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3 19:04:22 54 人看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省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1〕25号),为贯彻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制定了具体实施办法,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切实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实施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工伤职工符合住院规定,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到本市以外地区就医、配置辅助器具的交通、食宿费用,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市内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天12元定额。

(二)到本市以外就医、配置辅助器具的交通费标准。工伤职工根据自身身体情况选择适合的汽车(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城市轨道、火车(限硬卧、硬座、动车二等座、高铁二等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且限三等舱)等交通工具,凭原始单据报销一次往返程交通费。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费用自理。

(三)到本市以外就医、配置辅助器具的食宿费标准。

伙食费标准为每天20元定额。

工伤职工在本市以外就医期间,因故不能办理住院手续的,院外住宿最长不超过5天。院外住宿期间,住宿费最高报销标准为每天150元,凭原始单据据实报销。

上述各项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适时调整。

二、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且不低于本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三、切实做好1至4级工伤职工基本养老金发放工作。

(一)1至4级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凡因缴费年限不足,不能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按本人退休前最后一个月的伤残津贴数额发放基本养老金,以后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二)1至4级工伤职工办理退休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但其基本养老金数额低于本人退休前最后一个月伤残津贴的,差额部分由养老保险基金代发,并纳入今后养老保险待遇调整的基数。

(三)1至4级工伤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发放实行“统一发放、分账计算”的模式,即1-4级工伤职工凡因缴费年限不足而按伤残津贴数额发放基本养老金的,或者其基本养老金数额低于本人退休前最后一个月伤残津贴而补发差额的,以及因差额参与养老金调整而增加的部分,均由养老保险基金代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单独记账,并定期由工伤保险基金划拨,确保做到不挤占养老保险基金。

四、未参保破产、关闭、解散和注销企业中,被鉴定为1至4级的工伤职工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资金,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在企业破产、关闭、解散和注销过程中预留资金,在资产清算时一次性拨付给经办机构,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伤残津贴预留值=(原)伤残津贴×期望余寿(月)×(1+前三年度本市1至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平均增长率);

生活护理费预留值=(原)护理费×期望余寿(月)×(1+前三年度本市生活护理费平均增长率);

供养亲属抚恤金预留值=(原)供养亲属抚恤金×期望余寿(月)×(1+前三年度本市供养亲属抚恤金平均增长率);

工亡职工子女供养亲属抚恤金预留值按以上公式计算至年满18周岁;

旧伤复发医疗费预留值=本市上年度人均工伤医疗费×30%(职业病按50%)×期望余寿(年,不足一年按一年算)×(1+前三年度本市工伤职工医疗费平均增长率);

丧葬补助金预留值=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1+前三年度本市丧葬补助金平均增长率);

(原)伤残津贴、(原)护理费、(原)供养亲属抚恤金指关闭破产时国家规定的相应发放标准。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中第一条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意见》(潍政发〔2004〕21号)同时废止。

