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筹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2-13 03:19:18 385 人看过

一、众筹计划的发布

一般的众筹分为股权众筹、会员众筹及提前交预付款等几种方式,会员众筹及交预付款的众筹方式法律问题相对比较简单,股权众筹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则比较复杂,我们这篇文章主要分析股权众筹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在众筹计划发布这个环节现行的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如证券法第10条规定: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二、项目平台公司的设立和股份的代持

公司募集资金到位,给每一个人颁发出资证明,则每一个参与股权众筹的小伙伴成为公司的股东,但在众筹项目注册公司时会碰到问题,这个问题就是股东人数众多且分布在全国各地,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一般不超过50人,还有股东分布全国各地,开一个线下的股东会可能就会比较麻烦,这无疑会影响公司的决策效率,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在现阶段大多数项目采用股份代持的方式来解决,就是外地股东把自己的股份委托给发起人或其他人代为行使,这些接受委托的人成为公司注册文件及公司章程上的名义股东,那些委托的人则是公司的隐名股东。

互联网经济就是信任经济,股份代持就是基于一种信任,当然也可以通过代持协议的约定来降低其中的道德风险,比如可以在代持协议里约定受托人不能转让代持的股份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受托人因为自己的债务或经济问题致使受托的股份被司法机关限制应该赔偿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

如果你的公司准备将来上市,股份代持在现阶段会被证监会认为股权不够清晰,需要在上市前进行清理,一般是要么把股份还原给委托人要么转让给受托人,有志于将来把公司做上市的创业者建议一开始在股份代持协议里就约定公司如果将来IPO需要进行清理时,应该配合公司进行转让,此时按上市前的估值进行转让可以享受相应的溢价。

互联网新经济要颠覆的就是传统的公司组织形式,任何以传统的公司法规定的治理形式来衡量和评判众筹这种新的组织形式,都会觉得看不懂,这么多的股东,七嘴八舌,其实传统的公司形态不过是形,新的众筹形态才是质,当你用传统的公司形态看不明白时试着用新经济的眼光看就看明白了,在这些问题上简单粗暴的指责都是不对的。

三、众筹项目的信息公开

如何控制众筹项目的风险,信息的公开很重要,判断一个项目是一个真正的好的众筹项目还是一个以众筹为目的骗取资金的项目,一个重要的标准就是信息是否公开。新的互联网思维运作项目一般所有步骤都公开,要求参与项目的每个小伙伴都有参与感,所以信息公开是个前提,上市公司对信息公开的要求有明确的要求,即一般公开的范围是公司重要的经营行为,众筹项目的信息公开则范围应更广泛一些,因为公司的规模更小实力更差,而且也更需要大家的关注和支持。

在这里以商业秘密保护为由不公开信息是不合适的,商业秘密保护是传统工业社会工业组织企业运营的手段,所有信息的公开透明这是对传统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最大的挑战,当然在公布的时间和尺度上可以有所考虑,但是及时和充分公布是一个基本要求。对于众筹项目的创意和设计都可以通过商标、版权、专利等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来完成,尽量能在信息的公开和商业秘密的保护上找到一个平衡点,但是无论如何不能以商业秘密保护为由不去公开相关的信息。

四、众筹项目的公司治理结构

前面已经提到了通过众筹项目股份代持的方式委托一批名义股东组成公司的股东会,然后产生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对于股东会,虽然那些隐名股东不参与股东会的日常决策管理,但是为了众筹项目的规范合理运行,建议在公司的制度里明确公司特别重大的项目包括收购、关闭破产、公司的上市引进战略投资者须征求所有股东包括隐名股东的投票,可以以问卷调查或网上投票的方式进行。

董事会是公司决策机构,董事会是一人一票,可以在公司章程里约定重大事项需要董事会三分之二或过半数通过,董事会选举或委派经营管理层。监事会是公司重要的监督机构,代表全体股东对董事会、经营层进行监督。罗伯特议事规则比较一个比较好的适合众筹日常经营的议事规则,这个规则无论是表决程序还是理念都符合众筹的模式,创业小伙伴们可以借鉴一下。

