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书军,男,1964年7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义马市千秋镇建材公司1单元3楼7号。2000年12月19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义马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08年7月6日因减刑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于2009年5月22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6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马市看守所。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09)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书军犯抢劫罪,于200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刘娜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书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范书军在义马市香山街租乘赵玖芬的出租车,到义马市千秋乡石门村找其表哥借钱未果,出村后范书军起意欲抢劫赵玖芬,范书军以再去找其二表哥为由,将赵玖芬骗至314省道渑池县坡头乡韩家坑偏僻地段时,突然用手抓住方向盘,拔掉正在行驶的出租车钥匙,致赵玖芬恐惧弃车后,抢走车内现金441元以及河南农村信用社金燕卡一张、赵玖芬身份证一张、出租车钥匙一把,赵玖芬报警后,公安民警在案发现场附近一地堰下将范书军抓获,赃款、赃物追交赵玖芬。
上述事实,被告人范书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赵玖芬的陈述,渑池县公安局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及被害人领条、指认现场及赃款赃物照片,义马市人民法院(2000)义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第四监狱释放证明书、范书军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书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诱骗被害人到偏僻路段时突然采取抓方向盘、拔车钥匙的方法致被害人产生恐惧,使其不敢反抗,然后当场抢走其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范书军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在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范书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22日起至2017年5月21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小伟
审判员张绍云
代审判员李辉
二00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张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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