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累犯制度的缺陷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14:22:13 241 人看过

本文主要讲述了我国累犯制度的缺陷以及对未来累犯制度的设想。

一、制度缺陷

1996年严打以后,根据当时社会发展的状况及新形势下对犯罪状况的分析研究,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现行刑事法典。其中对1979年刑法典第61条规定的累犯进行了修改,主要体现在将构成累犯后罪发生的时间下限由原来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3年改为5年,进行了延长。其理由主要是因为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3年以后重新犯罪的仍占相当比例,有必要予以惩罚遏制。实践证明在当时这种规定是富有成效的,有利于积极巩固劳动改造成果使刑满释放人员时时检点自己、不敢再次以身试法,经过相当长的时间的威慑与自我约束,使其养成守法的习惯。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犯罪状况有了新的特点,据调查,自1997年到2004年八年的时间内,前四年累犯占总案犯的4.2%,过失犯罪占总案犯的6.3%,后四年累犯占总案犯的1.4%,过失犯罪占总案犯的19.3%.以上累犯数字的变化,可以清楚地看出,故意重新犯罪的比例逐年减少,从表面来看是收到了严打的效果。但是我们也清醒的看到,有一大部分犯罪是被排除在累犯打击的对象之外,即过失犯罪。而此类犯罪的迅猛增长,已经成为文明社会的主要犯罪形态,现行累犯制度不能充分发挥刑罚的打防并举的良好社会效果。司法实践中,有时候还会遇到累犯法律适用的难题。据统计,现行累犯,根据其犯罪亲身经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加强,在总结教训之后,一般不再是重操旧业,所触犯后罪与已判刑罚侵犯的客体有很大不同,甚至为逃避法律制裁,选择一种新的、较轻的作案手段危害社会。因而,在检察机关起诉的时候,根据法律规定,一般以累犯提起公诉,而根据被告人所犯新罪的事实和情节,法院有时候需要对被告人处以拘役、管制或但处附加刑等较轻的刑罚,这样就存在公诉与判决的法律冲突问题,有碍司法的权威。使得再犯分子不能得到严惩的后果,判决的社会效应就不会充分体现。为此,加强司法实践,结合社会发展现状及世界各国刑法关于累犯制度的构成,制定与修改中国现行累犯制度就显得很有必要。

二、重构设想

刑罚具有惩罚与保护,打击与预防的双重功能。和谐社会需要人民群众自觉知法守法,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对个别偶犯、初犯,以教育感化为目的,该依法从轻处罚的,就依法从轻处罚,尽早将其改造成为社会有用之才。对那些屡教不改,重新犯罪的人员,就应该充分发挥刑罚的严厉性,重拳打击,依法严惩,以教育惩戒个别不思悔改的犯罪分子,使其不敢再次触犯这根高压线,充分发挥刑罚的双重功能。为此中国刑法典应建立故意累犯与过失累犯的双重体制,在体现对累犯从严惩处的同时,平衡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大小,搞好利益权衡,区别对待。对故意累犯应采用严格的尺度标准,即指曾经犯过罪而又在任何时候再故意犯罪,不问其犯罪的种别、刑罚的种类及轻重如何,均认定为累犯,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只要后罪为故意犯罪,就认定为故意累犯,从重处罚。这样作出规定,以使得犯过罪的人在主观方面不再敢重涉违法犯罪的道路,考虑其人身自由所受限制等后果的严重性,而从内心深处打消犯罪的意图,自觉守法。

对过失累犯应根据其主观恶性较故意累犯轻微的特点,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已内作为时间界限较为适宜,即指曾经犯过罪的犯罪分子,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过失犯罪,就构成过失累犯,对过失累犯应从重处罚,但不受刑法关于累犯不适用缓刑的限制。,只要后罪为过失犯罪,就认定为过失累犯。增加过失累犯制度及对此类犯罪处罚的灵活性,更能够体现中国刑罚对再次犯罪的严惩态度与过失累犯再次挽救的人文关怀,以有利于犯罪分子洗心革面,重新做人。并且使得该类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妥善处理,在打击犯罪分子的同时,进一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均具有积极的意义。