五、众筹项目的财务公开和关联交易规制

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一般是通过季报和年报的方式予以公开,众筹项目建议也可以规定财务信息的公开机制,由于公司处于创业阶段,通过聘请专门的会计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专门的报告成本较高,建议可以聘请隐名股东中有财务背景的人进行审计再出具审计报告或其他方式来解决。公司和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也建议履行相关的股东会董事会表决程序,且交易的信息最好向全体股东公开,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合理。

六、股东股份的转让和退出

众筹股东的退出机制无非有如下几个方式,公司的回购、股份的转让、公司上市退出,公司上市对创业企业而言还是一件太遥远的事情,最多的还是股份的回购、股份的转让这两种退出方式,这两种方式中的股份回购有一些限制,首先公司一般不得回购本公司的股份,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股东对公司的股份的转让合并持有异议,要求公司进行回购的等情形,这些情形发生概率较少,所以股东的退出机制以股份的转让为主。

公司的股份转让首先建议对发起人的股份转让给予一定的锁定期,规定公司的发起人在众筹项目的发起后一年或更长的时间都不可以转让退出,也可以对其他核心团队人员规定一定的限售期,其他非发起人和非核心股东的股份退出则按公司法的规定,先由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果其他股东不行使购买权,则可转让给第三方股东,股份转让价格由双方进行协商。

如果股东要求退出,但是没有其他人愿意购买他的股份,公司又没有上市,在现行的公司法机制下,是没有退出渠道的,罗胖强调新的经济是自由人的自由联合,应该来说作为股东享受公司的分红也应该以自己的出资为限承担公司的亏损责任,当没有人愿意接受你的股份的情况下你只能选择和公司共存亡,反过来说你既然选择了投资只愿意享受公司的收益却不愿意承担投资的风险难道这不是在耍流氓吗?但有一些公司为了推进众筹计划或者出于人性考虑,却规定了在出现这些情形由公司或公司的发起人进行受让,但以什么价格进行受让是一个难题。

由于公司尚未上市没有一个合理的定价,也很难有同行业的参考标准,所以建议在出资入股时就在协议里约定清楚。比如有的众筹项目在入股协议里约定发生这种情况时由所有股东给出一个评估价取其中的平均值作为转让价,也有的约定以原始的出资价作为转让价,总之在这种情况下对公司和创始人的资金实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如果公司在盈利的情况下这些应该不存在问题,如果公司出现亏损等情形要求回购和受让显然是困难的,这其实对公司和发起人是不公平的,换言之公司和发起人并没有回购的义务,但是如果从诚意的角度愿意回购,我觉得以一个较低的价格回购都是合理的。

七、公司的收益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

公司的收益分配在众筹项目里面存在的特殊之处在于隐名股东的收益分配问题,按一般的流程,是由公司将收益分配给名义股东再由名义股东打到隐名股东的账户,这就有一个信任的问题,有的公司采用直接由公司打入隐名股东的银行账户的方式来解决,但这在财务上如何操作需要听取财务方面砖家的意见。

