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7 08:12:14 163 人看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珠海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设在中国珠海市。

仲裁委员会对下列争议或者纠纷不予受理:

(一)劳动争议;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三)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四)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根据事实、依据法律、重视合同约定,参考国际惯例、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独立、公正、及时地仲裁纠纷。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仲裁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按专业设立仲裁员名册。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依据仲裁法规定的条件从在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等领域具有专门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中外人士中聘任。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在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得再申请仲裁。

第二章仲裁协议

第八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九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本仲裁委员会的意思表示。

第十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以及存在与否,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第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或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或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首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应当在答辩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当事人未依照前述规定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或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该仲裁协议的效力或仲裁案件管辖权。

南通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2000年7月31日南通仲裁委员会修订并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W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南通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涉外案件的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

第三条下列争议和纠纷仲裁委员会依法不能仲裁:

(一)劳动争议;

(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三)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四)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二章仲裁协议

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当事人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即视为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

第五条仲裁协议包括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仲裁委员会的意思表示。

第六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就仲裁协议的效力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仲裁委员会作出书面决定后,当事人不得再就仲裁协议的效力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第八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当事人未依照前款规定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该仲裁协议的效力。

第三章申请和受理

第九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0日 15:2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仲裁委员会相关文章
  • 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2005年6月15日第二届南京仲裁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并通过,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南京仲裁委员会(一)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称“本会”)系解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常设仲裁机构。(二)南京仲裁委员会主任(以下称“主任”)履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或秘书长受主任的委托履行主任的职责。(三)南京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办公室”)负责本会的日常事务。办公室指派工作人员担任仲裁庭的秘书,负责案件的程序管理和服务工作。第二条本规则的适用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本会仲裁的,适用本规则。但当事人就仲裁程序事项或者仲裁适用的规则另有约定且本会同意的,从其约定。第三条放弃异议权当事人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规则或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条款或条件未被遵守,但仍参加或者继续参加仲裁程序且未在第一次开庭结束前对上述不遵守情况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其放弃
    2023-06-11
    188人看过
  • 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武汉仲裁委员会2006年12月28日修订并通过,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则的制定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合同争议或者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争议或者纠纷(以下简称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武汉仲裁委员会(一)武汉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系依法设立的受理和解决争议的常设仲裁机构。(二)本会主任履行仲裁法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受主任委托可以履行主任的职责。(三)本会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事务。办公室指定工作人员担任仲裁庭秘书,负责仲裁案件的程序管理工作和服务工作。(四)本会可以设立专门仲裁院、分会和其他分支机构。专门仲裁院、分会和其他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第三条仲裁员(一)本会依照仲裁法规定,在法律、建筑工程、经济贸易、金融、科技、知识产权、海事等领
    2023-06-11
    382人看过
  • 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济南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因下列纠纷提出的仲裁申请:(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三)劳动争议;(四)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第三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第四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仲
    2023-04-21
    498人看过
  • 镇江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一日镇江仲裁委员会二届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镇江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一方或双方为外国当事人,依据本规则选择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予以受理。第三条仲裁委员会依法不受理因下列纠纷和争议提出的仲裁申请:(一)劳动争议;(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三)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四)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第四条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三人,委员十一人组成,主任履行本仲裁规
    2023-04-21
    50人看过
  • 长春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2001年5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处理仲裁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长春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本会申请仲裁。本会可以受理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的民商事纠纷的仲裁申请。第三条本会依法不予受理下列纠纷的仲裁申请:(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三)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本会可以告知另一方,如另一方同意仲裁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仲裁协议或者分别向本会做出接受仲
    2023-04-21
    475人看过
  •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2003年9月16日第三届北京仲裁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并通过,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北京仲裁委员会(一)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称“本会”)系在中国北京登记注册的解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常设仲裁机构。(二)北京仲裁委员会主任(以下称“主任”)履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或秘书长受主任的委托履行主任的职责。(三)北京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办公室”)负责本会的日常事务。办公室指派工作人员担任仲裁庭的秘书,负责案件的程序管理和服务工作。第二条本规则的适用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本会仲裁的,适用本规则。但当事人就仲裁程序事项或者仲裁适用的规则另有约定且本会同意的,从其约定。第三条放弃异议权当事人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规则或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条款或条件未被遵守,但仍参加或者继续参加仲裁程序且未对上述不遵守情况及时提出书面异议的,视
    2023-04-21
    307人看过
换一批
#仲裁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仲裁委员会是自律性社会公益组织,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经省司法厅登记,挂靠于政府法制局。经费主要靠国家财政拨款,又通过自己的办案活动取得一定的收入。仲裁会可以为被聘用的没享受退休待遇的工作人员缴纳三金。... 更多>

    #仲裁委员会
    相关咨询
    •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677条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9-11
      答辩和反请求(一)被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后20天内提交答辩书及证据材料以及其他证明文件;如有反请求,也应在此期限内提交反请求书及证据材料以及其他证明文件。(二)申请人应在收到反请求书及其附件后20天内针对被申请人的反请求提交答辩。(三)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请求延长上述期限的,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延长;仲裁庭尚未组成的,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作出决定。
    •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5条规定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9-22
      协议(一)仲裁协议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明的仲裁条款或以其他方式达成的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二)仲裁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在仲裁申请书和仲裁答辩书的交换中,一方当事人声称有仲裁协议而另一方当事人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存在书面仲裁协议。(三)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对仲裁协议的形式及效力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合
    •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75条如何规定的?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9-14
      裁决书的印章裁决书应加盖“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印章。
    •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六十六条规定如何?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9-05
      开庭通知(一)对于的案件,庭确定第一次开庭日期后,应不晚于开庭前15天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请求延期开庭,但应于收到开庭通知后3天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二)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能按上述第(一)款规定提出延期开庭申请的,是否接受其延期申请,由仲裁庭决定。(三)再次开庭审理的日期及延期后开庭审理日期的通知及其延期申请,不受上述第(一)款期限的限制。
    •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4条是怎样规定的?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9-05
      规则的适用(一)本规则统一适用于仲裁委员会及其分会/中心。(二)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视为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三)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但对本规则有关内容进行变更或约定适用其他仲裁规则的,从其约定,但其约定无法实施或与适用法强制性规定相抵触者除外。当事人约定适用其他仲裁规则的,由仲裁委员会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四)当事人约定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但未约定仲裁机构的,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