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拿回后还有担保责任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2-07 06:35:13 147 人看过

一、担保合同拿回后还有担保责任吗

担保合同拿回后如果还在担保期限内,就还有担保责任。担保合同一般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需要按其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的定义】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

【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和反担保】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担保合同无效的条件有哪些

1、担保合同无效的条件如下: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三、担保合同订立需要注意那些问题

1、核实确认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合同的形式,如果法律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的,必须书面订立。

3、合同的必备条款要具体明确。

4、订约前的合同义务,尽协助、通知义务。

5、对公司开出的授权委托书介绍信盖章的合同书等授权性文件要跟踪管理。

四、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怎么办

无论主合同的无效应归责于债权人还是债务人,还是双方都有过错,也无论无效的结果导致的是返还原物,还是赔偿损失,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都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债权人无过错的,因担保人的无效担保行为造成主合同债权人损失的,担保人应根据其过错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种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是指债务人与担保人违反法律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以及恶意串通欺骗债权人而缔结担保合同的情形。

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而仍然为其提供担保的,因担保人的无效担保行为造成主合同债权人经济损失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主合同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主合同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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