为了规避这方面的风险,有的众筹项目里面建议由公司进行担保,即如果出现受托股东截留收益或者挪作他用的现象时,由公司进行垫付再由公司对受托股东进行追索。关于众筹项目的剩余财产如何进行分配的问题,这里需要设计保护隐名股东的机制,所有信息要公开,流程要清楚,剩余财产要能分到所有股东的账户,整个过程充分接受所有股东的监督。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证券法》第十条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条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23日 01:1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股权众筹存多个法律风险困扰
    与其他融资模式相比,我国股权众筹尚处于起步阶段,虽然发展空间很大,但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其中股权众筹融资过程中所蕴藏的法律风险便是其发展壮大过程中所不容忽视的重大难题。重大在于对股权众筹法律风险的把握决定其今后能否在市场中得到长足发展,能否被监管者所包容甚至肯定。困扰在于股权众筹中的风险种类、风险纳入的必要性及风险纳入机制等问题目前尚未有明确统一的认识,仍需进一步讨论研究。困扰之一是触及公开发行证券或非法集资红线的风险。股权众筹的发展冲击了传统的公募与私募界限的划分,使得传统的线下筹资活动转换为线上,单纯的线下私募也会转变为网络私募,从而涉足传统公募的领域。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公募与私募的界限逐渐模糊化,使得股权众筹的发展也开始触及法律的红线。要判断该行为是否违反《证券法》则取决于其是否是公开发行。股权众筹需要对其运作模式进行严格的管控或采取特殊方式才能规避《证券法》的限制,而这种
    2023-06-09
    131人看过
  • 股权众筹投资有哪几种法律风险
    股权众筹投资的法律风险1、触及公开发行证券或“非法集资”红线的风险股权众筹的发展冲击了传统的“公募”与“私募”界限的划分,使得传统的线下筹资活动转换为线上,单纯的线下私募也会转变为“网络私募”,从而涉足传统“公募”的领域。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公募”与“私募”的界限逐渐模糊化,使得股权众筹的发展也开始触及法律的红线。2、存在投资合同欺诈的风险股权众筹实际上就是投资者与融资者之间签订的投资合同(属于无名合同),众筹平台作为第三人更多的是起着居间作用。我国的股权众筹多采用“领投+跟投”的投资方式,由富有成熟投资经验的专业投资人作为领投人,普通投资人针对领投人所选中的项目跟进投资。该机制旨在通过专业的投资人把更多没有专业能力但有资金和投资意愿的人拉动起来。3、股权众筹平台权利义务模糊的风险一般来说,股权众筹平台的作用在于发现投资者与融资者的需求并对其进行合理的匹配,提供服务以促成交易并
    2023-06-13
    156人看过
  • 众筹融资架构法律风险及监管是怎样的
    (一)定义众筹是指项目发起人通过利用互联网和社交网络传播的特性,发动公众的力量,集中公众的资金、能力和渠道,为中小企业、创业者或者个人进行某项活动或者某个项目或者创办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的一种融资方式。(二)分类众筹可以分为债权众筹、股权众筹、回报众筹和捐赠众筹等。债权众筹,即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投资,获取一定比例的债权,未来获取利息收益并收回本金,中国市场上的P2P即是一种债权众筹。股权众筹,即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投资,获取一定比例的股权。回报众筹是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投资,获取产品或者服务。捐赠众筹为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无偿捐赠。(三)特点相较于传统的融资方式,众筹的精髓在于小额和大量。它的融资门槛低,而且不再以是否拥有商业价值作为唯一的判断标准,这为新型创业公司的融资开辟了一条新路径。众筹的基本特征:通过互联网完成投融资全过程;依托于社交网络进行市场营销;低
    2023-04-17
    451人看过
  • 法人代表注册公司需注意的法律风险
    一、法人代表注册公司需注意的法律风险只要担任公司的法人代表,那么不管是哪个公司或者是否只是挂名,都要有一定的法律风险的。主要包括民事责任,赔偿责任,甚至还有可能会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具体包括以下几点:1.因经营过错向法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法定代表人因单独或者共同侵害单位财产可能承担的民事侵权法律责任;3.因违法行为而受到的民事制裁--罚款、拘留。二、法定代表人需要哪些条件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综合我国现行有关法定代表人任职的规定,其一般应具备的条件有:1.必须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必须是具有一定管理能力和专业知识的法人组织内部成员;3.必须是从事法人业务活动的人;4.必须是执行机构的主要负责人;5.必须经法律和法人组织章程规定的程序产生并依法登记注册。但是,已经担任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者,原则上不得再担任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三、注册公司与个人征信有关系吗单纯的注册公司与个
