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办理时间有规定,一般是5个工作日完成,如果复杂案件可以再延长5个工作日。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刑事案件逮捕后的重要程序,但成功率很低,需要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共同确认才能成功。羁押是一种逮捕、拘留决定后的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当然状态,不是独立的强制措施,羁押的场所包括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留置室。
根据规定,案件应该由检察院受理,驻看守所检查室负责办理。一般情况下,5个工作日内可以完成办理。如果案件较为复杂,可以再延长5个工作日。1、当做出变更强制措施决定后,交由案件承办公安机关领导批准,在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2、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刑事案件逮捕后放票的唯一希望,不过成功率很低很低,至少比37内放票的可能性低百倍不止,除非案件有新的重大变化,一般检察院很难批准的,简单的说,37天内放票只需要公安机关承办签字即可,羁押必要性审查放票则需要检察院检察长和公安机关承办领导共同确认才可。3、羁押:是一种逮捕、拘留决定以后的,依附于拘留、逮捕的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当然状态,不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羁押的场所包括: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留置室。
案件承办签字与羁押必要性审查放票的异同
按照标题所述,案件承办签字与羁押必要性审查放票的异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案件承办人签字与羁押必要性审查放票的审查结果存在差异。承办人签字是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认可,而羁押必要性审查放票则是对案件是否符合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继续羁押。因此,承办人签字主要体现对案件事实的认可,而羁押必要性审查放票则更侧重于案件程序的合法性。
其次,案件承办人签字与羁押必要性审查放票的审查期限存在差异。承办人签字一般应在案件办理完毕后立即进行,而羁押必要性审查放票则应在案件移送法院后,法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继续羁押,并在审查通过后及时放回。
最后,案件承办人签字与羁押必要性审查放票的审查结果存在法律效力差异。承办人签字仅具有内部参考意义,而羁押必要性审查放票则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承办人签字与羁押必要性审查放票的审查结果应当以羁押必要性审查放票为准。
综上所述,案件承办签字与羁押必要性审查放票的异同主要体现在对案件事实的认可、审查期限以及审查结果的法律效力等方面。在司法实践中,承办人签字与羁押必要性审查放票的审查结果应当以羁押必要性审查放票为准。
根据规定,案件应由检察院受理,驻看守所检查室负责办理。一般情况下,5个工作日内可以完成办理。若案件复杂,可再延长5个工作日。1、变更强制措施决定需经案件承办公安机关领导批准,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刑事案件逮捕后放票的唯一希望,但成功率很低。至少比37内放票的可能性低百倍不止。除非案件有新重大变化,检察院很难批准。3、羁押是一种逮捕、拘留决定后的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当然状态,非独立的强制措施。羁押场所包括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留置室。分析表明,案件承办签字与羁押必要性审查放票的异同主要体现在对案件事实的认可、审查期限以及审查结果的法律效力等方面。在司法实践中,应以羁押必要性审查放票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侦查羁押期限之内。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侦查终结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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