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华起诉长虹侵犯其CHDTV注册商标案一审落槌
从去年8月以来闹得沸沸扬扬的厦华起诉长虹侵犯其CHDTV注册商标一案终于有了一个初步的结果,3月9日,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厦华起诉长虹一案作出判决:长虹使用的图案标识属于正当使用,不构成对厦华商标的侵害。长虹数字高清电视使用的图案标识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误购。
据悉,四川长虹和厦华两家同行公司在此前的竞争中已经闹得很不愉快。终于引爆了起于去年8月的一场官司。2003年8月20日,厦华分别向厦门、北京、上海、广州等地法院提交诉状,并向全国各地工商局提交举报信,指控长虹公司侵权冒用其合法拥有的CHDTV注册商标,要求查封长虹公司侵权冒用商标的产品。不甘示弱的四川长虹立即作出回应,指责厦华利用媒体事先炒作的不当行径以及使用地方保护等不当途径。
2003年9月19日,国家工商局曾邀请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司法界及学术界代表召开专家咨询会。最后,国家工商局认定长虹商标使用正当,并将该文件直接发至全国多个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但由于厦华已将长虹告上法庭,因此双方都希望法院能给出公正的判决。
得知上海中院的判决结果后,四川长虹的新闻发言人表示,该案曾给四川长虹的经营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他表示,中国的高清晰度电视正处于起步和发展阶段,国内、国际的各生产厂家也在加紧研制和开发高清电视,如果某家企业将高清晰度电视的英文缩写HDTV或CHDTV注册为商标,则排斥了其他同类企业对HDTVCHDTV的使用,将会严重阻碍中国高清晰度电视以及整个电视产业的发展,也不利于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因此长虹公司相信自己的权益将得到法律的保护。
厦华方面没有对判决结果发表正式的声明,但据有关人士表示,厦华对长虹的起诉是在几大城市同时进行的,因此现在还难说四川长虹能完全胜诉,而且厦华也存在继续上诉的权利和可能。
另据消息灵通人士透露,随着事件的进一步明了,长虹公司已于日前以厦华公司对长虹公司名誉侵权为由正式起诉厦华,索赔巨额赔偿,并要求厦华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向长虹公开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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