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证据不能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7 13:40:08 334 人看过

下列证据不能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1、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

2、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

3、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

作为原告要准备哪些证据呢

a、权利证据

1、原告主体资格证明,自然人的为身份证,企事业单位的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

2、专利权证书,证明专利权授权时的权属状况;

3、专利登记薄副本;

4、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为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外观设计的为公告授权的图片或照片及简要说明;

5、专利年费收据:证明专利持续有效;

6、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b、侵权证据

1、书证:通常是公证书;

2、物证:专利权人从市场上购得的侵权产品。

c、损失证据

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2、财务审计报告。

收集证据、核查事实一项专利权是否被他人侵犯,首先要查明是否有已构成侵权的事实,这些事实完全要靠证据来证明。因此,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据是非常重要的。这时应特别注意收集侵权的物证和书证。

物证--主要是侵权产品。侵权产品是十分重要的证据,而且它的取得也并不困难。

书证--一般应包括两个部分:

其一,证明专利权人有专利权,如:专利证书、专利申请文件、专利实施许可或专利权转让合同书等;

其二,证明侵权方实施了侵权行为,如:侵权方与他人的订货合同或转让合同、销售发票或销售产品说明书,技术对比文件等等。

在有些情况下,往往一两份有力的书证就可以认定侵权事实的存在。

证据对于案件的审理至关重要,证据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证据具有三性,如果又不符合其中任何一个特点的,都应当认定为不能单独作为定案根据,所以对于证据的要求非常高,并且每一个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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