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保护的几点对策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17:23:54 174 人看过

随着市场竟争的日益加剧,商业秘密已成为企业核心竟争力的一部分,成为现代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之一。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舆论宣传有助于企业增强防护意识,提高保护水平,变事后救济为事前防范。因此,要广泛利用各种工作平台、渠道以及各类媒体,广泛深入地开展商业秘密知识宣传,切实提高政府、企业和劳动者的认知水平,在全社会营造商业秘密保护的良好舆论氛围。建议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加强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

一、发挥企业主体作用

企业是商业秘密的直接承载体和受益者,理应在商业秘密保护中发挥核心和主体作用。只有商业秘密的拥有者自身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才能将商业秘密的泄露降到最低点,并在遭受权利侵害时及时获得有效救济。企业应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要关心和爱护职工,给职工提供宽松环境和良好氛围,减少携密跳槽事件的发生;企业要重视自身商业秘密保护知识的宣传,通过对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进行培训,使商业秘密保护意识深入人心;企业必须建立相关组织,构建工作网络,使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做到有领导、有分工,部门明确,责任到人;完善保密管理制度;提高事后救济能力。

二、强化政府行政职能

首先,应强化理论研究工作。针对商业秘密保护方面面临许多理论和实践上的问题,建议成立商业秘密研究会,汇集政府、企业有关专家,定期举办活动,研究商业秘密保护的新情况、新问题、新对策,提出前沿理论,汇集相关信息,为政府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其次,加大培训指导力度。鉴于商业秘密保护极强的专业性,政府应该集中力量,统一规划,统一实施,改变过去培训工作零零散散、水平不高的状况。可以集中相关部门以及律师事务所、企业界的有关专家,优化资源,分类实施,针对不同行业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高质量培训,帮助企业培养一批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业务精专的管理人才。

再次,提高政府管理水平。要进一步强化政府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建议将商业保密保护工作纳入有关部门的工作考核中,以此推进政府部门提高主动服务的意识;要加大对有关企业尤其是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指导。要做好管理人员、机构和经费的落实,同时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切实提高政府在高科技环境下处理商业秘密案件的能力。

第四,发挥保密工作部门作用。针对目前政府协调机制不顺畅的问题,建议由保密工作部门牵头,综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商业秘密保护联席会议制度。1997年下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决定》,明确要求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在管好国家秘密的同时,切实加强对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保密工作部门在实践中也有许多其他部门不具备的优势。例如,保密工作部门属市委系统,具有组织协调上的优势;保密工作部门积累了一整保守国家秘密的经验,这与商业秘密的保护在很多地方是相通的;保密工作部门还有一支具有较高政治和业务素质的专职工作队伍等。结合实际,保密工作部门具体可以在这些方面发挥作用:负责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工作的统一规划;主管商业秘密保护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对经济、科技部门的保密工作予以指导;对行政执法部门商业秘密案件的查处工作进行必要的协调和监督等。

三、加大司法保护力度

一方面,要完善地方法规。通过立法,借鉴其他地区经验,结合其他城市特点,对商业秘密的认定、保护范围、法律责任等作出详细的补充规定,以弥补目前国内相关法规分散粗略的弊病,使各行政和司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能够更好地做到有法可依。同时,各部门也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在职责范围内,出台相关行政文件,指导和规范企业的竟争行为。

另一方面,要发挥司法职能。针对当前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增多和案件查处举证难、认定难、执行难的问题,司法机关要认真研究法律法规,不断总结经验,优化审理程序,合理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不断提高办案效率;要加大案件审结后的执行力度,确保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得到及时救济;在目前商业秘密法规不够完善的情况下,法官应站在公正的立场上,积极行使自由裁量权,在现有框架下,有效保护商业秘密,以促进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

四、规范人才流动机制

劳动者有劳动选择的权利,而企业在商业秘密上的财产权也应得到新生和保护。防止因人才无序流动而引发商业秘密泄露,在规范的人才流动上,企业可采用合理的竟业限制制度。对掌握重要商业秘密的员工,通过订立竟业合同,规定其在离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单位相同或类似具有竟争性的业务,而作为一种利益平衡手段,原单位也要对员工进行适度的经济补偿。通过这种做法,可以在人才流动与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中找到一个利益平衡点,在最大限度尊重劳动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实现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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