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是处于平等对抗地位、有纠纷的双方向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诉其纠纷,并请求裁判方解决其纠纷的活动。
重要性评价是对某一制度运作效果的评估方式之一。它有两个导向,其一是结果导向,其二是经验导向。从结果导向角度进行评估时,应围绕到案阶段对实现诉讼目标的影响力进行分析。它有两个具体维度:一个维度是对实现侦查目的、提高侦查效率的影响,另一维度是对犯罪嫌疑人诉讼命运的影响。而从经验导向的角度,到案阶段影响力是一个客观范畴,应根据其实际运作的状况进行分析、判断。总之,如果侦查到案的制度实践表明到案阶段对诉讼目标的影响越大,则此一制度在刑事程序中就越加重要。
(一)从侦查目的角度的认知
从侦查目的角度,法国、英国的警察拘留和我国的侦查到案都是侦查程序中相当重要的查证阶段。其中,法国和我国的到案阶段在查证功能方面尤其突出,而英国的拘留讯问对案件处理有着重大影响。
在法国,因案件类型的差异而存在不同的侦查机制。总体上,重罪案件应当经历完整的侦查程序,包括初步侦查、警察拘留和预审阶段;轻罪案件和违警罪案件通常只须进行初步侦查和警察拘留。对三个侦查阶段比较发现的第一个结论是,预审阶段在侦查程序中的作用日趋淡化。一个直接的证据是,很长时期以来,进人预审程序的案件比例不断降低。20世纪80年代初期,预审法官每年侦查的案件降至6万余件,而警察独立侦查终结的案件达100万件以上,预审案件约占5%;而在在检察官提起指控的984699件刑事案件中,仅有35202件经过预审阶段,预审案件的比例已降至3。5%。与预审阶段相比,所有案件都应经历初步侦查阶段,大部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还会被警察拘留。
第二个结论是,在经历了完整的侦查程序的案件中,到案阶段的查证功能突出。对三个阶段分别搜集的证据情况进行分析后可以发现,不同阶段的查证功能并不相同。初步侦查围绕犯罪现场进行,具有探索事实和发现嫌疑人的查证功能。这一阶段的查证主要包括现场勘查、尸检、搜查、搜索等,紧随案件发生而展开。侦查人员的主要任务是证实所发生的事件是否构成犯罪,在此基础上寻找适当的犯罪嫌疑人。预审阶段的调查以补充和复核证据为主要途径。补充性的调查有提取凶器、鉴定,复核性的调查包括人身检查、对质。预审调查之所以具有补充性或复核性特点,主要原因是大部分证据已在初步侦查和警察拘留阶段搜集在案。与上述两个阶段相比,拘留阶段的查证主要围绕犯罪嫌疑人展开,具有证实犯罪的功能。各种调查中,最重要的是讯问。其他的调查虽与讯问无关,但仍以嫌疑人为直接对象,如对嫌疑人的酒精检测,搜查、扣押嫌疑人物品,安排与事主进行对质,等等。故就作用程度而论,警察拘留阶段与初步侦查阶段不分轩轾,但远强于此后的预审阶段。JacqelineHodgson在法国五个地区进行的数十次访谈发现,司法警察和检察官们习惯于最大限度地利用拘留期限展开讯问;当讯问展开后,司法警察的主要任务就是构建书面的认罪记录;为获得认罪供述,司法警察常常借助多种策略展开压力式讯问。根据BronMcKillop对五起轻罪和一起重罪案件的卷宗分析可发现,犯罪越严重,拘留调查收集的证据就越多。在一起重罪案件中,拘留阶段收集的证据有26份,而拘留前的最初调查只有6份,预审阶段也不过12份。
我国的侦查到案措施包括传唤、拘传、留置、口头传唤和抓捕等,其持续时间通常不超过48小时。在侦查程序的整体框架下,到案阶段前接立案、破案阶段(可统称“初步侦查阶段”),后续羁押(刑事拘留、逮捕)阶段。比较发现,初步侦查阶段以线索发现功能为主。其中,在立案审查环节,侦查机关也会询问相关人员,以判定是否有犯罪事实发生,但这些材料通常不会装入正式的卷宗之中。在侦察破案环节,几乎所有的侦查行动都具有秘密性,侦查人员对证据情况也会简单记载,但不是采用严格的书面形式予以固定。作为初步侦查的结果,以证据形式载入卷宗的一般只有现场勘查资料。从侦查人员角度,这主要是考虑到犯罪嫌疑人尚未确定,以法定形式固定证据并无诉讼价值。但另一方面,无论是立案审查还是侦察破案的调查,都会发现大量证据线索,这些线索就成为此后阶段证据转化的基础。
包括讯问在内的查证基本集中于侦查到案与侦查羁押阶段,而这两个阶段查证功能的大小可以进行数据比较分析。笔者在三个地区进行的考察发现,到案阶段与羁押阶段的查证功能较为相当。然而,考虑到到案期间远远低于羁押期间这一因素,到案阶段实际上承担了主要的查证任务。在样本案件中,到案阶段的平均讯问次数为2.0次,讯问密度为3.75小时/天,而侦查羁押阶段中刑拘、逮捕的平均讯问次数为1.5次、1.7次,讯问密度低至0.15小时/天和0。0.4小时/天;其他主要证据的查证方面,到案阶段平均为4.55个,查证密度为4.55个/天,刑拘、逮捕阶段平均分别为4.6个和1.4个,查证密度分别为0.195个/天和0。02个/天。
