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登记对抗主义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5 15:22:18 255 人看过

地役权采登记对抗主义的理由主要有:“地役权主要发生在两个权利人之间,一般不涉及第三人,在发生第三人侵害土地权利的情况下,主要是对土地使用权的侵害,不涉及地役权的侵害,即使不登记,也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属”,且“大量地役权发生在农村,发生在设立了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的集体土地和农村私有房屋上,而我国农村尚未建立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农村里地役权80%-90%都是不登记的,为方便群众,减少成本”,“通过确认土地之上的各种物权实现土地的高效率利用”。乍看上去似乎说得很有道理,然而地役权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在法理上始终是行不通的。

首先,一个不具有对抗效力的地役权,和因地役权合同所生的债权并无实质差别。在当事人之间就相互的不动产利用达成协议而没有办理登记的情况下,实际上是创设了以一方的不作为或者容忍义务为标的的债权债务关系。“它本质上是一种债的关系,只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其内容也是给付而非对他人之物的支配。这显然不同于作为用益物权的地役权。如果采登记对抗,就混淆了不作为之债与地役权的关系”。

其次,也不利于对地役权人予以保护。在地役权未登记而不能对抗第三人的情况下,地役权人无法对第三人主张物上请求权,此时地役权人处于与债权人同样之地位,并未因物权的设立而获得更高的保护,这显然不符合立法者创设地役权为用益物权的目的。至于说登记对抗模式有利于实现土地的高效利用,则是未充分理解民法典上区分原则的表现。采用登记生效主义规则使登记成为地役权设立的要件并不会影响对土地的利用效率,因为即使因未登记而不能成功设立地役权,但地役权合同的效力并不受影响,当事人仍可依债权行使对供役地的利用,只是因为未完成公示而不能获得物权的保护。

综上,在地役权设立问题上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是毫无道理的,甚至可谓之为《民法典》所有登记对抗规则中最不具有存在合理性的一项。

地役权消灭的原因

1.土地灭失。土地灭失是任何以土地为标的的物权灭失的原因,但地役权不但因为作为其标的物的土地(供役地)灭失而消灭,也因需役地的灭失而消灭。

2.目的事实不能。设定地役权的目的事实上不能实现,即供役地事实上不能再供需役地便利时,地役权消灭。例如汲水地役权因供役地水源枯竭而消灭。

3.供役地权利人解除地役权关系。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地役权因供役地权利人解除地役权关系而消灭:第一,地役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地役权人滥用地役权包括多种情形:地役权人不按土地用途使用土地,并且导致了土地的永久损害,譬如供役地为耕地,而地役权人将其用途改变,使之无法耕种;地役权人不按土地的约定用途使用土地,经供役地权利人多次警告、挖掘池塘养殖等;地役权人超越地役权合同约定的范围使用供役地,妨害供役地权利人正常的生产和生活,虽经供役地权利人多次交涉仍不改正;地役权人利用供役地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等。第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在有偿地役权合同履行中,需役地一方当事人按照地役权合同约定的数额和时间向供役地一方支付费用是其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若交费义务经过权利人在合理期间两次催告仍不履行支付费用的义务,则供役地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地役权关系。

