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通知单的法律效力不等同于事实证据要素吗?
付款通知单的法律效力不等同于事实证据要素。为了更好地理解,请以一个案例为例
[判决要点]
1。逃避执行是指在诉讼程序开始前一年至执行程序结束时,有执行能力的被执行人故意转移财产或者设置障碍,阻碍法院处分财产,给被执行人造成损害,以逃避履行债务的行为>2.局外人声称,贷款关系确实是以支付令为理由发生的,但支付令并不是法院通过诉讼程序做出的有效判决。支付令确认的支付内容不属于“人民法院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确认的事实”。因此,支付令不能自然免除外部人对贷款关系真实发生的举证责任。外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借款关系真实发生的,驳回其债权
[基本情况]
2008年12月11日,XX市XX区人民法院(XX)民x储字第XX号民事判决生效,a1为生效判决的义务人。在债权人申请执行本案的过程中,被执行人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一方未履行支付义务。2008年7月25日,XX与XX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XX向XX借款68万元,借款期限36个月,月利率8‰。同日,双方签署了《抵押贷款合同》,并为上述68万元贷款提供了抵押担保,该贷款位于XX省XX市XX新村2号楼402室。2008年7月28日,XX和XX与XX1和XX12(XX之子)签订贷款合同,约定XX1和XX12向XX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36个月,月利率8‰。同日,双方签署抵押合同,a1和a12以其位于XX省XX市XX镇XX别墅111号的房产为上述200万元贷款提供抵押担保。之后,上述两处房产已办理抵押登记。2010年3月26日和2012年10月23日,根据分别与XX1、XX1和XX12签订的两份贷款合同,XX向XX省XX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XX法院)申请支付令。2012年9月15日,XX公司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申请逃避执行审查,XX法院分别下达(XX)XX民都字第XX号和(XX)成民都字第XX号支付令,要求XX公司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XX支付2868268元和945520元,要求确定1至12岁及以上的房屋抵押为逃避执行行为,无效。经审查,法院作出执行裁定(XX)bfzz第120号:
I。裁定被告1、被告12与被告在XX省XX市XX镇XX别墅111号房地产抵押行为无效。确认被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XX省XX市XX新村2号楼402室房地产抵押无效。某某不服判决,于2013年1月5日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XX省XX市XX镇XX别墅111号房地产以及XX市XX新村2号楼402室房地产的1、12某某、1某某等抵押的有效性,XX省
[判决结果]
XX市XX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民事判决(XX)白民初字第323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某某提出上诉。2014年2月13日,XX中级人民法院作出(XX)宁民中字第XX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理由]
本院生效判决认定:。在被XX公司(XX)百民二期字第XX号案件起诉一个多月前,他以贷款为由将两处房产抵押给了与他有亲属关系的人。抵押的时间和双方的亲属关系足以引起合理的怀疑,即贷款关系是否确实发生,双方是否设定抵押以避免执行虚拟债务。在这种情况下,本案涉及的两处房产的抵押是否有效,取决于XX1和XX之间的两份贷款合同中规定的贷款关系是否真的发生。如果贷款关系真的发生,抵押是有效的;如果贷款关系是虚假的,抵押是一种逃避执行的行为,抵押无效。因此,作为本案的原告,XX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XX和XX之间签订的两份贷款合同中规定的贷款关系确实发生。但是,XX只提供了江阴法院的两份支付令,认为这两份支付令确认了XX与XX之间的贷款事实。
法院认为,该支付令是法院在监督程序中根据某某的申请作出的,不是法院通过诉讼程序作出的有效判决。支付令确认的支付内容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确认的事实”,支付令并不免除XX在本案中实际发生贷款事实的举证责任。XX应进一步证明贷款事实确实发生,否则应承担未能证明的不利后果。在诉讼中,XX和XX未能提供资金来源和贷款交付的相关证据。由于他们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贷款确实发生,他们要求确认本案涉及的两处房产的抵押是有效的,缺乏基本的事实依据,并且不支持他们向一审法院提出的索赔。只有债权人有权启动监督程序。根据实体法的规定,有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依法履行义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判决,保护其合法权益。此外,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通过监督程序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该案件必须是一项付款行为。即要求债务人履行一定的支付义务,确认行为和变更行为不适用于监督程序;此外,监督程序仅适用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支付款项和证券的情况。此外,监督程序不能适用于要求债务人支付特定物品和归还建筑物的情况
货币指作为流通和支付手段的货币;有价证券是指本票、汇票、支票、股票、政府债券、国库券、提货单、抵押票据等,其表面所表达的产权只能通过实际持有其证券才能实现的证券,贷款、欠款的有效交易、赊销、欠款的代销等。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债务纠纷。监督程序中的申请人必须是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债务人没有履行其他债务的义务。具体而言,债权人对债务人没有对等付款义务,或者对等付款义务已经履行;此外,它还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虽然存在另一种债权关系,但根据其性质不能与债权抵销的情形。要求支付的款项或证券已到期,金额已确定,并说明了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依据。此条件有三种含义:
首先,期限到期。付款期限届满,债务人有义务履行付款义务,债权人有权要求付款。否则,债务人享有该期限的利益,债权人不得就付款提出索赔。第二,金额必须确定。至于什么样的债权债务关系可以确定,不应以债务的原因来确定。无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请求基于何种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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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公诉案件的公诉机关(检察院)和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证明责任。 公诉案件的检察院负责举证,公安机关有侦查权,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检察院举证的材料,但公安机关没有向法庭举证的资格。...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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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令的法律效力是什么海南在线咨询 2023-04-25支付令的法律效力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法作出的督促债务人为一定给付义务的法律文书。这是处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民事、经济纠纷的最好办法,但只能体现在债务人接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不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方可实现。债务人对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异议,但对清偿能力、清偿期限、清偿方式提出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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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支付令的异议有什么法律效力?江西在线咨询 2022-10-20债务人对支付令的异议有什么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明确: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口头异议无效)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督促程序终结后,债权人起诉的,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需要注意的是,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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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付令的法律规定香港在线咨询 2022-03-19关于支付令的规定: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一百九十一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第一百九十二条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第一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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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对支付令的异议有何法律效力河南在线咨询 2022-12-10对支付令异议的效力,是指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在法律上的后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异议,经人民法院审查符合异议条件的,支付令失效。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偿付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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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据的法律效力青海在线咨询 2022-03-13有可能但又不是必然的,即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认识方法,是人们在对事物的认识达不到逻辑必然性条件时不得不采用的一种认识手段。最高人民法院 2001年12月21日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