英国刑事审判实行传闻证据排除规则,侦查中收集的书面证据资料不具有证据资格,但拘留阶段讯问的意义却非同寻常。在拘留结束时,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罪对案件处理有着决定性的作用。首先,从讯问结果看,嫌疑人接受讯问率较高且供述率不低。多项研究发现,大约3/4的犯罪嫌疑人在拘留阶段接受警方讯问。就供述率而言,也有超过50%的嫌疑人作出供述。其次,从讯问结果与案件处理的关系看,接受讯问或供认有罪的嫌疑人绝大部分被作出认定处理,拒绝审讯或供认的嫌疑人中无罪处理的比例较高。CorettaPhillips和DavidBrown的研究发现,已认罪供述的犯罪嫌疑人中被指控、警告的比例达88%。无进一步行动的比例只有7%;未认罪的嫌疑人中,被指控、警告的比例只有56%。无进一步行动的比例高达35%。
(二)从犯罪嫌疑人诉讼命运角度的认知
对于法国、我国和英国,侦查到案也是决定犯罪嫌疑人诉讼命运的关键性阶段,这主要是从到案阶段终结时的案件处理结果方面体现出来。具体而言,通过侦查到案阶段的讯问和调查,相当比例的嫌疑人或被排除犯罪嫌疑,或被非刑事处理,而从刑事程序中解脱出来。
在法国,在警察拘留结束时,侦查机关对案件的处理形式包括不予立案和追诉决定,后者又包括立案侦查、直接出庭和立即出庭等。在此方面,缺乏直接、全面的统计数据。但**法尼等指出,相当一部分轻罪案件都以不予立案决定终结,在违警罪案件中,这一比例更高。[14]不予立案决定意味着指控证据不足或嫌疑人不构成犯罪,相应地,侦查机关应当立即释放嫌疑人。
在我国,侦查到案不过是侦查程序的中间阶段,其案件处理包括继续侦查和终止侦查两种情形。在作出继续侦查的决定时,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刑拘、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而在终止侦查的情况下,应解除其犯罪嫌疑,予以释放。笔者对S省两个区、县留置适用情况的考察发现终止侦查和继续侦查的比例基本相当,终止侦查的形式包括释放、治安处罚、强制戒毒等。其中,N县公安局1999年留置转为刑拘的比例只有40.1%。释放比例则高达47%;J区公安局2004年度留置转刑拘比例为42.4%。释放、治安处罚等终止侦查的比例达45.9%。
在英国,拘留阶段结束时,警察的处理主要包括提起指控、警告和无进一步行动。其中,无进一步行动即撤销案件、排除被拘留人员的犯罪嫌疑,警告则是由警察直接作出的处罚决定,类似我国治安处罚中的警告、训诫。《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实施以来的五项研究发现,提起指控的案件约为所有拘留案件的50%。其变化幅度为43%-54%。无进一步行动则占20%-43%。警告比例在14%-21%之间,终止侦查比例达34%-64%。
(三)小结
在英国、法国,侦查到案被称为警察局的阶段(policestage)。无论对于侦查机关还是嫌疑人,这都是一个相当重要的阶段。对侦查机关来说,这通常是刑事程序中唯一直接面对并控制犯罪嫌疑人人身的阶段,由此进行的讯问和其他调查对于证实其是否有罪至关重要。而对犯罪嫌疑人来说,正是拘留之后,才真正地被“构陷”进诉讼程序之中了。以英国为例,不少学者通过各自的实证研究后揭示了同样的现象。早在1982年,麦*伟、鲍*温即已指出,“在刑事诉讼中真正起决定作用的交易已经从法院转移到警察讯问室。在大多数案件中,正是这些交易为发生在此后的刑事诉讼阶段的事件涂上了颜色。的确,它们往往决定了案件审理的结果。”**·凯普在考察英国《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实施的情况后称,“由于逮捕目的和拘留目的的转变,与决定大多数案件有关的有意义的事件发生在警察所内而非法庭上。”CorettaPhillips和DavidBrown进一步明确了到案阶段的重要意义,他们指出,“每年大约有175万人因涉嫌犯罪被警察逮捕。警察局的阶段是关键性(critical)的,因为许多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重要决定在此阶段作出。”
我国也不例外。侦查程序中,只有紧随传唤、拘传、留置、口头传唤、抓捕等到案措施的侦查阶段可称之为真正的“警察局阶段”。在此阶段,侦查机关通常会进行长时间的、密集的讯问,以最大限度地获取犯罪嫌疑人的认罪供述;为了使案件顺利进入预审,“沿供求证”或围绕犯罪嫌疑人获得更多的证据也是必不可少的。在侦查到案结束时,相当比例的犯罪嫌疑人被过滤到刑事程序之外。因此,这一阶段也是“关键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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