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指令的法律效力并不等同于事实证据的要素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08:24:56 325 人看过

付款通知单的法律效力不等同于事实证据要素吗?

付款通知单的法律效力不等同于事实证据要素。为了更好地理解,请以一个案例为例

[判决要点]

1。逃避执行是指在诉讼程序开始前一年至执行程序结束时,有执行能力的被执行人故意转移财产或者设置障碍,阻碍法院处分财产,给被执行人造成损害,以逃避履行债务的行为>2.局外人声称,贷款关系确实是以支付令为理由发生的,但支付令并不是法院通过诉讼程序做出的有效判决。支付令确认的支付内容不属于“人民法院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确认的事实”。因此,支付令不能自然免除外部人对贷款关系真实发生的举证责任。外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借款关系真实发生的,驳回其债权

[基本情况]

2008年12月11日,XX市XX区人民法院(XX)民x储字第XX号民事判决生效,a1为生效判决的义务人。在债权人申请执行本案的过程中,被执行人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一方未履行支付义务。2008年7月25日,XX与XX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XX向XX借款68万元,借款期限36个月,月利率8‰。同日,双方签署了《抵押贷款合同》,并为上述68万元贷款提供了抵押担保,该贷款位于XX省XX市XX新村2号楼402室。2008年7月28日,XX和XX与XX1和XX12(XX之子)签订贷款合同,约定XX1和XX12向XX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36个月,月利率8‰。同日,双方签署抵押合同,a1和a12以其位于XX省XX市XX镇XX别墅111号的房产为上述200万元贷款提供抵押担保。之后,上述两处房产已办理抵押登记。2010年3月26日和2012年10月23日,根据分别与XX1、XX1和XX12签订的两份贷款合同,XX向XX省XX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XX法院)申请支付令。2012年9月15日,XX公司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申请逃避执行审查,XX法院分别下达(XX)XX民都字第XX号和(XX)成民都字第XX号支付令,要求XX公司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XX支付2868268元和945520元,要求确定1至12岁及以上的房屋抵押为逃避执行行为,无效。经审查,法院作出执行裁定(XX)bfzz第120号:

I。裁定被告1、被告12与被告在XX省XX市XX镇XX别墅111号房地产抵押行为无效。确认被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XX省XX市XX新村2号楼402室房地产抵押无效。某某不服判决,于2013年1月5日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XX省XX市XX镇XX别墅111号房地产以及XX市XX新村2号楼402室房地产的1、12某某、1某某等抵押的有效性,XX省

[判决结果]

XX市XX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民事判决(XX)白民初字第323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某某提出上诉。2014年2月13日,XX中级人民法院作出(XX)宁民中字第XX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理由]

本院生效判决认定:。在被XX公司(XX)百民二期字第XX号案件起诉一个多月前,他以贷款为由将两处房产抵押给了与他有亲属关系的人。抵押的时间和双方的亲属关系足以引起合理的怀疑,即贷款关系是否确实发生,双方是否设定抵押以避免执行虚拟债务。在这种情况下,本案涉及的两处房产的抵押是否有效,取决于XX1和XX之间的两份贷款合同中规定的贷款关系是否真的发生。如果贷款关系真的发生,抵押是有效的;如果贷款关系是虚假的,抵押是一种逃避执行的行为,抵押无效。因此,作为本案的原告,XX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XX和XX之间签订的两份贷款合同中规定的贷款关系确实发生。但是,XX只提供了江阴法院的两份支付令,认为这两份支付令确认了XX与XX之间的贷款事实。

法院认为,该支付令是法院在监督程序中根据某某的申请作出的,不是法院通过诉讼程序作出的有效判决。支付令确认的支付内容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确认的事实”,支付令并不免除XX在本案中实际发生贷款事实的举证责任。XX应进一步证明贷款事实确实发生,否则应承担未能证明的不利后果。在诉讼中,XX和XX未能提供资金来源和贷款交付的相关证据。由于他们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贷款确实发生,他们要求确认本案涉及的两处房产的抵押是有效的,缺乏基本的事实依据,并且不支持他们向一审法院提出的索赔。只有债权人有权启动监督程序。根据实体法的规定,有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依法履行义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判决,保护其合法权益。此外,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通过监督程序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该案件必须是一项付款行为。即要求债务人履行一定的支付义务,确认行为和变更行为不适用于监督程序;此外,监督程序仅适用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支付款项和证券的情况。此外,监督程序不能适用于要求债务人支付特定物品和归还建筑物的情况

货币指作为流通和支付手段的货币;有价证券是指本票、汇票、支票、股票、政府债券、国库券、提货单、抵押票据等,其表面所表达的产权只能通过实际持有其证券才能实现的证券,贷款、欠款的有效交易、赊销、欠款的代销等。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债务纠纷。监督程序中的申请人必须是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债务人没有履行其他债务的义务。具体而言,债权人对债务人没有对等付款义务,或者对等付款义务已经履行;此外,它还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虽然存在另一种债权关系,但根据其性质不能与债权抵销的情形。要求支付的款项或证券已到期,金额已确定,并说明了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依据。此条件有三种含义:

首先,期限到期。付款期限届满,债务人有义务履行付款义务,债权人有权要求付款。否则,债务人享有该期限的利益,债权人不得就付款提出索赔。第二,金额必须确定。至于什么样的债权债务关系可以确定,不应以债务的原因来确定。无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请求基于何种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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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8日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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