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损伤残与劳动能力鉴定有什么区别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5-08 06:20:42 219 人看过

对于伤残鉴定与劳动能力鉴定之差异,需要明确指明的是两者尽管皆触及到了对于个体身体伤害程度的量化评估范畴,然而在其目标设定、申请主导方、适宜鉴定的时间点、负责鉴定工作的机构以及评判参照的规则等诸多方面却存有显著的不同之处。

以下对这两种鉴定方式的主要不同之处逐一展开说明:

首先,从性质和目的上来看,劳动能力鉴定的主要功能在于确定工伤劳动者因其遭受的工伤伤害而暂时性或者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的具体级别,以便为他们获取相应的工伤保障待遇提供依据。

相较之下,伤残鉴定的初衷在于判断第三方行为对自然人所造伤害是否构成人身损害事实以及损害程度的大小,这往往应用于交通肇事、人身伤害等侵权类案件的赔偿事宜中。

其次,在申请主体和适宜的鉴定时间点方面,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人通常包含雇主单位、受到工伤侵害的劳动者或者他们的直系亲属;而伤残鉴定的参与者既可以是受伤者本人,亦可由各自之间达成共识的共证方委托,亦或是由相关调解组织、保险公司、法院等机构依法进行委托。

此外,伤残鉴定的合适时间节点一般应当是在原发伤害及其关联并发症得以完全治愈或者临床治疗结果趋于稳定之后再予以实施。

最后,关于鉴定机构及其参考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的执行场所多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辖的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其鉴定依据主要涵盖了《工伤保险条例》以及一系列相关国家规定和标准;相比之下,伤残鉴定的正式执行机关将由司法鉴定机构担任,其参考依据主要来源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以及其他类似的适量国家准则和规范。

另值得注意的是,在伤残鉴定等级的区分标准方面,劳动能力鉴定采用的分级原则相对比较宽泛,更适合在工伤情况下用于伤残等级的评定;而伤残鉴定的等级区划则更加细致入微,适用于各类人身伤害案件中的伤残等级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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