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与执行异议的标的是否相同?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1-22 05:27:15 382 人看过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与执行异议的标的是否相同?

他们的标的是不相同的。

1、诉讼标的不同

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对诉讼标的态度一致,或共享权利、或共担义务。

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诉讼标的持有全部权利,排除其他人的权利。

2、诉讼地位

必要的诉讼当事人:或共为原告、或共为被告,是原被告之间的争议;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既不为原告也不为被告,独立存在与原被告之外,可独立起诉

3、参加方式

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在原告起诉或被告被诉时,应一同参加或法院追加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法院不能主动追加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的区别有哪些?

1、制度性质不同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补审”不是“再审”,——对应当审理而未审理的诉的一部分进行的补充审理(基于该制度当事人是诉讼第三人提出)。

只有第三人能够提出足以影响本诉裁判的证据或事实时,方能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只有本诉裁判与第三人有实质上的利害关系时,第三人才能成为撤销之诉的适格当事人。

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

2、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本诉之外的“参加之诉”。案外人再审制度是本诉之外的“再审制度”。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规定:原有的关于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两个款项之下直接增加一款,规定“前面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可见,第三人撤销之诉,限于本可参加到原诉讼中的适格第三人,不包括原诉讼中遗漏的必要诉讼当事人。

所以第三人撤销之诉和再审本来就是属于不同的诉讼案件,程序也不一样,所以他们执行异议的标的肯定也是不一样的,如果是当事人发起了第三人撤销之诉,首先他是和原来的案件没有直接的牵连关系,但是因为案件的最终判决,侵害到了他的权益,所以他才会发起诉讼来请求撤销原来的判决,但是再审就是对原来的诉讼案件进行再次的审理,可能是因为有了新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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