二Ο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06日 23:4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工伤保险相关文章
  • 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豫政办[1999]35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以下简称《条例》)已发布施行,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为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现结合我省情况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除《条例》规定的范围外,将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二、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要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缴费单位和个人缴费费基、费率。养老保险费的费基无法确定的,单位和个人缴费依照我省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单位和个人缴费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数无法确定
    2023-06-05
    417人看过
  •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公证条例》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湖各单位:《安徽省公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并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条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学习,扩大宣传。公证制度是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际通行的证明制度。各级、各部门尤其是各级领导同志,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学习《条例》,明确《条例》的各项规定,把贯彻落实《条例》纳入到依法治市的重要议事日程。在推进改革与发展过程中,要善于运用公证这一法律手段,解决社会、经济活动中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要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公证的证明、服务、沟通、监督等作用,切实维护国家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使各项社会管理工作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二、严格执行《条例》规定。《条例》是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在全省范
    2023-06-06
    228人看过
  • 关于贯彻《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37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失业保险费由市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失业保险的登记、缴费申报和待遇审核、发放等手续。(一)中央、省属、军队、外地驻穗单位,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的企业,市属单位,在市及以上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单位,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失业保险的登记、缴费申报和待遇审核等手续。(二)区、县级市属单位,在区、县级市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单位,由所在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失业保险的登记、缴费申报和待遇审核等手续。(三)广州市属驻本市行政区域内独立统筹区、县级市的单位,在其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失业保险
    2023-06-05
    334人看过
  •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第5号政府令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黑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省政府第5号政府令),切实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人民防空工作深入开展。根据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纳入日程。人民防空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关系国家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因此,各地、各部门要站在全局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人民防空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把人防工作纳入重要的工作日程。要按照省政府5号令的要求,强化对人防工作的领导,提高认识,精心组织,注重落实。要制定符合实际的工作方案,组织专门机构和人员及时了解和准确把握人防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采取有针对性措施,逐步建立起上下一致、组织严密、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人防工作体系。二、建管结合,注重实效。要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城市规划区域内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域内建设的民用建筑,按照规范要求修
    2023-06-10
    309人看过
  • 关于贯彻实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通知
    【法规标题】关于贯彻实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通知【颁布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文字号】建科[2008]221号【颁布时间】2008-12-4【失效时间】【全文】关于贯彻实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通知建科[2008]2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财政厅(局)、法制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8年10月1日开始施行。为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条例》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宣传学习《条例》是在总结多年来民用建筑节能工作实践及国内外相关立法经验基础上制定的专门性行政法规,是《节约能源法》的重要配套法规。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把宣传贯
    2023-06-05
    406人看过
  • 杭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0-2-2517:37:00作者:我要评论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杭政[2004]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性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改革稳定大局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职工权益保障和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高度重视。我市自1998年全面实施工伤保险制度改革以来,在分散企业工伤风险、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目前工伤保险的覆盖面还不够广、操作程序还不够规范,工伤争议案件逐
    2023-06-10
    424人看过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内容是什么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自2004年1月1日实施。这是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举措,对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事故风险,维护社会稳定起着重要作用。为确保《条例》的贯彻落实,依据《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各类企业(含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依照《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二、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按劳动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
    2022-10-31
    293人看过
  •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7]26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各区域电监局、城市电监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今年6月份,国务院部署了对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专项大检查。从检查结果看,各地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进展很不平衡。其中,河北、福建、江西、宁夏、新疆等省(区)只对部分高耗能行业执行了差别电价政策;云南省尚未执行2007年差别电价标准;四川、湖北等省仍以大用户直供电和协议供电等名义对部分高耗能企业实行电价优惠。为确保差别电价政策的全面贯彻落实,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对高耗能企业的甄别工作各省(区、市)发展改革、经贸、价格、电监等部门要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以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供电营业区范围内的高耗能企业名单(见附件)为基础,连同地方电网供电营业区内的高耗能企业,对本地区高耗能企业进行
    2023-04-24
    381人看过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婚姻登记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规范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将贯彻落实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和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贯彻落实《婚姻登记条例》,对于保护婚姻自由、维护广大群众基本权利,促进婚姻登记工作的改革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及民政部门必须按照国务院和民政部的有关规定,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积极推进婚姻登记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婚姻登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证婚姻登记机构依法履行登记职责。各地必须结合本地区实际,采取有效措施,为婚姻登记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条件。婚姻登记机构必须认真贯彻《婚姻登记条例》,按照《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要求,强化服务意识,做好登记服务工作。二、切实做好婚姻登记体制改革工作《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在城市,婚姻登记集中
    2023-06-11
    74人看过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颁布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已翻印发至市、州、县,以下简称《条例》)。为保证《条例》的贯彻实施,做好全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是《行政许可法》颁布后国务院发布的第一个行政许可法规。对危险行业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是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规范企业安全管理的重大举措,是从源头上遏制重特大事故的有力手段,是尽快扭转安全生产被动局面的治本之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条例》,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把贯彻实施《条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部署,周密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要抽调责任心强、业务素质过硬的人员组成专门的工作班子,摸清须经安全生产许可企业的类型、分布、数量、规模、安全生产条件等底数,增强核发安全生产许可
    2023-06-09
    271人看过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23]28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以下简称新《条例》)已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为确保新《条例》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贯彻实施工作(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贯彻落实。新《条例》对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新《条例》的贯彻实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公安、卫生、民政、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要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确保新《条例》顺利贯彻实施。(二)扩大覆盖范围,提高统筹层次,不断增强保障能力。各地要严格按照新《条例》的规定,进一步加大工伤保险扩
    2023-05-05
    447人看过
  • 认真贯彻落实审计法实施条例
    ■深刻认识新《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审计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修订和颁布施行,适应了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适应了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适应了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有利于更好地推动审计事业的科学发展。新修订的实施《条例》在健全审计监督机制、明确审计监督职责、规范审计职权行使等方面有了更加详尽的规定。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审计监督的范围和内容。为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新《条例》进一步明确了财政收支的含义和财政收支审计的职责范围,并增加规定了审计机关对财政资金运用情况实行跟踪审计的范围、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审计的具体范围、专项审计调查的具体范围、社会保障基金和社会捐赠资金的范围、对社会审计机构进行核查的具体范围,使审计机关的监督职责进一步明确,有利于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审计机关的权限和义务。新《条例》就审计机
    2023-06-12
    230人看过
  • 关于贯彻实施《江西省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137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04年12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全面、准确地贯彻实施《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的重要意义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对于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办法》根据行政许可法、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从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作了具体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要把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作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和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切
    2023-06-06
    324人看过
  • 全面贯彻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京举办了两期人社系统学习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培训班。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要求学员集中精力学好学透新《条例》,推进新《条例》的全面贯彻实施。胡晓义指出,今年是《社会保险法》和新《条例》颁布实施的第一年,也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要把握工伤保险的特点和规律,高度重视工伤保险工作的政治性,加强宣传引导,防止矛盾激化。要认清工伤保险发展的历史性,研究解决好制度转轨和经济转型遗留的历史问题。胡晓义强调,工伤保险专业技术性、政策性强,具有很强的服务性。各地在贯彻实施新《条例》的过程中,要综合考虑工伤保险的特点,统筹谋划,在完善制度、规范管理的同时,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加强内外协调,合力推动事业发展。要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精确管理的要求,加强服务的规范化建设,转变管理和服务方式,努力做到对每个人、每一种风险、每一个时段的每一
    2023-04-26
    164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 更多>