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法治进程的加快,人们越来越可求社会的和谐,文明、进步、发展将成为时代的主旋律。这就要求法治的衡平性更显重要,适时调整中国刑罚典中有关内容,特别是个别法律适用问题,如累犯制度的修改,将具有现实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9日 04:1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累犯相关文章
  • 我国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的缺陷有哪些
    我国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的缺陷如下:1、我国公司法对于不同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规定不同的最低注册资本额,使作为平等市场主体的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不能得到平等有效的保障我国公司法第2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或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以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当然,这种分类的立法本意在于强调不同经营性质的公司对最低资本额要求的差别性,体现区别对待,但其弊端也是明显的,首先在于这种分类本身并无多大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其次更在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越来越适应市场的需求而从事多种经营,很难再把生产与销售、批发与零售等截然分开,最后在于作为平等市场主体的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由于受行业注册资本额差别性的影响而无法得到平等有效的保障,从而减少了某些行业经营的风险性,这势必造成行业差别的扩大,不利于经济的发展。2、
    2023-06-11
    231人看过
  • :我国现行土地储备制度的产生及其缺陷
    我国现行的土地储备制度是指城市政府按照法律程序,运用市场机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通过对回收、收购、置换、征用等方式取得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并予以储存,以供应和调控城市各类建设用地需求的一种经营管理的机制。由于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原有的土地不能满足城市经济的需要,城市政府就把城郊的大片土地纳入城区范围,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产生了土地储备制度。这个制度自上个世纪末在沪杭地区最早出现,后来随着国务院2001年4月在《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中对该制度的首肯,全国大部分城市很快就开始了模仿和推行,因为这个制度有利于政府敛聚巨额建设资金而使其被迅速贯彻并推广。2007年11月19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重点在于“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由此可见,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只是作
    2023-06-05
    236人看过
  • 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的缺陷
    国有独资公司条款单节列出《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有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仔细分析这则法条可以看出,国有独资公司其实就是特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的出资人也是单一的,只是是由国家出资设立的,所以应受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相关法律的调整。因此在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做了特别规定的前提下,仍将国有独资公司相关规定作为单节列出造成了立法上的不统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缺失内部制衡的治理机制与其他市场主体相比,公司拥有一套科学完备的内部制衡治理机制。传统公司采取三权分立的治理模式,即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三个机构之间相互制衡,相互监督,以达到平衡公司内部权力的目的,从而提高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由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传统公司相比股东人数单一,公司不设股东会,也可以不设董事会,即使设置
    2023-06-09
    324人看过
  •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中存在的缺陷
    (一)农业植物新品种申请保护的品种构成不合理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申请及授权数量少,品种构成也不合理。从申请数量上看,尽管每年申请的数量都在不断增加,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的差距。从构成上来看,品种分布很不均匀,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农作物主要是玉米、水稻、小麦等大田作物,占到了申请总量的90%以上,其他农产品申请数量较少,甚至是空白。以辽宁省为例,近几年来辽宁省每年取得的育种科技成果高达500多项,而其中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还不足15%,已申请品种保护的也主要以玉米、水稻为主,大豆、蔬菜、果树品种很少。(二)植物新品种产权意识薄弱我国是实行知识产权制度较晚的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作为一项新的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也才刚刚实施四年多的时间,这使得广大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重要作用没有充分的认识,知识产权意识薄弱,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战略意义缺乏足够的了解和认识,品种权申请数量少。全国
    2023-06-21
    498人看过
  • 试析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现状、缺陷及完善
    一、现状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某些权利和义务达成协议,形成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对其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上的劳动用工关系。在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自始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尤其是在一些临时用工单位,无固定用工期限的招工大多仅凭口头协议。2.原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续订,但劳动者仍在原单位履行劳动义务,享受劳动权利。3.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试用期条文产生误解,采取口头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等试用期满后再决定是否书面订立劳动合同。4.在原劳动关系未解除前,劳动者未经用人单位同意,在其他用人单位实际就业。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第一,兼职。劳动者与一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领取劳动报酬的同时,又以各种方式在其他单位兼职,领取报酬,形成兼职劳动关系。第二,下岗再就业。随着近年来企业改革的不断深人,许多企业出现了下岗职工。这些职工虽已不在原
    2023-03-20
    125人看过
  • 我国首部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征求意见
    销售被召回产品将罚货值3倍昨日,国务院法制办在其网站上发布了《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送审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提出,生产商故意隐瞒产品存在缺陷,被国家质检部门责令召回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否则将被处货款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被吊销许可证,撤销认证。这是我国首部就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进行规范的法规。缺陷产品范围首次明确食品含有危害健康的添加物该不该退,汽车零部件存在安全隐患要不要召回。此前,缺陷产品被召回范围一直都不明确。对于这种情况,条例提出,国家对存在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缺陷产品施行召回制度。产品有缺陷质检部门可责令召回长期以来,由于缺陷产品召回的主动权都掌握在生产商手中,而生产商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故意隐瞒产品缺陷,导致因产品质量出现的伤害事故频发。鉴于这种情况,《条例》提出,经确认产品存在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缺陷,生产商应停止销售并主动召回,并向省级以上
    2023-06-07
    291人看过
  •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缺陷与重构
