责本辖区内省外施工承包商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在我省的省外施工承包商,必须依法经营,自觉遵守浙江省建筑业和建筑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省外施工承包商来我省承接建设工程业务,应先到建设工程所在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和填报《外省市进浙施工承包商登记表》,经审查后,一式五份报省城乡建设厅办理登记手续。核准进浙的省外承包商应按规定办理户口《暂住证》。第六条省外施工承包商进浙施工,应具备下列条件:㈠进浙施工负责人具备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㈡有健全的组织
    2023-04-22
    422人看过
  • 浙江省如何领取失业保险金?
    劳动者有离职证明就可以领取浙江省失业保险金。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领取三个月失业金。浙江省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办理部门: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办对象资格:1、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2、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1)终止劳动合同的;(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
    2023-07-06
    260人看过
  • 浙江省工伤交通竞合怎么赔偿
    一、浙江省工伤交通竞合怎么赔偿当您的交通事故赔偿已经涵盖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以及误工工资时(换句话说就是交通事故赔偿中的误工工资等同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不再支付相关待遇。若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行垫付了这些费用,我们希望您在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能够妥善归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怎么申请工伤再就业赔偿如需申请工伤赔偿,请您前往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保分中心进行办理;若为个人,则可选择前往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各区(县)社保分
    2024-05-14
    72人看过
  •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如何进行查询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查询(1)带上个人身份证,到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查询;(2)通过各地市设立的查询电话、互联网站等形式办理查询业务。(3)短信查询个人开通办法:个人用户如需申请开通短信通知业务,可以通过发送短信方式进行申请登记。格式为G+七位个人帐号+姓名。发送号码为:057187371888例子:G4889322王琛短信取消办法个人用户如需取消短信通知业务,可以通过发送短信方式进行申请登记。格式为Q+七位个人帐号。(4)电话查询:可拨打12333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省属单位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杭州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省直房委会的办事机构单位。在省直房委会和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领导下负责省直单位的住房制度改革,以及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宝石一路2号
    2023-05-31
    149人看过
  • 浙江人工耳蜗医保如何进行报销
    人工耳蜗医保可以报销吗?据悉,从2018年1月1日起,人工耳蜗将纳入浙江的医保支付范围,也就预示着人工耳蜗医保是可以报销的。这是患者的福音。通过公开申报、竞争谈判等规范程序,**诺尔康公司凭价格和服务的优势胜出。其生产的人工耳蜗纳入我省基本医保报销范围,对手术治疗费,医保将予以全额报销;人工耳蜗设备,按医保政策关于人工器官最高3万元的支付上限予以报销。人工耳蜗医保报销多少?人工(电子)耳蜗植入术按“甲类”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人工(电子)耳蜗材料支付总额限定为48500元(含个人支付部分),其中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最高限额单项累计不超过3万元。人工(电子)耳蜗植入术限双侧重度、极重度感音性耳聋患者,其中语前聋患者限不满7周岁以下儿童;人工(电子)耳蜗材料限**诺尔康神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人工(电子)耳蜗(植入体型号CS-10A,言语处理器及附件型号NSP-60C)。人工(电子)
    2023-05-09
    476人看过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伤保险储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号:浙劳社工伤〔2008〕87号发布日期:2008-7-26执行日期:2008-10-1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为了进一步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精神,规范工伤保险储备金管理使用,建立我省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工伤保险储备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八年七月二十六日浙江省工伤保险储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提高各级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规范全省工伤保险储备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统筹地区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工伤保险储备金用于重大、特大工伤
    2023-04-23
    378人看过
  • 浙江省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详细)
    浙江省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标准基数支付渠道医疗康复待遇医疗待遇挂号费按照标准报销工伤保险基金住院费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医疗费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费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交通食宿费因工出差标准按标准报销用人单位住院伙食补助费因工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停及工康留复薪待期遇内辅助器具费国家规定的标准按标准报销工伤保险基金停工接受工伤医疗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用人单位生活不能自理的护理待遇按实际需要伤残待遇经一劳次动性能伤力残鉴补定助金一级24个月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伤津残贴一级工伤职工享受的伤残津贴调整办法,按照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办法执行本人工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二级三级四级五级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六级生护理活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工伤保险基
    2022-11-01
    427人看过
  • 浙江省工伤保险待遇条例有哪些?
    我们每个人天天都在工作,有些人的工作比较危险,如空调的安装工,工地上的工人等等,当我们发生意外时,工伤保险就起到了关键的作用了。一旦工伤鉴定成功,我们会有哪些权益可以使用,待遇会有什么,例:浙江省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第二十三条工伤职工进行治疗和康复,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和工伤康复待遇。第二十四条工伤职工住院进行治疗或者康复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最低工资百分之三十五的标准,根据住院期间的实际天数计算确定。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本市、县以外地区进行治疗或者康复的,其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按照当地机关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第二十五条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其近亲属同意护理的,月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第二十六条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
    2023-06-04
    83人看过
  • 工伤保险未购买的工伤案件如何进行赔偿
    一、工伤保险未购买的工伤案件如何进行赔偿未买工伤保险出现工伤,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所有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由用人单位偿还。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二、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有什么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3.拒绝治疗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
    2023-10-28
    369人看过
  • 浙江省2024工伤赔偿内容包括什么?
    一、工伤死亡赔偿项目及标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1、丧葬补助金: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为:a、配偶每月为40%×本人工资;b、其他亲属每人每月为30%×本人工资;c、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基础增加10%。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可以要求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不满18周岁的,一次性计算到18周岁;其他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计发20周年,但55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少1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2017年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974元,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396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
    2024-01-11
    268人看过
  •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浙江省消费者协会
    发布部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消费者协会、浙江省浙江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发布文号:浙检办联[1994]203号各市(地)工商局、商检局、消费者协会,各进口商品经销单位:近几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省流通领域进口商品越来越多,这对丰富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促进经济发展,起到重大作用。但是,目前流通领域进口商品质量还不尽如人意,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了加强我省流通领域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浙江省流通领域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及《一九九四年度浙江省流通领域抽查检验鉴定进口商品目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浙江省消费者协会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七日浙江省流通领域进
    2023-06-07
    422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浙江省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是否还要分行业进行划分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4-25
      工伤保险全额缴纳的基数还要分行业进行划分一般有以下二种情况:(1)、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基数,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单位职工的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征缴;高于300%的,按300%征缴
    • 浙江省工伤保险基数为何都不是例
      浙江在线咨询 2021-11-15
      因为员工应该每月支付不同的工资,所以支付不同的工资。职工社会保障缴费按当月用人单位申报的工资缴纳。单位申报的工资以用人单位应当工资为准,工资低于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名义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高于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为基数。
    • 浙江工伤如何认定赔偿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6-29
      浙江工伤认定赔偿主要有以下: (1)如果继续在单位工作,不辞职的话,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级工伤为11个月本人工资(受到事故伤害前十二个月平均缴纳工伤保险的缴费工资,如果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原则上就按当地社平工资或是实发工资算)。 (2)如果选择辞职不干了的话,在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同时,还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的金额由工伤职工所在地制
    • 浙江省工伤赔偿项目的相关内容是如何规定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7-26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
    • 上班没给买保险,如何进行工伤赔偿?
      甘肃在线咨询 2022-10-20
      公司没有交纳保险的话也不用担心,没有保险那么一切的费用都由公司来承担,在工伤医疗期间职工是和原工资待遇来发放的,并且不是基本工资,应根据医生的证明来合理的进行调养期赔偿。假如,不能调解的话,你能够投诉处理这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