    2023-09-02
    72人看过
  • 众筹融资有哪些风险
    法律综合知识
    一、众筹融资有哪些风险众筹融资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法律风险:众筹融资作为一种创新型网络融资模式,在我国还未受到法律保护。这可能导致众筹活动的合法性受到质疑,进而引发法律纠纷。2.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体现在发起人申请信息的真实性、资金使用的合规性以及承诺回报的履行等方面。如果发起人提供虚假信息或滥用筹集资金,将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并导致信用风险的发生。3.知识产权风险:发起人为了通过众筹平台的审核和获得支持者的支持,需要展示项目创意及可行性。然而,这些项目往往还未申请专利权,因此可能面临知识产权被侵犯的风险。4.评估风险:投资者在对项目进行评估时,可能由于自身评估能力有限或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导致所投资金无法得到回报的风险。5.监管风险:众筹融资涉及多方参与和复杂的法律关系,如果监管措施不到位或监管力度不足,可能导致市场混乱、非法集资等问题,从而增加监管风险。二、众筹融资是什么众筹融资
    2024-03-18
    88人看过
  • 股权众筹融资解析操作技法及法律风险
    P2P金融最近几年在中国发展的风生水起,由于属于一个新生的行业,兼具了金融与互联网两种属性。每一种新事物,都需要通过时间来检验,当然在这个过程中也就必然的遇到正面与反面的评价。在所有正面的评价里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改变了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对于融资业务的绝对统治,特别是在中国这种金融环境下,中小企业似乎寻找到了新的路径来获得融资。或许这种新的渠道所提供的融资成本稍高于传统金融,但至少这个渠道是可以尝试的,并且利率是有希望去改变的。股权众筹融资解析操作技法及法律风险而从竞争的角度来看,互联网金融已经通过资金的需求方面明显的抢走了银行的存款资源,大量的储户开始将自己的资金从银行存款和理财产品中抽出来转而投向互联网金融,这些人有的是激进的看着投资回报的投资人,有的则是看重投资平台兼顾收益的稳健投资人。这些都构成了互联网金融早期最为重要的客户基础,他们的流失也不得不让许多人惊呼互联网金融就是“银行杀手
    2023-04-29
    352人看过
  • 众筹买房非法集资风险大吗
    近年来,房价上涨日益愈演愈烈,各大商家和买家之间的需求、矛盾不断放大。同时有不少买家为减少购买风险和支出费用,与周围的朋友和相关机构进行众筹买房,但在众筹期间并不是依法合理进行,在不知情下有可能触犯法律边界。那么,在您购房期间,众筹买房非法集资犯法吗?何为“众筹买房”众筹买房,以投资或投机为目的,多人凑齐首付款,共签订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其中一名出资人名义购房,房价上涨到某个点时抛出,获利按出资比例或其他方式分成,以降低投资或贷款政策。在操作中,名义购房为支付能有限但有购房资格的“出资者”,相较于实际出资者的货币出资方式,名义购房人通常以自己的购房资格或贷款资质作为出资方式。“众筹买房”的背景众筹买房是当下新趋势,主要源于:一、房价上涨,使购房成为投资或投机方式;二、规避户籍资格限制。大城市为对购房资格进行限定,通过“众筹买房”可使出资者规避此限定。三、可规避高额税费。因买一套或多套住房
    2023-04-28
    148人看过
  • 不同众筹模式,该如何避开相关法律风险
    第一、玩众筹如何避开刑事及行政法律风险?如之前我所讲的一样,众筹可能触犯两大类刑事法律风险和两大类行政法律风险,其实行政法律风险与刑事法律风险具有关联性和对应性,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为行政违法行为,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则为犯罪行为。因此,将刑事法律风险与行政法律风险并列起来讲更简明扼要,便于大家了解。此外,由于众筹类别不同,下文将按照众筹模式不同逐一进行分析。1、债权类众筹如何避开刑事或行政法律风险?债权类众筹表现的一般形式为P2P模式,其最可能触碰的刑事罪名是非法集资类犯罪,主要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属于公检法司法机关受理和管辖的范围。同样,如果尚未达到非法集资的刑事立案标准,则其可能构成非法金融行政违法行为,属于人民银行监管处罚的范围。那么如何避开非法集资类的刑事或行政法律风险呢?在目前监管层对互联网金融持积极开放的态度下,债权类众筹可以创新,但不要触碰法律红线,如果不去触碰
    2023-04-29
    330人看过
  • 股权众筹是有什么风险