    近年来,当事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明显增加,但是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及理解适用的不统一,影响了法律的公正性。正确认识我国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方面的缺陷和不足,并给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以明确的法律定位,创建相对完善的精神损害赔偿法律体系,显得尤为重要。关键词: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精神损害抚慰金近年来,当事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明显增加,但在审判实践中,对什么是精神损害、哪些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谁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当如何确定等问题,长期理解不一致,适用法律不统一,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导致对当事人利益的司法保护不够统一和均衡。目前,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很不完善,无论是立法规范还是司法实践都存在不少问题,因此,给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以明确的法律定位,合理构筑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适用
    2023-06-12
    497人看过
  • 浅议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缺陷及改进
    1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1.1对行政复议的性质定位不明确行政复议的性质关系到行政复议立法的价值取向,也关系到整个行政复议制度的构架,以及行政复议工作的发展方向。因此,对行政复议正确定性非常重要。一直以来,对行政复议的性质定位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下级的层级监督和纠错机制,称为监督说;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复议制度是一种行政救济制度,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时,申请复查及纠正的救济制度,属于通常所说的民告官的范围,称为救济说。虽然二者并不对立,但层级监督是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在性质上以行政手段为主导;而救济是外部行为,独立于行政执法机关之外,在性质上以司法手段为主导,理论上二者不能共存。1.2行政复议范围还需完善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有些界限需要进一步明确,特别是有些热点、难点问题。如:《行政复议法》
    2023-04-24
    189人看过
  • 我国公司法对关联交易救济制度之缺陷
    关联人侵权行为发生后,公司董事会不积极向关联人行使救济请求权的,各国都有不同的救济制度。实行双层制(公司设股东会、监事会和董事会)的国家如德国、法国、日本,其公司监事会有强大的监督职能,由监事会代表公司向关联人提起诉讼,同时追究公司董事、经理、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采取单层制(公司设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公司法国家,虽无监事会,但也设有有力的公司监督机构。如英国公司的审计人和美国公司的外部董事制度。这些机构在监督中发现不正当关联交易和其他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可以要求公司对关联人起诉。6此外,英美法系和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又赋予股东派生诉权,即在关联人侵害公司利益行为发生后,允许股东以自己的名义对关联人起诉行使请求权。但在我国,关联人侵害公司利益时,只有公司可以作为请求权主体向关联人行使救济请求权。实践证明,公司向关联人行使救济请求权的可能性很小。据现有资料显示1997年,1998年我国上市公司出现关联
    2023-02-12
    126人看过
  • 中国破产和解制度存在的缺陷
    我国现行破产和解制度的主要缺陷在于:(一)破产和解制度在立法设计和应用上未实行统一化。背离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的客观要求。破产和解制度作为预防和避免破产清算的程序制度,应当由统一的立法加以规定,保持程序制度在各个方面的协调和一致。(二)实行不彻底的和解分离主义,且国有企业缺乏破产和解的自主权,不利于破产和解制度功效的充分发挥。在破产和解制度的立法上,有和解分离主义与和解前置主义两种立法体例。大陆法系一般采和解分离主义,英美法系则多采用和解前置主义。虽然我国的破产法从编撰的外观上看模仿了英美法系的立法结构,将和解程序规定于破产法中而没有另行制定专门的和解法,但就和解与破产清算相互关系的实质层面上分析,我国破产和解制度立法体例与大陆法系比较相近,采用和解分离主义。(三)破产宣告前的和解动辄滑向破产清算程序,破产和解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形同虚设。破产和解协议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之间就
    2023-02-20
    334人看过
  •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所存在的缺陷
    【消费者】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所存在的缺陷目前,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消费者的概念不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但是这一条中并没有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什么才是该法所保护的“消费者”。受这种模糊性概念的影响,很多实际问题无法得到有效的解决。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司法人员以及执法人员往往会对“生活需要”、“消费者”这些概念进行不同的界定,同时对于消费者的范围以及生活需要的范围都有各自不同的解释,这种概念的不明确性以及对法律条文的随意解释必然会产生不良的法律后果。没有合理的举证责任规定。举证责任在权益纠纷中是最为重要的内容,它直接关系到消费者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的维护。但是目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并没有规定合理的举证责任。目前,消费者权益纠纷属于民事纠纷的范畴,而民事纠纷在我国一般
    2023-06-07
    432人看过
  • 我国关于被告提交答辩状的规定及制度缺陷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给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交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类似的第150条规定在上诉程序中,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相应的在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增加的内容第180条规定对方当事人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查。该条文规定的内容涉及的虽然不是被告的答辩行为,但是从某种程度上反应了立法者在这个问题上是延续了以前的价值取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2条规定:被告应当在答辩期间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看起来这一规定要较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更有合理之处,但是其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具有现实的意义,可谓只是一种倡导性的法条。以上简单的将我国关于被告
    2023-06-06
    341人看过
  • 我国累犯制度分为哪几种情形
    我国的累犯制度分成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情形,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分子。特别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报应优先、兼顾功利:我国累犯制度应然的理论归依哈特在谈及刑罚的正当性问题时指出,刑罚的正当性问题,包括三个方面:(1)为什么我们还完全应当适用刑罚刑罚的正当目的何在(2)我们正当的施以刑罚的对象是什么人(3)我们可以如何并在多大程度上正当地施用刑罚这一见解非常精当。笔者认为,在探讨累犯制度的理论根据时,也应回答三个问题:首先,为什么我们要专门规定累犯制度;其次,累犯制度所适用的对象是何种人;再次,我们应当如何并在多大程度上对累犯施以刑罚。前述五种关于累犯制度的理论要么只是回答了其中一个方面,要么回答不那么全面合理,这也是上述五种理论的不合理之处。笔者
    2023-07-22
    119人看过
  • 我国法律关于强制执行的缺陷
    当今时代,执行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显重要,越来越多的国家或地区已经或正在制定单行执行法,不断根据实践需要对执行措施进行充实、改革和完善。相比之下,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措施的规定却存在诸多缺陷。首先,执行措施的作用突显不够。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没有单独制定民事执行法,有关民事执行措施内容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之中。此种立法例致使人们在思想观念上对民事执行措施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限制了对民事执行措施理论研究的深入。司法实践存在的执行难和执行乱问题,与此大有关系。加之,我国长期以来用司法解释的形式增设强制执行措施种类,其权威性也大打折扣。其次,执行措施内容上的缺陷。一是某些执行措施规定得过于原则、含糊。如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二款写道: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执行。该规定使人难以捉摸:这到底是执行异议或是执行异议之诉?又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
    2023-06-06
    438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量刑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累犯
    词条

