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有无时间限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04 17:22:43 171 人看过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0条规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这就是说,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的期限,从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不能越过30天。

补充内容:

1、基本概念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是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相对独立地依法调解本单位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建立工会委员会的企业,以及已设立工会工作委员会的乡、镇,都应当设立调解委员会或调解小组。

2、办事机构

企业调解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或乡、镇工会工作委员会。

职工较多的企业,调解委员会办事机构根据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从企业内部调整解决。

3、职责

调解委员会的职责:

(一)调解本企业行政和职工之间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调解本企业行政和职工之间因工作调动、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劳动保护、职业培训及奖励惩处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三)接受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对与本企业有关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协助仲裁委员会调查本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严格执行调解协议;

(五)协助企业做好违纪职工的教育转化工作;

(六)协助企业搞好劳动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

一、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流程是什么?

(一)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可直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职工一方当事人人数在三人以上,具有共同申请理由的,应推举二至三名代表参加调解活动。

(二)调解委员会收到当事人调解申请书后,应及时征询另一方当事人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愿意接受调解的,应在三日内作出书面受理决定。另一方当事人不愿接受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并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调解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的应在三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说明理由和情况。对无法确定是否受理的案件,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

(三)对已确定受理的案件,由调解委员会主任指派两名以上调解员进行调查、收集证据,调查应作笔录,并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四)拟定调解方案,提出初步调解意见。

(五)调解以会议形式进行,调解会议由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争议案件,可由调解委员会主任指定一至二名调解员负责调解。

(六)调解委员会在调解会议上应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并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照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劳动合同,公正调解。

(七)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及时制作调解协议书,协议书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协议书一式四份,调解委员会及双方当事人各一份,报所在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一份。

(八)调解不成的,也应做好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

(九)自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或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调解员应做好记录,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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