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对于犯罪行为都是严惩不贷的,犯罪行为人的一言一行都是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我国的法律也是具有人性化的一面。那就是对于犯罪行为人因为某种原因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后果严重的影响了他人,最终到执法机关认罪认罚,以便于争取最大宽恕。那么最高法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是什么样的?
两高新规定:将加强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由裁量权的监督
最高法院长周*代表最高法,并受最高检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了“两高”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情况的中期报告。他表示,在下一步工作中,两高将加强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中法官、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依法监督,坚决防止发生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等违法情形。
2016年9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两高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在北京等18个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
所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依法从宽处理。
周*透露,截至今年11月底,18个试点地区共确定试点法院、检察院各281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刑事案件91121件103496人,占试点法院同期审结刑事案件的45%。其中检察机关建议适用的占98.4%。
报告指出,试点中,检察机关对认罪认罚案件依法提出从宽量刑建议,法院的采纳率为92.1%。认罪认罚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占42.2%,不起诉处理的占4.5%;免予刑事处罚的占0.3%,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占96.2%。
周*说,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平均用时26天,人民法院15日内审结的占83.5%,当庭宣判率为79.8%,速裁案件当庭宣判率达93.8%,刑事诉讼效率明显提升。
在报告中,周*也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如有的试点地区将“认罚”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简单等同起来,或将“从宽”绝对化、简单化,对案件具体情节区分不够;试点工作整体推进不够平衡,有的地区试点案件数量偏少、比例偏低;办案规程、工作机制尚需进一步完善。
周*表示,在下一步工作中,将加强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中法官、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依法监督,坚决防止发生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等违法情形,确保公正廉洁司法。此外,还将进一步完善制度机制,探索完善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标准,为检察机关更准确提出量刑建议、法院更准确裁量刑罚创造条件;正确处理赔偿和解与从宽处罚的关系,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避免将赔偿与从宽完全等同起来。
最高法院认罪认罚的判定都是非常严格的,按照我国法律法规对于主动前来认罪的犯罪行为人都以从轻处理。最高法院的判定也是经过多次的协商才决定出来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是一个简单的试点问题,更多的是我国法律越来越人性化的转变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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