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电影学院开发部与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18:05:53 451 人看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一中民终字第114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电影学院开发部,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甲25号。

负责人蒲长雪,主任。

委托代理人翟存柱,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安景,男,汉族,1946年9月16日出生,北京市电影学院开发部办公室主任,住北京市昌平区史各庄乡北京电影学院宿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轶,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电影学院开发部(简称北影开发部)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0日做出的(2004)海民初字第10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4年11月11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简称中视总公司)作为电视剧《三国演义》音像制品的制作人,其对该音像制品享有复制、发行、出租等权利,依法应受到保护,北影开发部未经中视总公司许可,销售未能说明合法来源的《三国演义》光盘,行为显属侵权,对造成本案纠纷负有全部法律责任,故其应立即停止侵权并承担侵权责任。北影开发部以中视总公司起诉对象错误为由辩称否认侵权,但其未就销售者出具其发票的行为给予合理的解释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故对其辩称,不予采信。中视总公司要求北影开发部公开致歉并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证据不足,对此将依北影开发部的侵权程序依法确定赔偿数额,不再全部支持该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北影开发部停止销售涉案《三国演义》光盘;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北影开发部赔偿中视总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三、驳回中视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影开发部不服原审判决,在法定上诉期内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审查证据不当导致责任认定不当,适用法律错误。中视总公司公证购买的地点是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5号,而北影开发部位于新街口外大街甲25号,且原审法院仅凭未明确商品名称的发票就武断认定北影开发部出售盗版光盘。因公证书存在矛盾和冲突,原审法院无视证据审查的统一性、排他性原则,对该证据不加任何阐释地采用,导致责任认定不当,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撤销原审判决。

被上诉人中视总公司未作书面答辩,其口头辩称:公证书是公证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购买发票上盖有北影开发部的财务专用章,北影开发部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发票与其无关,理应承担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北影开发部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1997年5月1日,中视总公司经中国电视剧制作中心授权,获得电视剧《三国演义》的独家复制权及国内外出版发行权。

2001年1月1日,中视总公司经中央电视台授权,获得中央电视台拥有著作权的各类节目(包括但不限于电影、电视剧、专题片、动画片等影视作品)的独家复制及国内外出版发行权。

电视剧《三国演义》的音像制品已在国家新闻出版署进行了出版登记,版号为ISRCCN-A03-98-323-00/V.J9。

中视总公司出版发行的电视剧《三国演义》VCD外包装封面标有“三国演义”、“八十四集电视剧”、“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出版发行”、导演及主演姓名等内容;中缝标有“三国演义”、“八十四集电视剧(上)”等字样;封底标有剧情简介、每集名称、“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出版发行”、“ISRCCN-A03-97-332-00/V.J9”等内容。

2003年7月28日,案外人翟东强在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5号标有“电影学院音像”的商店购买了《三国演义》1套并取得盖有北影开发部财务专用章的《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北京市第二公证处对上述购买过程予以公证。该套光盘外包装封面标有“中国古典文学四大名著之一”、“三国演义”、“原著:罗贯中”、“金彩碟”、“八十四集电视连续剧”、“精编珍藏版四十四片装”等字样;中缝标有“三国演义”、“精编珍藏版四十四片装”、“国语发音中文字幕”等字样;封底标有内容简介、“警告:著作权人侵犯本光碟组成影片之全部内容(包括及其声音)供在全家使用,任何未经授权直盗录、翻拷剪辑、改作、出租、销售、互易、出借、开展示、公开播放本录影带节目全部或部分之行为,皆严格制止”、“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出版发行”、“ISRCCN-A03-97-338-00/V.J9”等字样。

北影开发部的工商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甲25号,有经营音像制品的营业范围。

在诉讼中,北影开发部针对购买光盘的商品为何使用其发票这一问题,称存在三种可能:

1、对发票管理不严;

2、发票被盗用;

