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应注意的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3 20:32:51 140 人看过

(一)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用承担问题。对于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保险费,是否由被告承担存在争议。根据现已公开的裁判文书来看,法院对原告提出由被告承担保险费用的诉请请求基本不予支持。有的法院认为保险费用并非实现债权所必须支付的必要费用,有的法院认为主张被告承担并无法律依据。对于被保险人的诉讼费用,有的保险公司在合同中规定,被保险人与被申请人就财产保全错误申请的赔偿责任产生的诉讼所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规定了该项费用赔偿金额不超过赔偿限额的一定比例。

(二)保险合同约定期间与保函期限可能出现不一致问题。保函期限多表述为“自贵院受理被担保人(保全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生效,至因本案导致错误保全由法院判决生效后,担保人向被申请人赔付之日止时效”,此期间可能横跨两个案件的审理期限,涉及诉前、诉中、执行等多个审判流程阶段,往往可能超过了两年时间;而保险合同约定期间多为两年的固定期间,到期需重新缴纳保费。实际上保险合同不能有效地覆盖保全错误损害导致的全程风险,可能导致有效性问题。

(三)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问题。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在保监会备案的内容仅为保险产品,保监会主要通过保费进行监管,对保单保函并未进行备案,亦游离于监管范围之外。因此,法院对于同一保险公司在一定时期内开出的保单保函不能全部掌握,对于其可能存在的风险无法评估。保险公司基于商业效益,会尽一切可能销售保险产品获取保费,保单保函总额不断增加但并未纳入监管范围。保单保函数量的增加和保险公司缴纳保费的增加并不对等,监管风险必然带来偿付风险,一旦保险公司自身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则可能发生系统性风险。

一、财产保险保险责任范围是什么

财产保险可分为基本险、综合险和一切险,保险责任的范围并不相同,投保人在投保时须向销售人员了解清楚。基本保险的保险范围最小,通常因为火灾、爆炸、雷击、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所致的损失。综合险保险责任范围较大,除基本保险范围外还承保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下沉造成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坏,引起的停水、停电、停气所造成的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财产一切险保险范围最大,承保财产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以及由于突发和不可预料的事故造成的损失,除保险条款约定的除外责任,保险人均予以赔偿。财产保险的赔偿不能超出实际损失,被保险人不能因事故获利。

二、购买财产保险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一)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保险法》第17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建议您读懂保险合同中条款含义,搞清您可以得到哪些方面的保障和赔款,哪些是不保的风险。特别注意条款中有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义务和特别约定等内容。

(二)填写投保单要如实告知。《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三)投保要带齐有关证件。如投保机动车辆保险以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相关经济利益为保险标的的运输工具保险。要带上行驶证、营运证原件;新车要带上机动车辆合格证原件、购车发票原件等。如投保企业财产险、家财险,保险公司要派人员到投保单位和投保家庭查验,核对有关财务账册、发票及实物,以便按规定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四)不能超额投保。《保险法》第55条第三款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投保人明智的做法是,对投保财产作出客观合理的估价,使保险金额尽可能接近所投保财产的实际价值。

(五)仔细核对投保单内容,索取正式保费发票。交纳保费时,投保人要索取正式保费发票,取得保险单正本后仔细核对与投保单内容是否相符,发现差错或疑问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查询或要求改正。

(六)不能重复投保。《保险法》第56条规定:对重复保险,各保险公司分别按比例分摊赔偿,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其保险价值。因此,建议您若同一车辆、同一份财产,只向一家保险公司投保,用不着多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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