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文号:辽地税办发〔2008〕37号
发布日期:2008-7-23
执行日期:2008-7-23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
为加强税收征管,做到应收尽收,确保2008年省政府下达的税收收入任务的完成,按照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总局令第9号)的有关精神,省局决定在全省开展一次欠税公告,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约谈清缴,公告欠税
2008年8月初,各市要在核清欠税前100位纳税人欠税数额的基础上,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约谈办法》(辽地税发(2005)169号)的有关精神,对欠税单位进行税务约谈,其中,对于欠缴税额前10位的单位,由各市局进行一次集体税务约谈,晓之以理,敦促清缴所欠税款。对经约谈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仍未缴清欠税的,各市局要根据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38号)和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辽地税发(2005)63号)的规定,于8月末前通过当地媒体向社会公告。
各市局公告后要将未缴纳欠税且欠税额前10位的纳税人名单报送省局。9月初,省局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二、依法征收,应收尽收
各市局在组织收入过程中,要认真贯彻落实“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将严格执法与优质服务相结合,努力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对违反组织收入原则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严格按照税收征管软件设定的规范进行操作,多交的税款,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于需要退库的,要按照程序履行审批后予以退税。
2008年7月23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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