3、公证员与翟东强恶意串通或公证员被翟东强蒙蔽。

上述事实,有中视公司出版的《三国演义》光盘、公证购买的光盘、原审判决书、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中视总公司作为电视剧《三国演义》音像制品的制作人,对该音像制品享有的复制、发行、出租等权利,理应受法律保护。由于公证购买的《三国演义》光盘所取得的购销发票系北影开发部出具的,而北影开发部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该发票系销售商盗用或因公证员受蒙蔽或公证员与翟东强恶意串通,故其出具购销发票的行为,应视为其销售行为。中视总公司未许可他人出版发行《三国演义》音像制品,且中视总公司公证购买的光盘与其出版发行的《三国演义》外包装存在明显差别,故原审法院认定北影开发部销售侵权光盘,证据充分,理由正当。因北影开发部未能提供该光盘的合法来源,理应承担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审法院判令北影开发部停止销售侵权光盘,并酌定赔偿数额6万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北影开发部关于原审法院责任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7010元,由北京电影学院开发部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010元,由北京电影学院开发部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彭文毅

代理审判员邢军

代理审判员姜庶伟

二ОО四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张颖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1日 19:2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著作权纠纷相关文章
  • 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诉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诉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时间:2007-05-09当事人:吕辰、平岳法官:文号:(2007)朝民初字第8305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7)朝民初字第8305号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58号4门804号。法定代表人吕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军,北京市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德睿,男,汉族,1983年2月11日出生,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法律部职员,住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北方工大法01A1班。被告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银行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法定代表人平岳。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银证券公司)未经许可在中国银行朝外大街支行、中国银行庄胜广场支行、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宣外大街营业所发放的“热烈庆祝中银国际证券2006年5月取得创新类券
    2023-06-08
    220人看过
  • 冯超诉统合天成影视制作(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原告冯超,男,满族,1975年5月5日出生,北京中北华艺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赵元正,男,回族,1981年4月15日出生,中律法律自动咨询有限公司职员,住址北京市宣武区,现住北京市崇文区。委托代理人侯勇民,男,汉族,1970年2月11日出生,无业,住址北京市西城区。被告统合天成影视制作(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北街23号楼401室。法定代表人帅学燕。委托代理人迟键,北京市中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亚昆,北京市中鸿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冯超起诉称:我于2008年初创作完成了剧本《皇家刺青》。与此同时,统合天成影视制作(北京)有限公司(简称统合天成影视公司)与我联系,希望将该剧本拍摄成电影。后,我与统合天成影视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由我授权统合天成影视公司使用《皇家刺青》剧本拍摄电影并担任该片导演,统合天成影视公司在影片拍摄
    2023-06-08
    192人看过
  • 《中国瑶医学》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结案
    历时5年的《中国瑶医学》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日前终于尘埃落定。经市中级法院民三庭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刘某曾任金秀县卫生局局长,其生前独著或合著了《瑶药“九金汤”的疗效观察》等5篇文章。后来,这些文章的内容被收录在《中国瑶医学》中,但编写人员中却没有刘某的名字。刘某去世后,其妻子和子女以《中国瑶医学》收录刘某文章但未经其同意,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将《中国瑶医学》的编写单位广西民族医药研究所、黑龙江省德坤瑶医药研究院等告上法庭。对此,被告方辩称,刘某独著或合著的作品是为完成广西民族医药研究所的科研任务所形成的,属于职务作品,广西民族医药研究所享有优先使用权。从2004年到2009年,《中国瑶医学》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先后共立案10件(其中有5件已结案),涉及广西区卫生厅、广西民族医药研究所、民族出版社等多家厅局级单位和多名教授级研究员以及具有较大影响的瑶医药专家。主办此案的市中级法院合议庭研究
    2023-06-08
    264人看过
  • 电视台盗播电影引发著作权侵权纠纷法院认定电视台侵权并赔偿损失2万元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电视台盗播电影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判令被告厦门广播电视集团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法院查明,2007年11月,原告北京天下纵横广告有限公司经电影《神探》中国大陆地区的著作权人无限动力实业有限公司的授权,获得了该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专有独占性电视广播权。根据双方合约约定,北京天下纵横广告有限公司有权将其拥有的专有独占性电视放映权的部分或全部授权第三人行使,并有权单独以其名义对第三方的侵权行为实施著作权保护法律行动。这即意味着未经原告许可,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都不能通过电视擅自播放该电影。2008年8月31日22时30分,被告厦门广播电视集团在其所属的厦门四套电影聊聊吧栏目播出电影作品《神探》及随片广告。原告发现后,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监播了该过程。事后,原告一纸诉状将厦门广播电视集团推上了被告席,请求法院判令其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经济损失。法院审理认为,电影
    2023-06-07
    275人看过
  • 新科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7)高民终字第3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科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洛阳大街100号。法定代表人秦志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樊文建,男,汉族,1969年1月3日出生,该公司副总经理,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金禧园18幢丁单元601室。委托代理人洪庚明,上海昊理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1号清华同方科技大厦A座27层。法定代表人施穗生,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萍,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原江,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国美电器有限公司通州商城,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大街39号一层、二层南区、北区。负责人孙京君,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佳妮,女,汉族,1983年3月14日出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顺义区杨镇地区大三渠村北中街2号散142号。案由:侵犯著作
    2023-06-08
    413人看过
  • 朱德庸漫画引发著作权纠纷北京电视台成被告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台湾著名漫画家朱德庸状告被告北京电视台、上海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上海唯众影视传播有限公司、上海东方宽频传播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原告朱德庸诉称,其系台湾著名漫画家,创作了《双响炮》、《醋溜族》、《涩女郎》、《关于上班这件事》等多部知名作品,形成了自己的品牌。其中《关于上班这件事》针对上班族每天都要面对的上班一事,其以幽默、辛辣和自嘲的手法描绘了一部都市上班族的人生百态。后发现被告制作并在北京电视台财经频道播放了电视栏目——《上班这点事》,被告不仅在栏目名称上明显使用了原告著作的书名,而且在电视栏目的广告宣传及内容中多次频繁使用原告著作中的标志性语句。原告朱德庸认为,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其作品,侵犯了其著作权;同时,被告行为使得社会上的公众对被告的电视栏目与原告及原告的著作之间的联系产生混淆和误认,亦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立即停
    2023-06-08
    396人看过
  • 北京阳光国际货运与上海中远国际货运等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