    累犯是指曾经受过相应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或者被赦免以后,在我国法律规定的特定期限内,又因为犯罪而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其中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赦免后5年内再被判处一定刑罚的为一般累犯。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又再犯该特定罪的犯罪分子又... 更多>

    #累犯
    相关咨询
    • 国家法制制度缺陷有哪些
      重庆在线咨询 2022-10-28
      从《婚姻法》中关于抚养费制度的内容可以看出,其有以下几点立法缺陷: 1、抚养费的给付标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按其月收入的20%-30%的比例支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没有固定收入的,其支付数额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一般的认为,固定收入仅指工资、奖金。但在现代社
    • 我国对于累犯制度存在历史变化的优缺点,我国对累犯的量刑是怎样的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3-09
      累犯制度源远流长,是一项法理上争议颇多、法制上变化较大的制度。我国关于累犯的最早记载,可见于《尚书》中怙终贼刑的规定。时下,对于累犯制度的研究,学者们多着力于累犯的成立条件、法律后果等制度层面上的建构和累犯司法实践疑难问题的解决,而对累犯制度设立根累犯制度源远流长,是一项法理上争议颇多、法制上变化较大的制度。我国关于累犯的最早记载,可见于《尚书》中“怙终贼刑”的规定。时下,对于累犯制度的研究,学者
    • 如何完善我国的累犯制度?
      安徽在线咨询 2023-09-21
      1、弥补立法缺憾,明确相关概念: 1、“刑罚执行完毕”应明确为“主刑执行完毕”。 2、明确法域条件,承认域外刑罚。 3.修改《刑法》第81条第2款之规定,使累犯可以假释,促进累犯的积极改造。 4.累犯的确立与数罪并罚制度。 2、累犯构成要件中立法增补人格因素。 3、确立单位累犯制度。
    • 我国现在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缺陷是怎样的制度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7-16
      正人多地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之一,在未来较长一段时期内,我国都将面临人口不断增加和人均土地持续减少的双重压力。土地资源是人类生存和社会经济发展极其重要的物质
    • 累犯制度是怎样的?能给我简述下累犯制度吗?关于这个制度,我国的设定完善吗?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7-13
      关于累犯制度,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的累犯,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类。一般累犯一般累犯也称普通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