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三性之间的关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1-12-10 17:35:40 337 人看过

一、刑事证据三性之间的关系

证据三性之间的关系:证据三性是作为统一整体存在的,只有同时满足证据三性的证据在举证中才具有证明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0条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二、证据的真实性是指什么?

真实性也叫做证据的客观性或者确实性。它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真实的,客观存在的。任何案件事实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之间发生的。案件事实发生后,必然会在客观外界遗留下某些物品或痕迹。这些事实以及它们同案件事实的联系都是客观的。证据的真实性是证据最本质的特征;但这不意味着有关人员收集到的证据一定是客观真实的,从认识论上讲,一个案件发生后,它在客观外界的遗留物,必须被人们反映。但一切所观察到的,反映在主体中的通过语言、文字陈述出来的事实,都属于经验事实。由于反映过程的复杂性,人们的认识并不能完全反映客观存在。因此,法律规定,一切证据材料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证据必须具有真实性,虚假的、捏造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根据有关规定,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

(一)证据形成的原因;

(二)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

(三)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四)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五)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我国对于证据的取得有着明确的规定。如果在办案过程当中发现在询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存在刑讯逼供或者非法取证的情形,这种证据法院是不允许进行使用的。并且我国相关法规当中,对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真实性等都是有明确要求的。

三、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是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经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1日发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三、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n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和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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