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材料
复印件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申请个人签章,确保与原件一致
复印件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申请个人签章,确保与原件一致
复印件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申请个人签章,确保与原件一致
复印件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申请个人签章,确保与原件一致
二、办理地点
横琴新区宝兴路189号
三、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2017年)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01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6号)(2017年)
第二十九条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受纳前向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受纳建筑垃圾,并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四、办理费用
不收费
五、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登录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横琴分厅(http://wsbs.hengqin.gov.cn/index.jsp,个人事项,部门服务,珠海市横琴新区建设环保局)进行网上申请;
2、预受理,审查是否符合受理基本条件。;
3、受理,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4、审查:经审查通过的,核发同意许可或证书。
5、审查环节结束后,本次流程结束,办结。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获取办理结果:横琴新区建设环保局做出审批结果后,窗口通知申请人窗口领取。
特殊环节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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