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地点
鹤山市沙坪街道前进路3-6号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1986年)
第八条学校的开办、合并或停办,须经县(市、市辖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
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
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三、办理时限
90(自然日)
四、办理地点
鹤山市沙坪街道前进路3-6号
五、办理材料
租用校舍的须提交此项,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租用校舍的须提交此项,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举办者提出申请加盖公章(个人举办者需签名按指印确认),交原件1份。
交原件1份。
原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签名按手印,交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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