    法律综合知识
    一、股权众筹是有什么风险1.触及公开发行证券或“非法集资”红线的风险股权众筹的发展冲击了传统的“公募”与“私募”界限的划分,使得传统的线下筹资活动转换为线上,单纯的线下私募也会转变为“网络私募”,从而涉足传统“公募”的领域。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公募”与“私募”的界限逐渐模糊化,使得股权众筹的发展也开始触及法律的红线。2.存在投资合同欺诈的风险股权众筹实际上就是投资者与融资者之间签订的投资合同,众筹平台作为第三人更多的是起居间作用。我国的股权众筹多采用“领投+跟投”的投资方式,由富有成熟投资经验的专业投资人作为领投人,普通投资人针对领投人所选中的项目跟进投资。但是,如果领投人与融资人之间存在某种利益关系,便很容易产生道德风险问题,领投人带领众多跟投人向融资人提供融资,若融资人获取大量融资款后便存在极大的逃匿可能或以投资失败等借口让跟投人尝下“苦果”。3.股权众筹平台权利义务模糊从
    2023-11-18
    81人看过
  • 申请合同变更需要什么注意法律风险
    (一)经办人在办理相关业务时要认真负责,及时审核合同变更的依据是否事实清楚、依据合法充分。(二)要了解相对方变更合同的原因,尤其是针对租赁业务中出现的要求合同主体变更等业务,要认真审核对方提供的资料,查看是否达到合同变更条件,并及时与财务部门沟通,避免存在相关问题而受处罚。(三)对于出现合同相对方合并、分立、转让等引起的合同变更业务,要区别对待,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双方间的法律关系,从而确定是否要变更合同还是终止、终结合同等。(四)公司登记机关往往会在企业注销依法提交相应文件时,一并要求公司股东提交承诺书,对于公司注销后又发现遗漏未处理债务的,可通过起诉要求股东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关于合同变更如何做合同一般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的。一般情况下,在实践中,当事人协商变更合同的基本程序是:一方提出或者发出变更合同的书面建议(或者通知,下同)。也就是说,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要求变更或者解除
    2023-03-28
    493人看过
  • 搭伙拼单购房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风险
    1、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时,因商业银行一般仅支持直系亲属作为共同还款人,部分地区的银行不支持没有亲属关系的多人共同贷款买房。如“合伙人”不存在亲属关系,则需要通过内部协议方式约定共同还款事宜。2、一定要签署书面的共同购房协议,不能够仅有口头约定。在共同购房协议中要明确的约定,各方的出资及所占的份额、房产证权利人登记信息、房屋的居住使用,可能涉及未来的房产处置、各方履约违约责任等情况,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未来的法律风险。3、未登名购房人,需要为自己设立居住权,并办理相关的登记。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房屋可以设立居住权,但需要签署书面协议,并且向登记机关申请居住权登记。4、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因此“合伙人”之间对相关事宜进行约定极为必要,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房屋的共有方式分别处理。律师补充:
    2023-05-06
    131人看过
  • 合同诉讼时效有什么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一般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但租赁合同中延迟或拒付租金的,保管合同中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诉讼时效为四年。一、合同诉讼的有效期是多久?《民法典》规定普通案件的诉讼时效是三年,所以大部分的合同纠纷诉讼时效都是三年。但是,还有一些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比较特别,比如租赁合同中延付或拒付租金的争议,保管合同中寄存物被丢失或损毁的争议的诉讼时效为一年。此外,由于合同的复杂性、地域性,因此,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
    2023-03-09
    383人看过
  • 众筹操作模式有哪些风险?
