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查原告诉的适当性
1、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符合程序性的规定
给付诉讼要符合行政诉讼的一般合法性要件,才能将案件带入实体的裁判之中。其内容大致有所诉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适不适格,诉讼标的是否可诉,诉讼请求属不属于受案范围等。
2、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符合实体上的要求
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要有公法上的权益作为基础,原告在公法上的权益即法律应当保护的专属于原告的权益,其标准有一定的裁量空间。如果“法律应当保护的权益”判定的标准过于严苛,那么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会大大减少,不利于全面而无漏洞的保护相对人权益。
(二)审查被告的给付义务
根据对原告给付之诉的请求权基础的审查,行政机关存在着给付义务。如果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不给付的,则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违法。给付义务的认定对于确定行政机关的作为是否违法具有重要意义。被告的给付义务包括法定职责和行政义务两个层面。
1、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给付义务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给付义务是给付义务的主要来源,分为明确和概括的规定。明确规定一般较为详细地规定了行政作为义务的履行条件以及对于行政不作为的救济途径等。
2、基于契约行为产生的给付义务
尽管行政合同行为和行政承诺行为的性质仍然没有明确的界定,但是相关的行政案件已经逐步在增多。
3、基于先行行为引起的给付义务
在先行行为合法的情形下,行政机机构作出的先行行为产生了一定结果,如果此结果并未产生此行为原来所想要实现的法律效果,则此后果是不法的。
4、基于信赖利益引发的给付义务
信赖利益来源于民法上的诚信原则,基于民事主体之间的平等关系和意思自治。
一、行政诉讼开庭审理吗?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也就是说一审要开庭审理,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公开审理。注意不公开审理也要开庭审理。二审法院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也就是不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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