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转移的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9 10:33:44 318 人看过

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因违法被责令关闭,或者依法被宣告破产时,应当在清算和终止公司之前,将其未到期的人寿保险合同转移给其他有资格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使这些未到期的保险责任有可靠的履行保证。本条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转移的方式,分为自愿转让和指定转让。在保险公司因被责令关闭和破产的强制解散情况下,由解散的保险公司与其他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进行协商,签订转让和接受未到期人寿保险合同的协议。如果没有保险公司自愿接受解散的保险公司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则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法律规定指定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予以接受。

按照本条的规定,要求解散的保险公司将未到期的人寿保险单及相应的准备金一同转让给接受该人寿保险责任的公司。这里的责任准备金是指仍然有效的人寿保险单的全部净值扣除必要费用之后的净值,同时还应当提取已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给付金额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如果解散的保险公司能够转让与其持有的未到期人寿保险单相应的准备金,那么接受该人寿保险单的公司不会增加额外的保险责任。如果解散的保险公司因严重亏损,无能力做到上述要求的,则会发生被指定接受该转让的人寿保险单的保险公司,无力承担转让于它的人寿保险责任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国外一般是动用保险保障基金,由接受转让的保险公司提出申请,利用基金的资金予以贷款或支持。对此,我国保险法也专门作出规定,保险公司日常应当按照规定提存保险保障基金,集中管理,统筹使用,具体管理办法需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作出规定。本条只是在第二款规定了一个原则,转让或者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人寿保险合同及其准备金的转移,应当由清算组来进行。在指定转让情形下,清算组则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保险公司订立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的转让协议。

人寿保险合同常用条款范本

【关键词】

1.人寿保险合同常用条款

2.团体人寿保险合同(一)

3.团体人寿保险合同(二)

人寿保险常用条款

1、不可争条款:又称不可抗辩条款,是指自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起,超过法定时限(通常规定为二年)后,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如误告、漏告、隐瞒某些事实为理由,而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2、年龄误告条款: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3、宽限期条款:对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未按时交付续期保险费的,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给予投保人一定的宽限时间(通常为1个月或2个月),在宽限期期间,保险合同效力正常。

4、复效条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在一定的期间内,由于失去某些合同要求的必要条件,致使合同失去效力,称为合同中止;一旦在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内所需条件得到满足,合同就恢复原来的效力,称为合同复效。

5、所谓自杀,在法律上是指故意剥夺自己生命的行为。在人寿保险中,一般都将自杀作为责任免除条款赖规定,目的是防止道德风险。自杀条款规定了一个二年的期限。

6、不丧失价值任选条款:保单所有人享有现金价值的权利,不因保险效力的变化而丧失。保单所有人可以任选一个方案享用其保单的现金价值。a,退保金b,将原保单改为缴清保单c,将原保单改为展期保单

7、自动垫缴保险费条款: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人身保险合同,合同生效2年后,如果投保人逾期未支付当期保险费,保险人则自动以保单的现金价值垫缴保险费。

8、贷款条款:投保人可以以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单作为质押,在现金价值数额内,向其投保的保险人申请贷款。

团体人寿保险合同

1.团体人寿保险投保单

序号:_____

投保单位名称:_____联系人_____发工资日_____

单位地址:_____电话_____厂休日______

投保人数在册人员总计人参加保险

保险金额每人投保份,满期时保险金额元。

投保单位

保险费每人每月交费元。盖章

保险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参加保险人员名单详见后附被保险人名单

保险单号码:单位代号投保日期年月日

经办人:

主管:复核:签单:

2.团体人寿保险单

贰拾年期

----------

投保单位名称单位代号

地址

投保人数在册人员总计人。参加保险人员名单

详见后附清单

保险金额每人投保份,满期时每人保险金元。

保险费每人每月交费元。

保险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根据《团体人寿保险办法》规定,投保单位所开列的全部在册人员名单(即被保险人),经审核,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本保险单,其承保责任范围,均按本办法规定办理,今后人员名单如有变动,本公司仅按变动清单调正后的人员承担保险责任。

_____保险公司

主管:_____复核:_____签单员: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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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13日 0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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