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消部分行政审批和备案事项
1、取消对认证机构设立分公司的行政审批,调整为向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2、取消认证机构分包境外认证机构认证业务的行政审批,调整为事后备案管理;
3、取消对认证机构设立办事机构、境外认证机构设立驻华代表机构的备案,调整为向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二、放宽认证机构审批条件
1、结合商事制度改革,认证机构设立审批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凡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在其取得法人资格后,均可申请设立认证机构;
2、取消了专职认证人员必须具有执业资格和能力的规定;
3、取消了外方投资者在华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认证机构的中国合营、合作者应当为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具有3年以上认证从业经历的认证机构或者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检查机构、实验室的规定;
4、取消认证新领域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规定;
5、取消了出资人提供相关资信证明的规定;
6、认证机构申请扩大业务范围时,取消认证机构从业1年以上,并且1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限制。
三、延长许可期限,简化许可程序,缩短许可时间
1、延长许可期限
将原有《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由4年延长为6年;
2、简化行政程序
将自受理认证机构设立申请,作出批准决定的期限由90日缩短为45日;
3、缩短许可时间
认证机构需要延续批准的,由《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前90日,修改为有效期届满30日前,将延续批准复查修改为书面复查;四是将许可中的专家评审环节由必经环节修改为可选择环节。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取消的行政审批和备案,按照放、管、治相结合原则,相应增加了一些必要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具体措施是:
1、行政审批事项取消的,实施事后告知性信息备案。未备案的,增加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2、备案事项取消的,实施信息报送。未报送信息的,增加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3、增加认证机构年度报告以及社会责任报告的信息公示制度,增强认证机构自律意识,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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