4.抛弃。地役权人如将其地役权抛弃,供役地则因之恢复其无负担的状态,地役权归于消灭。但如果是有偿的地役权,地役权人抛弃地役权后,仍应支付地役权全部期间的租金。

5.存续期间的届满或者其他预定事由的发生。地役权如有存续期间,因期间的届满而消灭。其设定行为附有解除条件的,因条件的成就,地役权消灭。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2日 23:2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登记对抗主义相关文章
  • 登记对抗主义有什么法律后果
    登记对抗主义是指未经登记,物权的变动在法律上也可有效成立,但只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立法例决定了物权变动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后果。即,就以商标为例,具体阐述:如果把商标许可视为权利物权(商标权)变动(许可他人使用)的一种方式的话,那么,甲与乙虽然签订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A,且此合同在法律上仍然有效,但由于未依法进行备案,那么,对于任何善意第三人而言,此商标许可合同A并不发生任何权利物权(商标权)变动(许可使用)的效力,而仅具有规范甲、乙两方当事人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债权效力。实际上,上述认识与我国最高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的规定是完全一致的。该《解释》第九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由于“公示手续”是物权变
    2023-04-21
    181人看过
  • 民法典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登记对抗主义
    一、民法典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登记对抗主义当前我国对土地承包经营权采用何种登记的模式还仍存在争议,但作为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登记具有二元性质:(1)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登记为行政管理登记;(2)其他承包方式的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登记为物权登记。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既坚持了登记要件主义的原则,同时又通过“但书”规定,为适用登记要件原则的例外的采登记对抗(对抗善意第三人)主义留下了空间,可谓确立了不动产物权登记效力原则的二元体系:一是采登记要件(生效)主义,即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登记不生效;一是要登记对抗主义,即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第49条规定:“通过招
    2023-04-12
    240人看过
  • 地役权登记在供役地吗
    一、地役权登记在供役地吗供役地,是指在地役权法律关系中为需役地人的利益提供便利的土地,一般情况下地役权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供役地所有人在不妨碍地役权行使的前提下,可以使用地役权人在供役地上所建筑的设施,但应按其受益程度负担设置及维修费用。供役地所有人在不妨害地役权行使的范围内仍享有土地所有人应享的一切权利,地役权为有偿的,供役地所有人对地役权人有对价请求权。二、如何区分需役地和供役地供役地:是指在地役权法律关系中为需役地人的利益提供便利的土地。需役地:地役权的产生是基于占有、使用、收益自己土地的目的而使用他人的土地,故必然存在两块土地,因使用他人土地而获得便利的土地,称为需役地,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用益物权一旦设立,用益物权人便独立地享有对标的物的使用权、收益权,亦即该权利是独立存在的,
    2023-05-06
    204人看过
  • 我国动产物权登记的法律效力宜采用登记对抗要件主义
    动产物权登记的法律效果仍有登记生效要件主义和登记对抗要件主义两种立法例。登记对抗要件主义指登记对动产物权变动的行为只具有确认和证明的效力,而没有决定其能否生效的效力。所谓登记生效要件主义,即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的设立、转移、变更和废止等事项非经登记不得生效的立法体制。我国现行立法对于动产登记的效力规定较为混乱,两种立法例并存。因此应该统一。而统一的目标应为建立动产物权登记的对抗主义原则。这是因为,首先,对于应当登记的动产的物权变动,若实行严格的登记生效主义,不利于动产交易的便捷,反而会增加动产交易的费用和动产登记机关的负担。其次,登记生效要件主义适用动产抵押的余地相当有限。最后,同为动产,在权利变动时应实行相同的制度,若对其实行不同的公示制度,必然会增加法律适用的冲突,显然这是非理性的选择。另外,从世界范围看,动产物权登记的对抗要件主义更具有广泛性和可行性。这可以从两方面加以说明:一方面,对
    2023-06-08
    260人看过
  • 地役权对抗第三人
    地役权登记效力: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地役权不能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转让,它必须随着需役地的使用权转移而一同转移。当需役地的使用权发生转让时,地役权也应当随之发生转让。所以,一般情况下,地役权不可以单独转让《民法典》第三百八十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条是关于地役权从属性,有关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转让的规定。由于地役权的成立必须是有需役地与供役地同时存在,因此在法律属性上地役权与其他物权不同。地役权虽然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但它仍然应当与需役地的使用权共命运,必须与需役地使用权一同移转,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让与。地役权相关知识: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不动产便利而使用的权利。(一)设立地役权的形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二)地役权登记效力
    2023-06-15
    264人看过
  • 宅基地使用权是登记设立还是登记对抗
    需要分情况来看,无论是登记对抗还是登记设立都是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如果是原始取得的话根本就不是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探讨登记对抗和登记设立根本没有意义。如果宅基地使用权是因为买卖、继承、赠与宅基地上面的住宅而获得,或者因为继承住宅而取得,那么这个也不是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讨论登记设立和登记对抗也同样没有意义。如果是因为买卖、赠与住宅而一同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的话,那一定是登记设立。一、登记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转让、抵押。(2)荒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注意耕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抵押。(3)乡镇企业用地连同乡镇企业用房的抵押。(4)房屋所有权的转让及抵押,在建房屋的抵押。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对抗要件的有:(1)地役权的设立,地役权的转让不存在登记问题,因为地役权的转让具有从属性,随需役地或供役地的转让而转让;(2)土地承
    2023-03-05
    119人看过
  • 已登记地役权转让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第一百六十九条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登记证明;(四)证明地役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地役权的涵义(一)设立地役权的形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二)地役权登记效力: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三)地役权的期限: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
