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介入侦破的毒品案量刑如下:利用特殊情况解决毒品案件是依法打击毒品犯罪的有效手段。对于特殊情况介入侦破的毒品案件,区别处理。持有毒品待售或者有证据证明已准备实施大宗毒品的犯罪分子,应当依法处理。行为人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殊诱惑和促进下形成犯罪,然后实施毒品犯罪,属于犯罪诱惑。因犯罪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依法从轻处罚,无论涉案毒品数量如何,不得立即判处死刑。行为人在特殊情况下安排上线,并提供下线的双重诱惑,即在双重诱惑下实施毒品犯罪的,可以依法给予更大的宽大处罚或者免除刑事处罚。行为人只故意实施少量毒品犯罪,在特殊诱惑下实施大量甚至符合死刑实际标准的毒品犯罪的,属于数量诱惑。因数量诱惑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应当依法从轻处罚。即使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死刑数量标准,也不立即判处死刑。
一、涉毒案件辩护要点主要有哪些
一)从主观方面着手,有反映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或主观恶性较小的情节:
1、坦白。
2、有立功表现。在公安机关抓捕同案人时被告人指认了地点,虽不构成立功,但对抓捕起到一定作用;
3、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4、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量毒品。
5、初犯、偶犯。
6、犯罪未遂。
7、受指使、雇佣参与毒品犯罪或者不能排除被告人系受指使、雇佣进行毒品犯罪。
8、存在以贩养吸的情节;
9、为获取少量报酬受人指使而参与毒品犯罪,地位相对较轻。
10、在同案人中被告人的供述最稳定,对定案起重要作用;
二)从案件的细节进行辩护
1、涉案毒品未作含量鉴定;毒品净度不高。
2、涉案毒品数量虽然巨大,但为液体。
3、毒品未流入社会,被公安机关全部缴获,实际处于公安机关控制之下。以及特情介入的案件,公安机关的线人首先提出毒品交易,被告人决定处罚时应作为酌定从轻的情节予以体现;存在诱惑侦查的情况。
4、毒品尚未交易成功,所购毒品未实际交付给购买人。
二、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1)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2)已查获的毒品数量未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到案后坦白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其他毒品犯罪,累计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
(3)经鉴定毒品含量极低,掺假之后的数量才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或者有证据表明可能大量掺假但因故不能鉴定的;
(4)因特情引诱毒品数量才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
(5)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
(6)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确属初次犯罪即被查获,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7)共同犯罪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但各共同犯罪人作用相当,或者责任大小难以区分的;
(8)家庭成员共同实施毒品犯罪,其中起主要作用的被告人已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他被告人罪行相对较轻的;
(9)其他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
有些毒品犯罪案件,往往由于毒品、毒资等证据已不存在,导致审查证据和认定事实困难。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只有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吻合,并且完全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才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仅有被告人口供与同案被告人供述作为定案证据的,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要特别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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