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举证责任一般由当事人承担,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举证责任倒置的知识
特殊侵权行为归责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这是因为,在这些案件中,由于受害人所处的受害地位的局限性,无法或难以举证证明。因此,法律规定受害人勿须举证,由已证明的事实推论该事实成立,从而使受害人处于更为优越的地位,使其合法权益更易于受到法律的保护。
举证责任倒置,就是把按照举证责任分担的一般原则本属于一方当事人应负的举证责任,因某种原因而转移给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侵权案件的举证责任倒置,就是反在一般侵权责任中某些应由受害人承担的举证责任,移转给加害人承担。
举证责任倒置,加害人举证证明的范围是:
(1)实行推定过错原则,证明加害人无过错的事实。适用推定过错原则,是由已知的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的事实中,推定加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对此免除受害人的举证责任。这一举证责任,转由加害人承提,其主张自己无过错,须举证证明。证明属实的,确认其无过错,不构成侵权民事责任;不能证明和证明不足的,确认其有过错,构成侵权责任。
(2)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不是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亦免除受害人证明加害人过错的责任。加害人如认为损害的原因是因受害人的故意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或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应由加害人负举证责任。加害人证明属实的,免除加害人的侵权责任;不能证明或证明不足的,即应承担侵权责任。
除上述两项事实的证明由加害人负举证责任即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以外,其余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事实,均仍由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加害人并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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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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