    2023-06-15
    397人看过
  • 质权需要登记对抗吗
    动产质押,原则上不需要登记,只需签订质押合同,将质物交付给质权人占有,质权即设立。但是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所以如果要抵押贷款的话,最好还是要去办理动产质押办理登记。根据质押的标的不同,可以将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办理登记可以对抗第三人。一、质权与抵押权有何区别1、抵押权的成立原则上以抵押登记为条件。质权的成立,除签订质押合同外,须出质人依质押合同的约定将质物交债权人占有。2、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3、抵押权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权是由质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二、股权质押是指什么股权质押是指质押人以其股权为质押标的而设立的质押。股权质押所需的材料有:1、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2、出质人身份证复印件;3、出质人所在企业营业执照原件;4、质权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5、现场打印出质企业股东出资
    2023-06-24
    134人看过
  • 地役权能否对抗承租方
    地役权登记对抗是什么意思地役权登记对抗,是指地役权一经登记,可以对抗任意第三人。地役权的性质(一)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二)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利之用的权利。(三)地役权具有从属性。一、地役权分类(一)积极地役权与消极地役权。以地役权的实现方式为标准,可将其划分为积极地役权和消极地役权。积极地役权是指地役权人可在供役地上为一定的积极行为的地役权,也称作为地役权。消极地役权是指以供役地人不得为一定行为为内容的地役权,因其负有一定不作为的义务,而非单纯的容忍义务,又称不作为地役权。(二)地役权的继续地役权与非继续地役权。以地役权的行使方式或权利实现的时间是否继续为标准,可以将其划分为继续地役权和非继续地役权。前者指权利的行使无须每次都有地役权人的行为,而权利却能不间断地实现的地役权,道路与设施的存在本身就意味着权利人在持续地行使地役权。消极地役权一般均为继续地役
    2023-03-16
    445人看过
  • 如何做好地役权登记
    对于设立地役权的房屋,当事人可以申请设立地役权登记。1。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地役权合同;(4)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产权证;
    2023-05-07
    208人看过
  • 地役权登记办理指南
    1、地役权登记实行的登记对抗主义,而不是登记生效主义;2、当事人申请办理地役权登记时,供役地和需役地的权属状况特别是供役地的权属状况应当清楚无争议;3、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期限;等等。地役权登记对抗主义地役权采登记对抗主义的理由主要有:“地役权主要发生在两个权利人之间,一般不涉及第三人,在发生第三人侵害土地权利的情况下,主要是对土地使用权的侵害,不涉及地役权的侵害,即使不登记,也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属”,且“大量地役权发生在农村,发生在设立了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的集体土地和农村私有房屋上,而我国农村尚未建立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农村里地役权80%-90%都是不登记的,为方便群众,减少成本”,“通过确认土地之上的各种物权实现土地的高效率利用”。乍看上去似乎说得很有道理,然而地役权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在法理上始终是行不通的。首先,一个不
    2023-07-05
    263人看过
  • 泉州地役权登记材料
    办理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现场签名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3、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1份4、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1份5、地役权合同原件1份6、地役权变更的材料:(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2)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面积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和宗地界址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3)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4)地役权内容发生变化的,提交地役权内容变更的协议7、地役权转移合同原件1份8、地役权消灭的材料:(1)地役权期限届满的,提交地役权期限届满的材料;(2)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提交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材料;(3)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提交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材料;(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效
    2023-05-10
    123人看过
  • 地役合同不登记不享有地役权吗
    一、地役合同不登记不享有地役权吗地役合同不登记也是可以享有地役权的。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例如,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从他人手中取得位于市中心广场附近一块土地使用权,以“观景”为理念设计并建造了高层观景商品住宅楼。该地前面有一所学校乙,为了防止乙今后建造高楼挡住自己的观景视野,甲以每年向乙支付10万元补偿费为代价,与乙约定:乙在30年内不得在校址兴建高层建筑。合同签订后,双方没有办理地役权登记。1年后学校乙迁址,将房屋全部转让给房地产商丙,但乙未向丙提及自己与甲之间的约定。丙购得该学校后就建起了高层住宅。甲要求丙立即停止兴建,遭到丙的拒绝后,甲便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法院不能支持甲的主张。因为本案中甲乙双方虽然订立了地役权合同,但没有登记;乙转让土地又没有告知丙该土地上设有地役权,丙的合法权益应受保护。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只能基于合同
    2023-05-06
    119人看过
  • 地役权登记的双方是谁
    一、地役权登记的双方是谁地役权是双方的。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三条规定,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三)利用目的和方法;(四)地役权期限;(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六)解决争议的方法。二、地役权分类(一)积极地役权与消极地役权。以地役权的实现方式为标准,可将其划分为积极地役权和消极地役权。积极地役权是指地役权人可在供役地上为一定的积极行为的地役权,也称作为地役权。消极地役权是指以供役地人不得为一定行为为内容的地役权,因其负有一定不作为的义务,而非单纯的容忍义务,又称不作为地役权。(二)地役权的继续地役权与非继续地役权。以地役权的行使方式或权利实现的时间是否继续为标准,可以将其划分为继续地
    2023-04-30
    357人看过
换一批
#物权
北京
律师推荐
    #物权 知识导航
    展开