    #工伤保险
    相关咨询
    • 关于贯彻落实《农村土地确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4-02
      按户确权、保持承包权稳定,在确权登记颁证中,以已经签订的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以此次登记前最近的承包关系为依据,参照二调成果对土地面积进行校准。尊重农民意愿,结合村组实际,在保持家庭承包权长期稳定的原则下,根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愿,允许村组对承包地适时适当作调整。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现有耕地,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也可以确权确地。对因当年联产承包出
    • 如何贯彻落实的相关配套法规
      广东在线咨询 2022-10-29
      你作为一个公务员还看不懂法律啊!自己查查看不就行了。事实上也是这么规定的。
    • 如何贯彻落实公安机关细则
      辽宁在线咨询 2023-08-29
      1、要始终坚持执法为民,牢记执法工作的这个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执法各个环节各个方面践行人民公安为人民的庄严承诺。 2、要牢固树立法治理念,紧紧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和基层一线这个执法前沿,大力开展法律知识和执法能力培训,教育全警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断提升法律素养、执法水平和依法履职能力。 3、要注重突出问题导向,坚决整治、着力解决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不文明等突
    • 山东省通知贯彻《山东省宅基地管理办法》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3-27
      村内空闲地和山坡荒地,可适当放宽,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山东省规定,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具体情况,结合旧村改造: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面积可以适当放宽。村庄建在盐碱地。但最多不得超过二百六十四平方米。农村村民建住宅,但最多不得超过二百六十四平方米。人均占有耕地六百六十六平方米以下的,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一)城市郊
    • 牌匾管理暂行办法贯彻落实情况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3-30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市四区和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的管理工作。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规划的组织编制和规划实施管理工作。市四区和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牌匾、临时性广告设置的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发改、公安、财政、建设、交通运输、工商等部门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