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违法还不予赔偿?法院判决县政府重新作出赔偿决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1-24 19:04:17 385 人看过

为加快推进楚相大道道路拓宽工程的建设工作,当地政府在未与张先生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以“违法建筑”的名义将张先生的房屋强行拆除。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王xx律师、李xx律师协助张先生向xx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后,拆除行为被复议决定确认违法,张先生据此向xx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赔偿,xx县人民政府却做出《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在两位律师指导下,张先生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xx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撤销xx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责令xx县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针对张先生的赔偿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庭审信息:

审理法院: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河南省xx市xx县某村村民张先生

被告:xx县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李xx律师

案情简介:

张先生是河南省xx市xx县某村村民,在该村216省道路,旁有合法住宅,包括砖木住宅五间及棚屋、厕所,其中三间用于居住,两间为副食品商店,2013年淮滨县政府组织实施楚相大道道路拓宽工程,张先生的上述房屋落入征收范围内,由于补偿不合理,张先生一直未与征收方达成补偿协议。眼看竣工期限一天比一天近,张先生家房屋的补偿征收事宜却迟迟没有进展,征收方无奈之下使出了“以拆违促拆迁”的手段,组织当地街道办事处和城市管理局联合执法,张先生的房屋强制拆除。

张先生在律师指导下向xx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xx市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确认了征收方强拆行为违法,该复议决定虽然因为对与拆除行为无关的事作出认定,后来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确认违法,但并没有被撤销。张先生据此向xx县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赔偿后,xx县人民法院却以“确认拆除行为违法的复议决定被生效判决确认违法后,已经不具有法律效力,拆除行为是否违法尚无定论”为由作出《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张先生不服,遂在律师指导下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要点:

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还能否作为确认拆除行为违法的依据?

律师解析:

王xx律师认为,上述行政复议决定因对与拆除行为无关的事作出认定,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确认违法,该判决虽确认了复议决定违法但并未撤销该复议决定,即保留了确认被告xx县人民政府拆除原告张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的效力。

被告xx县政府上述行政复议决定因被确认违法而失去法律效力,认为强拆行为是否违法尚未确定,据此作出被诉不予赔偿决定,属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xx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支持了李xx律师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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