    一、持股方式的风险1、众筹特点之处是投资者为协议成立有限合伙人,而不是公司股东。目前众筹最具特点的环节是,投资者并不直接成为公司股东,而是协议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对内将众多投资者集合在一起,对外以单一意思表示主体身份加入目标公司,目前几乎所有的股权众筹平台都采用了合伙企业的模式。2、众筹模式具有明显的人合性。合伙企业是区别于公司法人的一类组织体,以合伙人彼此信任为基础,具有明显的人合性,其特征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合伙企业强调的合伙人之间的意思自治,换言之合伙企业得以存在发展最大的基础在于合伙人之间的紧密联系和高度信任,离开这个基础合伙企业将变得脆弱且充满变数。在股权众*中,投资者订立合伙协议组成有限合伙企业成为有限合伙人,不仅彼此间无信任基础,更因有限合伙人的地位而对外没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而必须由特定的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这样对内缺少信任基础、对外难以主张权利的
    2023-12-15
    165人看过
  • 正确看待股权众筹与新三板对接时的法律风险
    监管层为何要棒打鸳鸯?股权众筹与新三板的结合有什么法律风险?二者未来能否终成眷属?种种疑惑久久笼罩在当局者与旁观者的心头无法散去,且听专业解析。资本市场是高智商群体的游戏乐园,在巨大利益的驱动下,总能迸发出绝妙的创新思路,股权众筹与新三板的你有情我有意就是一例,它俩走到一起绝不是平白无故的。一方面,新三板自然人合格投资者所需直面的500万级门槛太过高冷,尽管在各类投资机构的踊跃介入下,只要自然人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即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这样就已大幅降低了自然人投资者的新三板准入门槛,但与股权众筹平台上10万起投的诱惑相比,简直不值一提;另一方面,新三板企业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人数不受200人的限制,这也为众多股权众筹平台纷纷参与其中提供了便利。总之,股权众筹与新三板的融合,意味着个人投资者拥有更多接近新三板的机会和
    2023-06-09
    470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众筹融资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河南在线咨询 2022-10-19
      陌筹君查看到,目前,国内各众筹网络平台都宣称众筹不是非法融资,都明确项目发起人不能以股权和资金作为回报,也不能许诺任何资金上的收益,但是对于如何规避司法解释中的以实物形式给付回报的约束存在一定的模糊空间。如果按照司法解释的字面理解,只要是用实物予以回报均可能构成违法。众筹融资的项目发起人和平台应当明确其回馈给投资者的是产品或者某种确定的服务,且这种产品或服务直接来自于前期项目或者是前期项目衍生的内
    • 股权众筹的风险有哪些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3-30
      (一)触及公开发行证券或“非法集资”红线的风险 股权众筹的发展冲击了传统的“公募”与“私募”界限的划分,使得传统的线下筹资活动转换为线上,单纯的线下私募也会转变为“网络私募”,从而涉足传统“公募”的领域。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公募”与“私募”的界限逐渐模糊化,使得股权众筹的发展也开始触及法律的红线。 要判断该行为是否违反《证券法》则取决于其是否是公开发行。股权众筹需要对其运作模式进行严格
    • 做股权众筹业务有哪些法律风险?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5-28
      股权众筹投资主要法律风险如下: 1、风险或许是大多数缺少投资经验的投资者容易忽视的。公司有盈利并不一定就会分配利润,公司是否分配利润、分配多少是由公司股东会所决定的,而股东会的运行机制实行资本多数决,即大股东具有股东大会的决定权。 2、一般而言,股权众筹的投资者在公司中所占的股份比例都不高,创业团队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类似于公司发展、利润分配、收购合并等这类重大的议题几乎都由实际控制人决定。 3、
    • 什么是股权众筹,股权众筹有哪些风险
      新疆在线咨询 2023-09-10
      一、什么是股权众筹 股权众筹是向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模式,并以股权作为回报的方式。它具有门槛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依靠大众的力量、对人才的要求比较高、带动社会经济良好发展的特点。股权众筹在中国来说,属于一种风险投资补充。投资者以金钱形式投入到项目中,根据投资者的出资额比例占据企业的股份,待项目结束后分享项目的收益或承担项目的亏损。这样以来,解决了小型项目找不到资金的难题,同时也促进社会经济良好循环
    • 众筹风险怎么防范,是分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众筹法
      贵州在线咨询 2021-11-06
      区分众筹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方法:众筹是一种为群众筹集资金支持发起的个人或组织的行为,可能是合法的,也可能是非法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一种犯罪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