    北京阳光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上海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上海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浦东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时间:2004-03-25当事人:谢君毅、马杰、袁小宇法官:文号:(2004)沪一中民三(商)终字第54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沪一中民三(商)终字第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阳光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525号宇航大厦2307-2309室。负责人谢君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嘉生、傅娴,上海市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浦东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大道1474号山海大厦1416-1417室。负责人马杰,经理。委托代理人戴玉鑫、王丽丽,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东大名路378号。法定代表人袁小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戴玉鑫、王丽丽,上海市汇
    2023-06-08
    434人看过
  • 原告湖南经济电视台诉被告北京赛金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长中立民初字第0394号原告湖南经济电视台,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金鹰影视文化城。法定代表人吕焕斌,台长。委托代理人房宏玻,湖南宏业腾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赛金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4号建外SOHO16号楼2602。法定代表人陈海涛。本院受理原告湖南经济电视台诉被告北京赛金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被告北京赛金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北京市,不在本院辖区。本案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
    2023-06-08
    456人看过
  • 北京荣信达影视艺术有限公司诉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现将我院于2009年5月4日受理的原告北京荣信达影视艺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吉林省通信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中国网通集团宽带在线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交由你院审理。相关卷宗材料见《移送清单》。二00九年五月八日
    2023-06-08
    220人看过
  •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扬州市中医院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2009-08-1717:11:18江苏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扬民三初字第0037号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幸福村中路锦绣园B座2C2室。法定代表人路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风、郭伟,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州市中医院,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文昌路575号。法定代表人王清荣,院长。委托代理人王生干,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扬州市中医院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间已达成和解,现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3元,减半收取756.5元,由原
    2023-06-08
    137人看过
  • “中国婚博会”引发著作权纠纷会展公司被诉侵权
    据上海法院网消息,中国婚博会吸引了颇多新人眼球,却在近期惹来了一场著作权纠纷。近日,上海相墅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著作权侵权为由将上海博万会展有限公司诉至浦东法院。原告诉称,其于2007年6月1日创作完成美术作品《中国婚博会》,并于当日在上海首次发表。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审核,原告作为法人对该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国家版权局于2011年9月13日向原告颁发了著作权登记证书。从去年年底起,原告发现,被告分别在上海光大会展中心及世博展览馆承办的婚庆展览会上将原告的《中国婚博会》作为该展会的名称,并在对外宣传、广告以及相关附属产品中大规模使用《中国婚博会》。被告又于2012年12月15-16日在上海世博展览馆召开中国婚博会,并在展览馆大范围使用《中国婚博会》。同时,被告在对外宣传中大量使用中国婚博会五个字,如在八号线人民广场站南京西路入口处的巨幅广告等。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其著作权,故诉请判令被告:
    2023-06-08
    287人看过
  • 江西省公用电话号簿局与李**著作权侵权纠纷上诉案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赣民三终字第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公用电话号簿局,住所地:江西省省政府大院东二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航,局长。委托代理人贾树文,该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唐白磊,江西省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子青,男,1935年10月10日生,汉族,江西画报社高级记者,住南昌市八一大道46号七栋一楼。委托代理人王卿,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尹华筠,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西省公用电话号簿局因与被上诉人李子青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洪民三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江西省公用电话号簿局的委托代理人贾树文、唐白磊,被上诉人李子青的委托代理人王卿、尹华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被告江西省公用电话号簿局为了促
    2023-06-07
    260人看过
  • 劲超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天津市津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2010-01-1315:19:06河北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9)冀民三终字第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劲超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原邢台市劲超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增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贵坤,宁晋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津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化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德胜,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席玲玲,该公司职员。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上诉人劲超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原邢台市劲超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津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石民五初字第00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津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津成公司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
    2023-06-08
    135人看过
  • 宋嘉鸿与与非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嘉鸿,男,194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上海无线电三厂退休工人,住上海市杨浦区市光三村81号503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与非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号盈创动力大厦5号楼406室。法定代表人苏公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翔,北京市柴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宋嘉鸿因与被上诉人与非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简称与非门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3日作出的(2008)海民初字第347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09年6月8日对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为作者。《用TDA2822BTL制作的助听器》一文(简称《用》文)于1991年9月在《现代通讯》首次发表时署名为宋嘉鸿,在无
    2023-06-08
    245人看过
换一批
#著作权法
北京
律师推荐
    #著作权法 知识导航
    展开

