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福州不动产预告登记变更受理条件有哪些
因当事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申请预告登记的变更。
二、福州不动产预告登记变更法律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1月24日,国务院第656号令)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2.《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第10.2.1条适用: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名下的不动产分割或者合并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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