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第五十五条,变更需满足以下条件: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2)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二、办理材料
由举办者提出,加盖公章,原件1份
学校董事会或其它形式决策机构会议纪要(提供成员名单,并各成员签字,原件1份)
新任(增)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提供法人资格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1份)和《申请办学法人单位情况表》(原件1份);新任(增)举办者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申请办学个人办学情况表》各1份
新旧举办者签订的变更协议(内容应包括学校债权债务的解决办法)(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盖章,1份)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新增举办者新增出资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原件1份
成立新董事会的提交新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履历表
属转让或收购性质的,还需提交相关的协议(验原件,留复印件1份)
复印件
园长变更提交新任园长的相关资质证明等;地址变更提交租赁合同、产权证、消防和餐饮安全许可相关证明;名称变更需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名称核准通知书;层次及类别等变更需提交新增办学条件的有关材料。如果有食堂的必须提供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原件1份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湛江分厅(网址:http://www.zjwsbs.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坡头区教育局教育股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批,符合审批条件的,换发新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加盖实施机关印章;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坡头区教育局教育股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坡头区教育局教育股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批,符合审批条件的,换发新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加盖实施机关印章;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坡头区教育局教育股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湛江市坡头区南调路751号教育局2楼教育股
五、办理时限
3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坡头区教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10年)
第八条民办学校的设立,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实施本科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二)实施师范、医药类以外的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高级中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四)实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五)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技工学校,由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审批。
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设立申请,由负责审批高层次学校的审批机关统一受理,并征求其他层次审批机关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1986年)
第八条学校的开办、合并或停办,须经县(市、市辖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
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
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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