    著作权纠纷是指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就著作权的行使而发生的争执。著作权纠纷包括著作权侵权纠纷和著作权合同纠纷两大类。... 更多>

    #著作权纠纷
    相关咨询
    • 电影院宣传电影作品侵犯版权吗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1-26
      对于用电影截图侵犯版权的问题,对于非商业、非宣传的用途是不构成侵权行为的,但是在用于宣传的时候一定要联系作者或者标注出作品的出处,以免造成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
    • 舅舅在电视台是否侵犯著作权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8-28
      在著作权法上,所谓节目模式属于创造性的想法和构思的范畴,是指以某种形式固定下来的一系列节目元素所组成的特定节目框架,这里的节目多指系列型的电视综艺节目
    • 电台,电视台的" 读报节目构成侵犯著作权吗侵犯报刊文章著作权吗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1-26
      电台,电视台的"读报"节目若是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是侵犯报刊文章的著作权的。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
    • 翻译影视影视电视电视网站的文章是否涉及侵犯著作权, 有可能获得吗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1-23
      很有可能, 国外公司非常重视知识产权保护, 我国加入WTO后也承诺逐年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著作权 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版权。版权是法律上规定的某一单位或个人对某项著作享有印刷出版和销售的权利,任何人要复制、翻译、改编或演出等均需要得到版权所有人的许可,否则就是对他人权利的侵权行为。知识产权的实质是把人类的智力成果作为财产来看待。
    • 北京五一国际知识产权解答答:发生著作权纠纷应该怎么处理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2-13
      发生著作权纠纷应该怎么处理?北京五一国际知识产权解答:1.自行协商。如果双方能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后和解,则既可以使著作权人迅速有效地实现和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可以使侵权人避免声誉的损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调解不是解决著作权纠纷的必经程序,当事人愿意调解、达不成调解协议或调解后反悔的,都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3.仲裁往往仅限于合同纠纷,而且提请仲裁必须有书面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