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后果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1 16:41:55 310 人看过

1、建设工程施工和合同被认定无效时,尚未履行的,不得继续履行。取得的对方财产比如收取的履约保证金等,应当予以返还;造成损失的,双方按照过错承担。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时,工程已经完工的:

(1)物,无法简单的恢复到原状,因此只能折价补偿,那么如何折价补偿呢。是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还是按照市场价格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修复后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修复后经竣工验收仍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发包人对于建设工程不合格也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在工程质量方面,对施工质量负责,是承包人的法定义务,不因合同的无效而免除。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承包人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在质保期内承担质量保修义务。

(3)在其他损失的索赔方面,因为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均归于无效,因此对于各方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损害赔偿的请求方应提供相应的实际损失的依据。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时,工程尚未完工的,之后也不再继续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参照工程完工的处理规则进行处理。

4、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影响承包人依照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主张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因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不依赖合同的有效而存在,因此虽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但承包人的法定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依然存在。

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原因

第一种是施工单位主体资格原因,如没有资质、超越资质、借用资质等;

第二种是签订合同的程序原因,比如应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阴阳合同等;

第三种是施工的工程项目本身不合法,比如尚未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

第四种其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二、施工合同签订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1、保险公司的选择

对保险公司的选择可能是业主指定,也可能是承包商自主选择。当业主指定时,往往在合同条款中要求承包商对所建工程连同材料和待安装的工程设备进行投保,同时也要求承包商对人身或财产损害和第三者责任险投保。当承包商自主选择保险公司时,应特别注意其赔偿能力和资信,选择信誉较好、有一定理赔实力且索赔相对比较容易的保险公司;同时根据工程所在地的具体情况,正确选择保险公司。并认真阅读理解保险条款及有关细节。

2、保险合同的保险范围

保险属于合同范畴,具有法律约束力。保险单所附的条款里设有保险责任、除外责任等相应条目,清楚的说明了保险合同中规定哪些责任和事故是在保险公司保险理赔范围内的,哪些责任和事故不是在保险公司保险理赔范围内的。保险范围将直接影响出现风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是否受理索赔,所以施工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对保险责任的条款一定要逐字逐句细读,对不符合自己利益的内容要及时提出并与保险公司谈判。

3、保险合同的免赔金额

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绝对免赔额和绝对免赔率,且以两者的高者为准。保险合同中规定了免赔额和免赔率在签订合同前要确定,出现风险事故后计算出的损失金额如在免赔金额内的,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例如:我标段局指挥部下面设六个经理部,分别投了人保和**保险。前三个经理部是一个保险公司,后三个经理部是一个保险公司。这就存在在保险理赔时,是每个经理部都有一个免赔额还是每一个保单即三个经理部有一个免赔额。这个在合同中要明确。以免发生不必要的争执。

4、合同规定的保险理赔程序和要求

出现风险事故后将按合同规定的保险理赔程序进行理赔工作。并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理赔条款的要求执行。如:合同中规定承包人出现风险后应在多长时间内话以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保险经纪公司或是保险公司。在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后,承包商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业主提供已按合同条款要求所投的各种保险已生效的证明,并向业主提供保险合同副本。所签订的保险单应与发出中标通知书前达成的合同总条款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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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2日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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