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媛姚晓滨
在办理强奸案中,被害妇女的陈述不一定客观真实,那么如何在审查逮捕环节甄别被害人陈述的真伪?笔者认为,要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通过审查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来衡量被害人陈述的真伪。在审理时就要对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性行为是在何种情况下发生的、报案当天是否发生了特殊事情、犯罪嫌疑人的辩解等进行详细审查,审查的一个重要方法就是要到案发地去走访、调查,逐一分析被害人陈述的每一句话和每个细节,透过现象看本质,最后准确定案。
2.通过审查证人证言及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来辨别被害人陈述的真伪。多数刑事案件的证据构成中都有证人证言,但是强奸案件较为特殊,绝大多数情况下,只是行为人与被害人一比一的对证,而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在有证人证言的强奸案件中,在审查批捕环节就要很好地利用这一难得的证据,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作出正确的判断。在审查逮捕环节时间短的情况下,对案件中每一句话的分析、理解、查证显得尤为重要,这也是考查检察官们在办案中要本着对被害人负责,对犯罪嫌疑人负责的精神,不能先入为主地认为强奸案中被害人都是弱者,也不能只听犯罪嫌疑人的辩解,认定的每一个情节都要有充分的证据予以印证。在强奸案件中要尽可能地找到其他证据来证明事实,这些证据可能对被害人有利,也可能对犯罪嫌疑人有利,但是执法的宗旨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通过审查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来甄别被害人陈述的真伪。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七种。而有的强奸案中,不能仅凭被害人陈述而认定为强奸既遂,还要通过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来证明犯罪形态。
4.在分析强奸案件被害人的陈述时要避免三个误区:一是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强行与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也应定强奸罪。二是认定强奸罪不能以被害妇女有无反抗表示作为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表示、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具体分析,精心区别。当被害妇女因为酒精或药物的影响,而无法拒绝进行性行为时,与其发生性行为也被视为强奸(比如使用药物麻醉女性后,与其发生性行为,事后证实该性行为不是该女子自愿的,也属于强奸)。三是发生性行为时,女子当时半推半就,而事后又后悔的,若男性有足够证据证明女子半推半就,则不属于强奸;若男性无法证明当时女子属于半推半就,而女子却有证据证明该性行为违背了自己意志,则可以按强奸罪论处。
(作者单位: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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