    物权法中的登记对抗主义,指的是物权变动无需登记即可生效,但不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亦有学者称其为“形式登记主义”,这种体制意味着登记对于相关物权变动之行为具有确认或证明的效力,但不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起决定作用。... 更多>

    #登记对抗主义
    相关咨询
    • 进行义务兵地役登记,物权能否与该义务兵对抗
      江苏在线咨询 2021-10-31
      民法典规定,物权未登记的,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未登记的物权不能对抗已登记的地役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生效;未经登记,不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不得登记。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的定义】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使用他人的房地产,以提高其房地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房产为服务场所,自己房
    • 地役权登记对抗是哪些,对抗第三人是哪些?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8-04
      地役权登记对抗,是指地役权一经登记,可以对抗任意第三人。 关于地役权的登记,《土地登记办法》第三十七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地役权登记实行的登记对抗主义,而不是登记生效主义。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之时设立,而不是登记之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地役权登记需要双方自愿申请,并需要提供地役权合同。 二是当事人申请办理地役权登记时,供役地和需役地的权属状况特别是供役地的
    • 2022年民法典中物权未登记能否对抗地役权
      青海在线咨询 2022-11-20
      物权未办理登记的,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未登记的物权不能对抗已经登记的地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的定义】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
    • 不依法登记的物权可以抗地役权吗?
      河北在线咨询 2023-01-03
      民法典规定,物权未办理登记的,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未登记的物权不能对抗已经登记的地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的定义】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
    • 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设立还是登记对抗
      安徽在线咨询 2021-12-16
      需要分情况来看,无论是登记对抗还是登记设立都是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如果是原始取得的话根本就不是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探讨登记对抗和登记设立根本没有意义。如果宅基地使用权是因为买卖、继承、赠与宅基地上面的住宅而获得,或者因为继承住宅而取得,那么这个也不是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讨论登记设立和登记对抗也同样没有意义。如果是因为买卖、赠与住宅而一同获得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