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为职工办了工伤保险,尔后一名职工诊断患2级职业病,劳动行政部门做出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构成3级伤残。请问这名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站负责还是用人单位负责?其法律依据何在?
律师提示:
一、工伤事故的概念:是指工人、职员、个人雇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合内,因工作原因所遭受的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伤害事故。除此之外,还包括患职业病。
工伤事故的法律特征:
1、工伤事故是发生在企业(包括私人雇工)中的事故。具体而言,是指在我国境内所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以及雇佣他人从事劳动的个体工商户或者合伙组织。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注:《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2、工伤事故是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雇用的职工遭受人伤亡的事故,包括负伤、残废、死亡三种,不包括财产损害。这里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注:《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3、工伤事故是职工在执行工作职责中发生的事故。判断工伤事故,工作时间、工作场合、由于工作原因所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是关键因素,即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合、由于工作原因所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就是工伤事故。
4、工伤事故是在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产生权利义务的法律事实。工伤事故一经发生,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便构成了一种损害赔偿的权利义务,这种赔偿的权利义务并不因工伤职工自身是否存在过错而有所改变,但是,用人单位在赔偿之后,如果职工自身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的,如违章操作等,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厂纪厂规对职工作出处分。
我国立法对工作的规定。
1、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其起算点。】;(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65)险字第760号文件及劳动部的一些复函规定的可比照工伤处理的:(一)在本单位的食堂就餐,因食物中毒致病残或死亡的;(二)参加本单位或上级单位举行的体育运动比赛时负伤、致残或死亡的;(三)因医疗事故导致伤残死亡的;(四)因工作调动在往返途中非本人原因造成的责任事故;(五)在前单位已医疗终结的工伤,调往新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六)职工在工作中由于特殊原因(如加班加点)犯病而死亡的。
3、第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四、事故发生后的现场处理。1、自我救助。应当到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的,可以先到就近医院机构抢救。在非定点医院急救的,脱离危险后应及时转到定点医院机构治疗。异地发生的事故伤害在外地医疗机构救治的,经急救脱离危险后应转入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定点医疗机构救治。注意保留完整的病例,转院证明和各项检查凭证,交费单等。职员现场死亡的,不要随意移动尸体并尽量保持尸体的原状,用布或其他可以得到的东西把尸体覆盖好。2、在仍有安全隐患的现场,伤者应立即离开现场。3、向企业负责人报告或向公安机关报案。4、保护现场。
工伤理赔标准
工伤理赔标准:医疗费、工伤治疗费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住院伙食补助由单位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支付。异地就医交通费、住宿费。受伤职工凭医疗机构出具的经机构批准的证明到统筹区域外就医的,所需交通、住宿费用由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出差标准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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